1999年5月26日和27日,在新世纪广场连续两天我们学员炼功时,被浇花水车的高压水枪哧透(当时被浇的照片明慧网已登过)。29日早晨,我和我爱人赶到新世纪广场,炼功的地方已被有关部门组织的秧歌队给占了,我们只好到广场东侧电子大楼的过道上炼功,这时开来几辆车,车上大喇叭反复播放市政府通告,周围来了许多人,还有不少便衣警察,我们只炼了一会,就炼不下去了。
5月30日早晨,我和我爱人到了儿童公园(当时叫煤海公园),公园管理人员允许其他人锻炼,唯独不让我们法轮功炼功,我们继续坚持炼功,他们见推搡、拽不起作用,就把树叶扫在一起,看好风向,点燃树叶,用烟熏我们。
在第一百货大楼炼功点,百货大楼保安人员在炼功点上放上大喇叭,我们炼功时,就放刺耳的音乐进行干扰。
农历四月初八,是我们伟大师父的生日,每年我们都在站前广场集体炼功,99年的这一天早晨,广场上摆放了一个大鼓,如果我们要炼功,他们就敲锣打鼓,广场北侧停放一辆大客车,车上坐满了着装的警察,广场上还有许多便衣警察,市政法委书记杨玉光、副市长王礼民、公安局长田锡文等都在广场上。我们改换地方到鹤翔公园门口炼功,不长时间,他们又赶来不让炼,我们只好作罢。当时在我们炼功队伍中混进了国安局的人,谢长海就是其中的一个。此人还到炼功学法点冒充广播电视局的人要学功,身份被戳穿后,就再也不去了。
7月3日晚,我乘车去北京上访,7月4日在哈尔滨火车站换车进站时,检查包里有上访信,被送到火车站派出所,当时还有石成杰、闫会娟、黄××等三人也一同被送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我们看到一领导招集许多警察,布署检查车站是否还有大法弟子上访。我们要求上车,警察不让,把我们关到派出所里面的黑屋子里,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我们让铁路公安处处长马良才(音)解释为什么不让我们上访,他说国家有文件不让上访,我们要求他出示文件,他说不能给我们看。我们就这样被关押在派出所里十多个小时,下午2点多钟,他们强行给我们退了票,扣了退票手续费,并把我们交给鹤岗市非法组织“610办公室”主任张晗,我们被强行带回鹤岗。没收了我给国家领导人的上访信,因此我在鹤岗市被列入黑名单。
7月13日,鹤岗市有关部门没收了几百本我们从外地购买的大法书籍。7月14日,我和我爱人随五、六百大法学员一起到市委上访反映情况,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归还我们的书籍。他们不但不给,反而在晚上调集警察把我们围住,据悉15日晨6点抓人,我们绝大部分人在凌晨4点多就离开了。
7月20日到7月22日这几天,居委会主任每天早晨都抱着小狗在我们炼功点查人数,有时警车来了在道边停一会就走了。
7月22日,单位通知我到六店公共汽车站与我单位副科长戴桂霞见面(实际上是把我非法监控起来),并把我劫持到职教中心交给宋家驹(职教中心主任)和唐亚楼(职教中心党委书记)。下午1点他们将我带到市纪委二室(或二处),两个处长与我谈话,造谣说我们的师父正在台湾闹台独,让我脱离法轮功组织。我跟他们说:“我们没有什么组织,也不知道组织在哪儿,更不用说脱离法轮功组织,脱离报告都不知交给谁。”他们见我态度坚决,便让宋家驹和唐亚楼强迫我回单位看电视。下午3点,全职教中心的党员干部被强制观看诬蔑大法的电视,我被押在第一排。看完后我站起来宣布我就是炼法轮功的(当时我们单位是由几个单位合并的,许多人对我不熟悉)。我又被非法押到中心办公室,由保卫人员看管。到了晚上分局警察和单位保卫一起把我非法带到公安分局,后又转到我居住地的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察于次日到我家搜走了一些大法书籍和师父的法像,我在被非法关押了24个多小时后,被迫屈服了,在多人担保的情况下,于23日晚9点多钟才放回家。
回家后的几日,居委会主任、片警等到我家骚扰。7月26日,居委会主任通知我第二天早8点到胜利办事处。第二天我到办事处后就被劫持到区组织部开会,会上让我们表态。我记得当时没有说对大法不利的话,可在7月30的《XX日报》第四版登了我的照片,下方的一小段文字没有一句是我说,竟强加到了我头上。
7月27日晚,光明派出所的两个警察又将我劫持到向阳公安分局问话,并做了询问笔录。
在单位,我们学院开会让我表态,我不吱声。那些日子里我们每日都忧心如焚,为自己在压力下做的违心事而后悔。
记得有一天,在路上碰到同一炼功点的谢兰香,顺路就一起买菜,在菜市场上又碰到另一大法学员闫金伟,很久未见面,我们三人都感到很亲切,便一同来到闫金波(大法学员,闫金伟的妹妹)家,正好闫金波和其爱人冷冰(大法学员)都在家,可是不到二十分钟警察就敲门,说我们这是集会,不行。
99年10月末,法轮功遭恶人诽谤,当时我市许多大法学员进京上访。我因害怕株连为我担保的担保人,我就写了一封澄清事实的上访信,于11月11日到胜利派出所要求上访,被非法行政拘留15天,第13天被释放。
在拘留所期间,每天只给二顿饭,一顿只给一个窝窝头(2000年1月1日起窝窝头改为白面发糕)和一点汤,或给一个窝窝头、一点稀大米粥和一点咸菜,并且每天还得交15元伙食费,否则不让家属见面。
拘留所阴暗潮湿,十多平方米的屋子里关了二十多个人,拥挤不堪。厕所在墙角是开放式的,所以屋里气味十分难闻。
那时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里的大法学员只要坚持修炼,15天后就被劫持到第二看守所,在看守所里给大法学员洗脑,不让睡觉,直到说不炼,否则就被长期关押或劳教。
2000年2月3日,我在自家开的商店里干活,准备明天过年的东西。早晨8点左右片警李树祥来了,让我跟他一起去了派出所,随后,他又到我家把我妻子和我儿子(当时不足8周岁)都骗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李树祥给我做笔录,问我还炼不炼。我回答说炼,问我上不上访,我说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有权利上访。问我什么时候上访,我说还没定呢。根据这些,他们就罗织罪名把我非法拘留15天。在签字时,我写到:“我没有违反国家任何法律”,并拒绝签字。当晚我就和刘w兰(曾用名刘霞,鹤岗市辅导站副站长)一起被劫持到拘留所。在万家团圆的新年里,我是在监狱度过的。我妻子在第二天被迫保证不进京上访后才和我儿子一起被放回家,他们在派出所被非法关押24小时以上。
到了拘留所,这里已非法关押了郭兴国、周殿杰两名男大法学员,女大法学员很多,在我之后又绑架了孟祥国,因他进京上访被新一派出所的警察毒打一顿,鼻子出血,嘴肿得很高,棉袄前湿了一片。此人在被关15天时,被迫屈服,可新一派出所所长让他交几千元钱(具体数目记不清了),他家困难拿不出就继续非法关押。
在这之后拘留所非法关进许多大法学员。正月初七(或初九)将拘留所、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和拘留所的所有女大法弟子被非法关押到萝北县看守所。我们男大法学员没动,但人多的有几天我们得轮班睡觉。
在拘留所头几天,由于过年,腊月二十九,初一没有感觉饿,可是后来仅靠一天两个发糕和一点稀汤实在是饿得受不了,我们只好靠喝凉水充饥,家属买的东西拘留所管教也不让给我们。
15天到期后,当时我们都表示要坚持炼,所以不放人继续关押。2月26日将非法关押在拘留所的男大法学员和初九后劫持来的女大法学员一同非法关押到市第二行政拘留所(原矿务局系统的拘留所)。在第二拘留所期间,我们都被非法关押了超过15天(行政拘留的期限),可是他们又以“信访收容”为名,延期非法关押三个月。
由于无理的关押,许多大法弟子绝食抗议,多人被灌食。3月22日,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监狱的张春青(当时还兼任第二看守所所长)带人把王树森、孙世宏(音)、于永涛等三人绑架到市第一看守所,王立国、丛志武被绑架到市第二看守所。于永涛在第一看守所被犯人逼迫放弃信仰,并勒索钱财,因家里困难拿不出钱,被犯人用绳子勒昏过去,并在3月22日到4月30日期间几乎每天都遭犯人毒打。
3月23日张春青又从第二看守所挑出王晓东,侯刚柱、吕侦峰、谢子林、常开春、赵双等六名劳改犯,以减刑为诱饵让他们逼迫我们放弃修炼。
王晓东、侯刚柱、吕侦峰三人一进我们号就开始打我们,宫贵东(音)鼻子被打出血,多人被踢前胸踹后背,马英全被“苏秦背剑”(两腿劈开到极限,头朝地到极限,两胳膊反举向上,犯人搂住胳膊向上提起,使被折磨者两脚离地,使人极度痛苦)。让我们背监规,如果背不下来就要被折磨。其它三名劳改犯在另一个号里也是大打出手。
3月24日早晨,狱警拿来《党的生活》,强迫我们看其中有一篇攻击法轮功的文章。念完后,王晓东问我怎么想的,我说我炼功病好了,他就强迫我到墙角“开飞机”(两腿辟开到极限,头朝地到极限,两胳膊反举向上),此时他还穿上皮鞋抡起大腿从上向下砸在我的腰上,后又朝我的脑袋砸来,没砸到我的头,顺我的脑边落下去。
中午,六名劳改犯被叫出号外,到楼下管教吃饭的食堂吃饭。回来后,三名劳改犯就逼我们坐直了,腿伸直不能弯。侯刚柱见我的腿有点弯,就用皮带带铁卡子那头抽我的脚背(我没有穿鞋),只抽两皮带,铁卡子就飞了,并且猛踢我的后背。侯刚柱穿着皮鞋,猛踢坐在我身边的王广禄前胸十多脚,王广禄立即胸闷上不来气,之后很长时间,胸都疼痛。此时多人被踢、被踹。下午狱警郭长海来了,见还有几人未妥协,就对劳改犯说,你们的工作没做好呀。劳改犯就对还坚定不屈的王广禄、毕海林、宫贵东(音)、张永华等四人进行折磨,方法是:第一个人头朝墙的方向,姿势同“开飞机”姿势一样,第二、第三和第四个人的姿势也同“开飞机”姿势一样,只是后一个人的头插在前一个人的两腿中间,这样犯人朝最后一个人的臀部猛踹,一排人倒下后,起来摆好姿势再踹,就这样反复做,最后王广禄两腿抖的站不起来。后来我们也都被这样折磨过。
一次劳改犯说话时,我说话,他们说我不懂规矩,侯刚柱就用皮鞋后跟打我的两个手背数十下,两个手背肿得像馒头一样。还有一次在外“放风”结束时,我们排好队蹲下,犯人让起立时,我们必须喊“到”,可我喊了“是”,就这样我被罚手抱着脑袋反复做蹲下起立。
有一次毕海林被罚“开飞机”,劳改犯让大法弟子刘淑云用皮鞋打毕海林的手背,刘淑云不打,他们就让刘淑云躺在地板上,王晓东、侯刚柱猛踹刘淑云的胸部,刘淑云几乎昏死过去,之后还架着刘淑云把他的头朝墙上撞,那时真是恐怖至极。
劳改犯的伙食和我们的不一样,单独给他们做,伙食比我们好得多。狱规明文规定不让喝酒,可是监狱伙夫曹ww和锅炉工徐ww却给劳改犯买酒。他们喝完酒就打人,一次侯刚柱喝酒以后殴打冷冰,曹ww还把冷冰的妻子闫金波和妻姐闫金伟叫到监号门口看犯人打冷冰。
王晓东等三人还通过收卫生费等各种名目来勒索大法学员的财物,如侯刚柱过生日,让我们都表示表示,不拿或拿少的就找碴打人。他们无赖的借用狱警的话说:“大声说话是闹监吵狱,小声说话是密谋逃跑,不说话是对抗改造”,反正怎么都打你。
第二拘留所每天每人要收20元伙食费,不交钱就不让家属见面。还强迫我们种地、打扫院子、推炉灰、粉刷房屋等。
3月27日(或28日)晚,所长乔铁军叫去六名劳改犯,他们回来后就对我们威胁说,叫你们再舒服一晚上,明天就有你们好瞧的了。第二天早上放号回来后,他们就让闫国强“开飞机”,我和几个大法弟子不让他们打人,他们三人都要来打我,我就大喊打人了。管教把我叫出去,他们就打了其他人。我回监号后被他们百般刁难。
由于萝北监狱一姓孙的老太太被迫害致死。4月30日恶警把我们都非法集中关押到市第一看守所。
5月27日,在家属的努力下,我被第一批释放,在家属为我办释放手续过程中,需要13个公章,也就是13个部门都得同意,1个部门不同意也不放,这些部门有单位科、处两个领导同意,盖两个公章,居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区“610办公室”、市“610办公室”、市信访办、派出所、公安分局、看守所、公安局在看守所设的办公室、公安局。释放时家属被勒索2000元“保证金”,交清了在第一看守所的伙食费(每天10元)。在给我办手续时,家属各部门托人找关系花了不少钱,因为他们不告诉我,所以具体数目不详。
99年末,单位竞聘上岗,学院(我所在的科)领导顶着中心领导的压力没让我下岗。2000年,我被非法关押期间,单位只给开300元工资(当时每月能开1000元左右),唐亚楼在大会上公开说“好人”都没有岗位,以此攻击、迫害大法弟子,并强令我下岗。在家属给我办释放手续时,宋家驹等人百般刁难,还威胁说我在监狱里“最安全”,不会给他们找麻烦。出狱后工资开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直到年底才恢复工作和工资。
刚出狱时,单位让天天写所谓的“思想汇报”,向阳公安分局强迫每星期一到政保科“报到”。记得第一次到政保科时,科长威胁说,“你们是保释,不是释放,如果表现不好马上扔进去(意思是再关监狱)。”
2001年1月13日,由于我搬家,胜利派出所把我和我爱人的卷宗转到红军派出所,红军派出所一名警察非法“提审”我,许多问题我拒绝回答。1月18日,片警李军参加文艺演出回来见我不配合他们,就到我家将我和我爱人还有孩子骗到派出所,分局治安科陈莉(音)科长三次打电话到红军派出所催问我们的材料。一好心警察偷偷告诉我爱人,他们就是要把我们非法关进监狱。
2002年4月20日,鹤岗大法弟子在工农地区插播电视成功,市委书记张兴福恼羞成怒,下令全城抓捕大法弟子。五、六百人被非法绑架,并被劳教,五十多人被非法判刑或等待判刑,最高刑期13年。我们夫妻离开爱子过上了流离失所的生活。由于一些大法弟子在监狱被酷刑折磨承受不住,说出了我的事,我们的家被抄,我们双方的亲属都受到牵连,警察逼他们说出我们的下落,连每个孩子都不放过。当警察到我姐姐唐明芬家抄家时,因抄出一本《转法轮》,加上我姐姐也是大法学员,表示不放弃修炼,当时就把我姐姐抓走,现已被非法判劳教二年(或三年),非法关押在哈尔滨戒毒所,其它具体情况不详。我们夫妻现被公安在网上非法通缉。6月28日在哈尔滨客车厂附近,我们被警察堵在7楼,我们夫妻二人侥幸逃出来,一名姓洪和一名姓李的大法学员被绑架,至今没有消息。
现在我们的生活是靠大法弟子和好心人的帮助来维持的,在中国还有千千万万大法弟子仍在监狱中受尽折磨。
恶人榜:
张兴福 原鹤岗市市长,现任市委书记
何忠学 原鹤岗市市委书记
付会廷 鹤岗市市长
孙景玉 鹤岗市政法委书记
杨玉光 原鹤岗市政法委书记
王礼民 鹤岗市副市长
田锡文 原鹤岗市公安局局长
任锐忱 鹤岗市公安局局长
张春青 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延峰(女) 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迫害法轮功专案小组组长)
蔺XX 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原主管迫害法轮功)
杜建华 鹤岗市向阳公安分局局长
袁学习 原鹤岗市向阳公安分局局长
李树江 鹤岗市工农公安分局局长
李树林 鹤岗市第二看守所所长
李树祥 鹤岗市胜利派出所副所长
刘存义 鹤岗市胜利派出所指导员(2001年12月31日将大法弟子张振福以“你在家我不放心”为由绑架到市第一拘留所,2002年1月4日张振福在拘留所被灌食致死)
张 晗 原鹤岗市610办公室主任
姚青山 原红军派出所所长(在萝北县看守所被迫害死的姓孙的老太太就是被红军派出绑架的)
李 军 红军派出所管片民警
转载自明慧网 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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