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张毓真女士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被商城治安派出所警察绑架,她被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对张毓真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
这是张毓真第二次遭非法判刑,她曾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一年三个月。
在修炼法轮功前,张毓真多种疾病缠身——胆结石、胃病、健忘症、风湿病等等。修炼法轮功后,她获得身心健康,整天乐呵呵的,把八十岁的老母亲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亲戚们见了直夸她人好。张毓真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小区家属楼道一年四季被张毓真打扫得干干净净,人们夸她是个好人。
张毓真女士遭警察绑架、构陷经过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张毓真在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东秀造型理发店路边的自行车发放大法真相资料时,遭理发店一男子恶告、跟踪后,她被商城治安派出所警察绑架。二月二十九日,她被劫持到银川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三月十三日遭非法逮捕。
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半,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对张毓真进行非法庭审。辩护律师为张毓真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张毓真的女儿作为亲属辩护人也为母亲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要求法院无罪释放善良的母亲。张毓真也表达自己做好人没有错,更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法规,要求无罪释放自己。
张毓真的女儿作为亲属辩护人,陈述了信仰无罪,法轮功在中国合法不是邪教,母亲修炼法轮功 一是为了祛病健身,用自己健康的身心投身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家庭生活,修炼法轮功后各种疾病都好了,为国家和家庭节约了一笔开支。二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做一个更好的人,处处以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为他人着想,做好人做好事,理应受到宪法保护,而不应该站在审判席上。
非法庭审不到三小时结束,没有宣判结果,审判长许迎春称择期在判。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夏区法院对张毓真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据悉,张毓真可能被劫持到入监教育中心或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附:张毓真的女儿的无罪辩护词
我是张毓真的女儿。经上次庭审的内容和对本案的查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我母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信仰无罪
信仰是人与生自带的,不是你自己认为信不信的问题,没有信仰的人、民族或国家是不存在的。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是普世价值,是万国公理。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对信仰自由给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我的母亲修炼法轮功 一是为了祛病健身,用自己健康的身心投身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家庭生活;修炼法轮功后,以前的各种疾病好了,为国家和家庭节约了一笔开支。二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做一个更好的人,相信“三尺头上有神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处处以“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为他人着想,做好人、做好事,理应是受《宪法》保护的。当前对我母亲的抓捕、关押、起诉、审判直接违反或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贯彻实施。
二、法轮功利国利民
二零零零年五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公通字[2000] 39号文件里,明确认定的十四个邪教名单里没有法轮功。该文件又分别在二零零五年第二次向全社会公布,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又第三次向社会公布,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银川晚报》也全文刊登了该文件。这无疑等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一而再、再而三的向全社会明确“法轮功不是邪教”。如今以修炼法轮功的名义,对我母亲抓捕、关押、起诉、审判就直接违反且破坏了公通字[2000] 39号文件三次向全社会公布的初衷,在抹黑制订单位的形象。
所以说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不是邪教。根据《刑法》第三条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的法律中既然没有定义法轮功,所以就没有对法轮功的法律上的评价。也就是说“在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违法的”。所以“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不成立。
法轮功自一九九二年传出后,至今已三十多年,所有修炼者都是自发、自愿的,没有花名册,来去自由,也没有组织;都是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的修炼人,他们对社会、家庭都是有益的,都在做好人。从媒体多年的报道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象周永康、李东生、薄熙来等落马的贪官污吏中没有一个是修炼法轮功的,这是一个不争事实。据一九九八年官方调查,当年法轮功修炼者已达七千万到一亿人。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亲自率团,对法轮功独立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上报中央。以修炼法轮功的名义绑架我母亲的执法者就是在执法犯法,就是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三、我母亲不具备“破坏法律实施”的条件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直接或间接操控公检法办案人员具体办案,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请问我的母亲有这种能力吗?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止2023年6月28日,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97部,根据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提供的数据,截止2023年7月9日,现行有效行政法规601部。起诉书指控我母亲“破坏法律实施”,那么请公诉人和法官告诉本人,我母亲所持有的资料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给社会造成了什么伤害?如果不能证明哪个法律被我母亲给破坏实施了,那么,不就是公检法办案人员在肆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吗?所以公诉人指控我母亲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成立。
四、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次署务会议 通过了 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这可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明确了法轮功的各类出版物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本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办案人员以我母亲持有的法轮功书籍资料来抓捕、关押、起诉、审判我母亲是在藐视现行有效的国务院法规。选择性执法,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述渎职罪。
五、两高对的司法解释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而两高司法解释连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没有权力违反《宪法》、《立法法》,做出剥夺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
2、两高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释之实,因违宪、违法、越权而无效。依据《宪法》,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依据《立法法》,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力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它没有立法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行为要施以刑法。而两高在对《刑法》第300条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列举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300条定罪处罚,这是两高违反《宪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因为两高列举的所有行为,都不是《刑法》300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创设的犯罪行为,自己规定的刑罚尺度,因此是无效的。
这种行为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和实施;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正确实施。
中国政府根本就没有给法轮功定性,江泽民的讲话不是法律,新华社的报道更不是法律,两高的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律。
所以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我的母亲,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就是破坏法律实施。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道教讲究阴阳,佛教讲善业恶业,善恶好坏是同时存在的。当下的司法系统竟然对“邪教”的定义进行了接二连三的司法解释,对正教却只字不提,没有正教的正,如何衡定邪教的邪?
中国的传统文化认为:正教教人向善,邪教纵容行恶。正教让坏人变好人,好人更好,邪教让好人变坏人,坏人更恶;正教教人宽容,主张“爱你的敌人,惜人如己”,邪教煽动仇恨,甚至鼓吹仇恨入心,发芽,壮大。正教主张清净无为,敬奉天地神明,邪教宣扬斗天斗地斗人,斗的没有底线,正教信奉“暗室亏心,神目如电”,让人表里如一远离罪恶。邪教造就“两面人”,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好话说尽坏事做绝。
正教注重修口,佛经中的“不妄言,不打诳语”“摩西十诫”告诫人“不可做假见证”;邪教则公然宣扬“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正教教人看淡钱财,放下物欲执著,邪教放大人的欲望,鼓吹“闷声发大财”。
经过几十年的各种“运动”中国人都知道“运动”是个什么东西,这个东西经不住推敲。上级下达迫害指令,都是口头传达,内部传达,没有红头文件,就是说都不敢留下文字材料,本身就知道是违法的。有些高官害怕自己将来被追责,所以推出了一个“办案终身制”,“冤假错案倒查三十年”还废除了国家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命令时的免责条款,这已堵死了公务员执行违法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留给了办案的公检法人员 只是历史未来的追责。所以公检法人员必须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请西夏区法院、西夏区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无罪释放我的母亲,让我母亲回家继续伺候我八十多岁聋哑外婆的生活起居,以尽人伦孝道。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