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议院主席,
很荣幸在此回应外交委员会2002年12月13日要求(编号BUZA 2002/74)处理分别来自国际特赦组织及荷兰法轮功学会的信件。
我特别强调国家总体报告决不能作为人权政策的工具,我国政府有关中国人权的政策正通过其它方式产生,我可以向您保证和其他欧盟同盟密切合作的荷兰政府,会定期向中国当局表达她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注,最近一次是在2002年11月13日至14日每半年举行一次的欧盟-中国人权对话中提起本项关注。在本次对话会议上,特别提出(中国)对某些宗教团体、法轮功追随者、劳运人士及西藏与维吾尔族少数民族的迫害,此外,由前述数类遭受迫害群族中挑出的数名政治犯,被列入欧盟要求中国注意的特别案例名单。
外长
Mr. J.G. de Hoop Scheffer
(署名)
2003年2月3日译自英文圆明网: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301/9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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