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银川市法轮功学员辛林原的丈夫收到妻子辛林原上诉至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后的《刑事裁决书》。辛林原被嘴山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两年及勒索罚金一万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今年71岁的辛林原因为修炼法轮大法做好人,被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以(2024)宁02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枉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勒索罚金一万元。参与的人员:审判长王珏,审判员梁宗权、宋翠平,书记员周海斌,公诉人张招娃。
辛林原不服冤判,提出上诉。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受理她的上诉,并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二审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以(2024)宁02刑终47号《刑事裁决书》,枉法维持原判。参与的人员:审判长王华,审判员吕晓芳、魏娟娟,书记员董春祥,公诉人何清。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辛林原的丈夫收到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邮寄的枉法的《刑事裁决书》,此时辛林原被非法关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修大法做好人 被石嘴山市国保构陷
辛林原,山西人,一九五三年出生,原宁夏宁光电工有限公司会计师,家住银川市兴庆区。一九九六年,她幸遇法轮大法,得到了身体的健康、道德的升华,是工作单位、邻居、家人公认的好人。
辛林原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大法,屡遭中共抄家、绑架、非法关押等迫害,一到所谓的中共“敏感时期”,都是被骚扰的对象,电话长期被监听,出门就会被跟踪、盯梢,住所被监控。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中午,一自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国保大队姓刘的公安人员带了四、五个人强行搜查了辛林原的家,搜查证是现填的。大约一小时后,银川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王满也带了一个人来到辛林原家。非法搜查后的清单既没让辛林原和家人签字,也没给他们留一份。之后,辛林原被绑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因疫情原因,送看守所不收,改为非法“取保候审”。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国保大队一直在继续构陷辛林原。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国保大队警察通知辛林原的家人,让他们去配合调查。第二天,辛林原和家人在去大武口的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辛林原家的二十几万的车被撞报废,辛林原的丈夫断了两根肋骨。
辛林原和家人将发生的事故告诉了国保大队警察,希望他们能派人到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毕竟辛林原和家人都是七旬老人。国保大队人员只是说,你们自己处理事故吧,过几天你们再来。在此种情形下,辛林原不得不离家出走,躲避迫害。
再被绑架 遭石嘴山市公检法陷害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已71岁的辛林原又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警察刘鹏飞等非法抄家,并绑架构陷,被劫持到石嘴山市看守所。
此后,辛林原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非法起诉,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律师为辛林原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提出本案指控事实与《刑法》第三百条不符合,法庭有权力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司法解释违背了《宪法》等法律规定,不应该适用司法解释;宗教信仰不应构罪;当事人被指控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没有明确具体;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被视为同案犯的法轮功学员李芝香的辩护人也提出其修炼动机,均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等。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维护善良良知,保护正义,撤回起诉。
庭审中,亲友辩护人,辛林原的丈夫陈建国,提出的辩护意见也指出公诉机关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种种事实等。最后,陈建国提出:自己现年77岁了,二零一八年查出患有肺气肿,46%的肺黑了,身体每况愈下,自知来日无多,希望老伴辛林原能陪伴其走完最后一程。
辛林原在陈述中坚信:修炼法轮功无罪,做好人无罪!法庭应无罪释放本人。
面对律师、亲友辩护人和辛林原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和陈述,大武口区法院还是枉法判处辛林原有期徒刑两年,并勒索罚金一万元。
辛林原上诉冤案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枉法判决
辛林原不服冤判,提出上诉。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二审)。
法庭审理中,二审辩护律师重复了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针对《刑事判决书》,请求法庭对四个问题组织法庭质证澄清。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辛林原施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改判辛林原无罪。庭审中,亲友辩护人在重申一审辩护词有效前提下,针对《刑事判决书》的谬误做出了说明与辩解。
然而,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辛林原的丈夫收到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邮寄的枉法的《刑事裁决书》,辛林原被嘴山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两年及勒索罚金一万元。
中共残酷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已经二十五年了,颠倒是非善恶,警察非法抓捕、入室抢劫,给众多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
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和使众生明白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在未来法制昌明之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都面临未来正义法庭审判和终身追责。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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