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成林二审被维持冤判 家属控告法官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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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沈阳市法库县70岁的法轮功学员关成林因通过手机快手APP转发法轮功真相视频,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被新民市法院诬判七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二万元。关成林依法提出上诉,案件于九月中旬到达沈阳市中级法院。

然而,中级法院法官孔祥来对于亲友辩护人递交的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置若罔闻,不屑一顾,对亲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阐明的观点一律不予采纳。鉴于法官孔祥来及合议庭人员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亲友辩护人向相关部门依法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法官孔祥来的刑事责任,并于十月二十八日向二审法院院长寄交了《回避申请书》,要求孔祥来依法回避,不再承办本案。但是十月二十八日,二审法院对关成林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审判长:温晓霞;审判员:孔祥来、宋永政;法官助理:金梁;书记员:付迪】

关成林

关成林家住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喇嘛营子村。他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之初,就是为了强身健体。通过修炼,以前身上的毛病都好了,身心有了很大的变化。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关成林老人被法库县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警察绑架、审讯,被非法关押到法库县看守所。此前,七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构陷法轮功学员宋洪漫等人中,向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调取所谓“涉案人员”的抖音、快手等APP中有关法轮功音视频等,其中发现关成林的快手ID注册信息表、播放量列表及音视频资料。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关成林被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释放回家,但仍继续遭到非法监视居住。

法库县公安局为进一步实施对关成林的迫害,采取非法手段补充所谓构陷“证据”。秀水河派出所办案警察马天龙和郭晓亮分别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两次来到关成林住处,要求他配合“指认”其使用过的两部手机和转发视频所登录的快手账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库县公安局将该构陷案移送起诉到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六月三日,新民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皓对关成林作出非法起诉决定。七月十日,关成林在家中再次被办案警察绑架、关押到新民市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新民市法院对关成林被构陷案非法庭审。在法庭上,他表示:自己不会编辑制作图片,都是在快手上看到的,所有发布及转发的视频都是快手平台推的,他觉得视频内容都是让人相信因果、教人向善的,对人有益无害,所以就转发了。公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却拿不出任何与构陷罪名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对用以定罪量刑的“视频证据”只是出示了写满数字和数据的表格,相关视频内容却一个都没有当庭播放,而事实上,所有视频“证据”均与本案罪名无任何关联性。

关成林被非法判刑后,提出上诉,委托亲友辩护人为他书写了《刑事上诉状》。关成林的儿子、儿媳在二审阶段依法作为关成林亲友辩护人。他们被告知承办法官是孔祥来,审判长温晓霞从未露过面。法官孔祥来在明知关成林无罪、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却拒绝了亲友辩护人的一系列合法请求,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且处处刁难、阻挡亲友辩护人为关成林做无罪辩护,非法剥夺亲友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种种表现明显就是渎职想继续制造冤假错案。

亲友辩护人向法官孔祥来递交了辩护人的相关手续,并提前三天预约了阅卷时间。但是当他们来到法院阅卷时,法官孔祥来却故意错误解读《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蒙骗和刁难亲友辩护人,“只允许摘抄,不可以拍照”,并强行清空亲友辩护人手机里已拍的卷宗照片。无论亲友辩护人怎样与其沟通都不行。无奈之下,两位亲友辩护人只能请假、抽时间去法院手抄卷宗,因十一放假,又间隔了七天时间,前后用了四、五天时间才抄完。

而光盘、U盘这些视频类的“证据”材料,法官孔祥来又以“都封上了,打开了算谁的?”为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查看。一审、二审法官对本案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证据”资料,不当庭播放、不质证,以各种说辞推脱、阻挡,剥夺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其目的就是在故意掩盖、隐瞒、包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违法构陷当事人的犯罪行为,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亲友辩护人向法官孔祥来邮寄了《关成林上诉案公开开庭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之后与法官电话沟通时,孔祥来又故意刁难、威胁亲友辩护人:“法律文书必须亲笔签字,不签字就当法轮功文件处理、就是废纸一张。”亲友辩护人只好重新准备法律文书并亲笔签字,再次邮寄给法官,之后与孔祥来电话沟通时,孔祥来直接说:“我看你给我寄的那些材料,这没有什么新的证据呀,二审我们不开庭审理了,你明天把辩护词给我邮寄过来。”亲友辩护人对法官一再强调:一审庭审程序违法、庭审笔录造假、视频认定不属实、没有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不属于认定意见等事实情况,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然而这些事实充分、有据可查、合理合法的意见与诉求,却被法官孔祥来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仅以一句“没有必要开庭”的说辞敷衍、推脱和欺骗亲友辩护人。最后他还对亲友辩护人说:“我现在已经跟你说清楚了这件事情,你明天把辩护词给我,你要是不给呢,那你就坚持你们的这个意见,那我们就视为你不提交辩护意见了。”说完就撂了电话。

法律明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尤其针对冤假错案。然而在亲友辩护人一再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孔祥来仍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一再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法官孔祥来及合议庭成员,无非是想不开庭审理,直接下个维持原判的裁定。这就是想与一审公检法人员共同对当事人实施迫害行为。

对于亲友辩护人递交的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法官孔祥来及合议庭人员也是置若罔闻,不屑一顾,对亲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阐明的观点一律不予采纳。法官孔祥来及合议庭人员长期不作为的渎职行为目的就是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其一系列违法行为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亲友辩护人向相关部门依法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法官孔祥来的刑事责任,并于十月二十八日向二审法院院长寄交了《回避申请书》,要求孔祥来依法回避,不再承办本案。然而二审法院却在同一时间作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以下为控告书内容:

控告书

控告人:亲友辩护人

被控告人:孔祥来,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电话:024-22763149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非法剥夺亲友辩护人的阅卷权等诉讼权利,粗暴践踏《刑事诉讼法》;同时,被控告人明知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公然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妄图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拒绝公开审理本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无条件释放关成林。
3、依法返还当事人的合法私人财物。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的父亲关成林因在手机快手上观看并转发了有关轮回转世、传统文化类视频、音频等内容,于2023年8月29日被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警察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绑架关押。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关成林本应被无罪释放,却在被非法拘禁一个月后被非法监视居住,法库县公安局不法人员谋划对关成林的进一步构陷迫害。

2024年3月27日,法库县公安局将该构陷案非法移送到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检察官王皓在无任何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3日对关成林作出非法起诉决定。2024年7月10日,关成林在家中再次遭绑架,关押到新民市看守所至今。2024年7月30日,新民市法院对关成林非法庭审。法庭上关成林表示:自己不会编辑制作图片,所有发布及转发的视频都是快手平台推的,我觉得视频里都是让人相信因果、教人向善、对人有益无害的内容,所以才转发的。自己信仰的法轮功是正法,不是×教,公安构陷我的罪名不成立,我转发视频的行为也与破坏法律实施无任何关联性。

一审整个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公诉人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却拿不出任何与构陷罪名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庭审中未对证据当庭质证,所有用以构陷当事人的音视频内容均未当庭展示、播放,未质证;公安机关的光盘及U盘资料均未当庭展示、播放,未质证;而事实上,所有构陷“证据”均与本案罪名无任何关联性。

2024年8月22日,新民市法院枉法判决关成林七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二万元。关成林于8月29日递交了《刑事上诉状》。

控告人系关成林的亲友辩护人。2024年9月23日控告人查询案件已到了二审法院,在二审阶段控告人依法行使亲友辩护人的相关权利及应尽义务。而被控告人作为二审法官却对亲友辩护人依法提出的各项诉求及辩护意见表现出漠然、推诿,并处处故意刁难亲友辩护人,拒绝了亲友辩护人的一系列合法请求,且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明显就是渎职想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控告人依法认定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故意错误解读法条蒙骗、刁难亲友辩护人,非法剥夺辩护人的阅卷权,只许手抄,不许拍照,并强行删除拍摄卷宗的照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4年9月26日控告人向被控告人递交了亲友辩护人相关手续。控告人提前三天预约于9月30日到法院阅院。但是到了法院给法官和助理打电话都无人接听。控告人只好到诉讼服务中心前台要来庭长电话(22763564)。被控告人安排一个同事给我们拿来卷宗,我们问此人是否可以拍照?他说:“拍吧。”然后我们就开始阅卷,控告人拍了一些卷宗图片。大概过了半个小时,被控告人的助理许铭轩到阅卷室告知我们:孔法官不让拍照,并要求控告人将已拍照片全部删除。又过了一会儿,被控告人也来到阅卷室,对我们说:“不可以拍照。”亲友辩护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阅卷即包括了复制卷宗,复制就包括了拍照,为什么同意阅卷却不同意拍照?”被控告人强词夺理说:“只有经过法院同意才可以拍照,现在我同意你们阅卷,可以摘抄,但是不可以拍照。”亲友辩护人与被控告人沟通商量了半个多小时,被控告人仍然坚持不允许拍照,并强制要求控告人将之前拍的照片全部删除并清空,并盯着控告人操作完毕才作罢。之后说:“你可以来抄。”预约在“十一”假期后的10月8日上午开始抄写卷宗。

亲友辩护人本想二审阅卷也会像一审阅卷一样允许正常拍照,以保留原始卷宗内容,便于二审阶段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书写。可是让控告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被控告人竟然以此种方式刁难亲友辩护人。为了了解一审卷宗情况,为当事人负责,更好的完成二审辩护,两位亲友辩护人不得已只好请假、抽时间去法院手抄卷宗,共花费了四天时间才抄完。被控告人这种故意刁难亲友辩护人的做法,不仅是缺乏职业道德,更是明显的在给亲友辩护人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人为设置障碍。而且,被控告人仅仅允许抄录的形式,明显就是在滥用职权非法剥夺辩护人的阅卷权。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阅卷就是指查阅、摘抄、复制卷宗。同意阅卷就是同意查阅、摘抄、复制卷宗(三项内容是并列的,不是或者的选择项)。复制卷宗就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被控告人这是故意错误解读法条蒙骗和刁难亲友辩护人。

二、被控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查看光盘、U盘资料,称:打开了算谁的?

本案在一审庭审中,法官问当事人:“U盘是提取视频的过程,光盘是认定为和法轮功有关的那些视频,还需要给你放不?”当事人明确回答:“我需要给我放。”可是法官却说;你自己大概发啥你知道吧?我觉得放不放没啥意义。堂堂一审法官竟然以这种说辞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与权利。而辩护人更是多次提出当庭质证、当庭播放视频内容的要求,均被法官非法剥夺。一审庭审中,对用以定罪量刑的“视频证据”只是出示了写满数字和数据的表格,相关视频内容却一个都没有当庭播放。

控告人本以为二审法官看到《上诉状》中对这一事实的具体陈述后,就会了解一审庭审未对光盘和U盘进行当庭质证的事实,从而会依法允许亲友辩护人在二审阅卷时查看光盘、U盘这些视频资料。可是让控告人再一次万万没想到的是,被控告人竟然说:“那都封上了,你说打开了算谁的?”堂堂二审法官竟然以这种说辞、这种不是理由的理由敷衍、搪塞辩护人,阻挡亲友辩护人查看这些用以给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公然剥夺了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电话沟通,要求查看卷宗里的U盘和询问录像内容。被控告人直接说:“看不了,U盘就是公安机关进行调取你父亲手机里边的相关图像的一个技术手段,根本没法给你看。”控告人说:“还有一个询问录像,这个正常是可以看的。”被控告人又说:“同步的录像搁里头封着,我也不能打开。不都有笔录吗?”控告人说:“笔录都被改过了,与当时庭审记录不一样了。” 被控告人说:“你对庭审笔录、讯问笔录有什么意见,可以在你的辩护意见里边提出来。”控告人说:“但是一审有好多违法的地方,我要对照一下。” 被控告人不耐烦地说:“不都告诉你了吗,你在辩护意见当中提出来。”控告人说:“询问录像我们要看,这个是公安执法的整个过程。”被控告人说:“都有你父亲的笔录。”控告人强调说:“笔录跟当时说的话都不一样。”被控告人说:“你父亲这笔录都有他签字。”控告人说:“但是我们有权利看这个光盘。”被控告人又说:“同步的录音录像,那是公安机关封在里边的,你说我也不能打开。”控告人说:“但是我看那都已经被打开了。”被控告人说:“它都是粘上的,那都封上了,你说打开了算谁的?”控告人说:“这个不是算谁不算谁,他只是一个询问录像。”被控告人直接说:“你看不了。你就有书面的相关的证据的材料,你都写在你的辩护意见里边就行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证据”资料,不当庭播放、不质证,拒绝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查看,以各种说辞推脱、阻挡,其目的显而易见,就是在故意掩盖、隐瞒、包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违法构陷当事人的犯罪行为,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三、被控告人明知当事人没有犯罪,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妄图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拒绝公开审理本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1、故意刁难、威胁亲友辩护人:法律文书必须亲笔签字,不签字就当法轮功文件处理、就是废纸一张。

2024年10月21日控告人向被控告人邮寄了《关成林上诉案公开开庭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三份法律文书。10月22日,控告人给被控告人打电话询问是否收到了这几份文书?被控告人先反问:“什么法律文书啊?”控告人说:“公开开庭以及其它文书。”被控告人以讯问的口气大声地说:“那上头也没有你们签名啊?你咋不签字呢?我们都当法轮功的一些文件处理了,你给我邮,你上面你得签字啊,都是谁的,针对哪些事情,作为辩护人你得在上面签字,你不签字,那不就是废纸一张吗?” 控告人说:“那上面都写着我名哪。” 被控告人说:“得你手写签字,你明白没?那个打印的东西那谁都能打,我知道是谁写的啊,对不,那不都得手写签字吗?还有辩护词什么的,都得签上字,你不能打印,因为打印那东西谁都可以打印,随便就打一张,我们法院也不知道是谁打的,你把字都签上,还有辩护词,你都一起给我邮过来。”控告人说:“我连当事人都没见着,我也不知道他啥意见呀。” 被控告人马上说:“你怎么不知道他啥意见呢?他的意见不都在上诉状写的很清楚吗?你们作为辩护人来讲,你就体现你自己的意见得了呗,辩护人不都独立的辩护权利啊。”最后又向控告人强调:“一定签上字,签上你的名字,你那上头都没有签字,要我还跟你强调这事儿干啥呀,咱法律上面不都得严谨一点嘛。”

2、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催要辩护词,不交视为不提交辩护意见。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提出的亲笔签字的要求,是对亲友辩护人的又一次故意刁难。但是控告人本着对二审法官的尊重、为了争取二审能够依法公开开庭,于是又重新准备了上述三份法律文书及《庭前释法申请书》共四份文书,同时签上自己的名字,并附一张带有亲友辩护人诉求的文字内容:“二审孔法官您好:请您收到带有亲友辩护人亲笔签字的这四份法律文书后,依法给予答复!未开庭审理,未对证据依法进行质证,亲友辩护人无法提出辩护意见。”于第二天再次邮寄给了被控告人,经查询对方已签收。控告人给被控告人打电话沟通,被控告人说:“我看你给我寄的那些材料,我都挨个看的,你这没有什么新的证据提交的呀?二审我们不开庭审理了啊,你明天把辩护词给我邮寄过来。”控告人说:“那您给个理由吧。”法官:没有必要开庭啊。控告人说:“一审卷宗(庭审笔录)他们都修改了。”被控告人说:“一审卷宗修改了,是你自己说的。”控告人说:“你不是可以看……”(话还没说完)被控告人马上就说:“我现在看不出来。”控告人说:“不是有庭审录像吗?他的庭审录像与卷宗很多都对不上。”

被控告人却转移话题问:“你明天能把辩护词给我不?”控告人说:“你说他那么多违法的地方,你就公开重新开一次庭呗?”被控告人仍然说:”没有必要开庭,二审。”控告人要求给出理由。被控告人不耐烦地说:“我不告诉你了吗?没有必要二审开庭,我们法院觉得二审有必要开庭的,那么我们开庭,一审对于这个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那么我开庭,现在没有必要开庭啊,这个事情。”控告人说:“当事人发的那些视频都没有经过当庭播放,都没有鉴定意见,当事人发的所有视频我都看了,阴间类的视频观看人数多,发的与法轮功有关的后面根本就没有几个人观看,所以计算的都不属实。”被控告人说:“那些个你说它不是,你也没有相应的依据,我们要看相关部门给出的鉴定的意见,他不有认定的意见吗?”控告人说:“没有认定意见,他只有个情况说明,还没有人签字。”被控告人说:“那个就是公安相关部门所做出对你父亲发的这些视频的一个认定的意见。”控告人强调说:“情况说明不属于鉴定意见。”此时被控告人又转移话题说:“我现在已经跟你说清楚了这件事情,你明天把辩护词给我,你要是不给呢,那你就坚持你们的这个意见,那我们就视为你不提交辩护意见了。”说完就撂了电话。

控告人通过与被控告人的对话,可以看出,被控告人身为二审法官,作出二审不公开开庭的决定,给不出任何正当理由及合法依据,仅以一句“没有必要开庭”的说辞敷衍、推脱和欺骗亲友辩护人。而对于亲友辩护人多次明确指出的一审庭审程序违法、庭审笔录造假、视频认定不属实、没有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不属于认定意见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事实情况,却被二审法官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法律明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尤其针对冤假错案。然而在控告人一再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被控告人仍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一再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被控告人无非是想不开庭审理,直接下个维持原判的裁定。这就是想与一审公检法人员共同对当事人实施迫害行为。

辩护词只能开庭审理后才能形成完整的内容,因为要针对庭审质证过程形成辩护意见。不开庭是无法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违反了刑诉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被控告人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法律文书视而不见,长期不作为

控告人在二审阶段,向被控告人先后递交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包括10月15日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10月21日递交:《关成林上诉案公开开庭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10月23日再次递交《关成林上诉案公开开庭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庭前释法申请书》。

经查询,以上法律文书被控告人均已签收。然而被控告人对这些法律文书置若罔闻,不屑一顾,或是当作“法轮功”资料处理了,或是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和阐明的观点一律不采纳。被控告人长期不作为的渎职行为目的就是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综上,本案确属冤假错案,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是二审法官在听取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在明知当事人无罪、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却拒绝了亲友辩护人的一系列合法请求,处处刁难亲友辩护人,且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明显就是渎职想继续制造冤假错案。被控告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当事人清白与自由。

此致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信息: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院长:任延忠,电话:024-22763001
副院长吴冬、白云良、高铁军:024-22763003
刑三庭:024-22763756
审判长:温晓霞,电话:024-22763166
审判员:孔祥来,电话:024-22763149,手机:13898883860
审判员:宋永政,电话:024-22763668
法官助理:金梁
书记员:付迪,电话:024-22763026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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