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判一起“法轮功痴迷者”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法轮功痴迷者”兰云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生。
当天(23日)晚间电视新闻联播节目播出此项新闻,播音员念的一字一句与小报所述分毫不差,显然二则新闻同样源出新华社无疑。唯一不同的是电视多了一个镜头,两名法警押着一名犯人出场亮了一下相,总共不超过一分钟,没有法官审讯,没有被告答辨,没有死者和犯人家属出庭,更没有一个旁听,旁观者。电视屏幕一闪,一桩死刑案就这样向群众交待了。天天说什么“依法如何如何.....”,判人死刑居然这样任意,还有什么事情必须“依法”呢?这种司法制度除掉“草菅人命”外,还有别的词汇适用吗?
其实,电视报导只不过是对新华社的配合而已,明眼人一看便知。
大陆中国的媒体有多大可信度只有天知道,与世界各大通讯社所恪守的客观性,公开性相反,新华社是严格遵从党的新闻导向的,通俗一点说就是和全国人民一样,必须遵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如若不信,不防解剖一只麻雀。即以此例新闻而论,从2000年4月16日韦少明被杀害,17日兰云长自首到2000年8月22日粗说已是4个多月了,这样的新闻为什麽不在当日及时报导,俟致今日亮出来,岂不已成历史了。自古以来,人们认为的“人命关天”的看法是否已经过时了? 在当今的中国,个把百性被杀,已经不必大惊小怪了是不是? 时过4个多月为了某种需要突然把此案派上用场,于是乎妙笔生花,仅仅用了二百来字就把一桩命案从作案,破案,审案,到结案的复杂过程,轻描淡写地一笔勾划出来,一经这样处理,读者的脑海里便能不知不觉地顺从地被打上一个印记“法轮功练习者”故意杀人!
太如意了,对于作者!不仅可以轻松地完成上面交下的任务,而且大能邀功拎赏!
然而读者感兴趣的,往往是案情,兰云长为什麽要到韦少明家索要砒霜,他俩过去是什麽关系,索要未果,兰对韦是恨了,还是感激了。如果是恨,为什麽还有兴致和人家一道“圆满”?如果是感激,为什麽恩将仇报,趁人不备,砸人至死?既然认为死亡就是“圆满”,既然长期追求“圆满”,既然愿意和韦少明相偕“圆满”就该在砸伤事后接着自尽,为什麽不但不寻死反而逃离现场最后自首?请注意这个逃字,逃什麽?逃避服法?逃避抵命?说明兰云长根本没有“死亡”既可“圆满”的信念。
短短二百字的报导,矛盾百出,驴头不对马嘴,此种行文方式实在难登大雅之堂,然而这种混帐逻辑并非本文作者所创,自从年初天安门广场自焚剧问世以来,中国媒体对与类似事件的报导就一直遵循着一个公式: 作案者:“法轮功痴迷者”,作案动机: “升天圆满”, 作案内容: “杀人自杀”。
他们认为:只要谣言加工厂能够大批量地复制此种产品(谣言)并源源不断地提供社会, 人们就会长久地保持一种共识: “法轮功教唆学员杀人自杀。迫害法轮功“无罪”,迫害法轮功“有功”,迫害法轮功从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
但是听我说:那些为民脂民膏所奉养的媒体诸公,“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这句话你们总该认可吧! 你在哪本法轮功的论著中发现有教杀人自杀的辞句? 人所共知,法轮功是不允许杀生的。“转法轮”第七讲第一节专论杀生问题,你可见识见识以免总是胡说八道, 你笔下的那个杀人犯,连“转法轮”都没有读过,何所据称之为“法轮功痴迷者”?
再者,你们既然荣操此种启蒙大众教育人民的职业,总该有点最起码的常识才是,你们知不知道“圆满”二字本是佛教常用词汇,“飞升”二字本是道教常用词汇,他们使用此词已上千年,未见有导致信众自杀杀人之事? 轮功此次弘传不足十年,为什麽一经使用此等词汇就可出现残杀人类之后果?! 真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这是多麽荒谬,可耻,毒辣的行径! 当其时也,衮衮诸公又曾扮演了什麽角色! 是信口开河,落井下石, 还是助纣为疟!
我忽然记忆起89年民运期间,新闻工作者在北京街头的画面,一群新闻工作者排着长队缓缓行进在街上,每人胸前有一块牌子,上写“不要相信我们,我们说谎,我们说谎!”
难道说今天大陆中国的新闻工作者,就不愿秉其春秋之笔直抒胸中块磊,为民请命吗? 非也! 事有不得已者也。
念及此,一抹淡淡的歉意不期而然地升上我的心头: 我对他们太过份了,太刻薄了。
啊! 我的祖国,祖国啊!
此时此刻, 我已不能再写一个字了,止不住的泪水涔涔而下。
2001年10月1日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