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四川德阳市旌阳区72岁的法轮功学员陈汉寿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再次被绑架,五月八日被德阳市旌阳区法院直接宣判三个月。陈汉寿仍然被非法关押于德阳市看守所,将于七月二十四日放出。
陈汉寿二零二一年五月被绑架、非法抄家,当天回家,二零二二年七月突然得到旌阳区检察院的“告知书”,说他犯了“刑法三百条”,让他请律师。陈汉寿对东湖派出所的两位肇事警察控告。两名警察要求“私了”后继续构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陈汉寿被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非法开庭。
陈汉寿,一九五二年出生,他是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广平村人。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陈汉寿在菜市传播真相,被两个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到旌阳区东湖派出所。其实,绑架他的是便衣警察,在所谓“笔录”期间,其他警察就骗过陈的女儿,开锁入室对陈进行抄家,抢走了几个“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护身符。当陈汉寿被放回家时,已经是下午了,他才发现自己的家被非法抄过了。警察骗他女儿签了“取保候审”书。
二零二二年七月,陈突然得到旌阳区检察院的“告知书”,说他犯了“刑法三百条”,让他请律师。陈汉寿看见“告知书”之后并没有请律师,而是将东湖派出所的两位肇事警察进行了控告。一告他们上班时不着制服,违反《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二告他们入室抄家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本人并未见过“立案决定书”和搜查证);三告他们从自己家中拿走物品没有给清单。因此,警察犯了“入室抢劫罪”。要求旌阳区检察院对肇事者进行立案调查。控告书中贯穿着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说明了本人修炼大法身心受益等真实情况。
当陈汉寿把“控告”送到旌阳区检察院时,检察院拒收,将他支向纪委。纪委看了“控告”,又将他推向了公安督察大队。督察大队收到“控告”,在半个月内又回复说“不属于管辖范围”。于是,陈汉寿以此为由,说:督察不承认其管辖范围,就是没有承认被告是那里的警察,因此,又一次向旌阳区检察院递交“控告状”。可是,检察院仍然拒收。陈汉寿不得不把附在“控告”后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读给检察官听,并明确告之,如果拒收,就违反此条款,自己将因此而上告。在压力面前,检方终于接了状子,但不给回执。
一个月之后,东湖派出所的两名“被告”,把陈汉寿请到其派出所。对他说,此案咱们就这样了结,从此就再也不找你的麻烦,你也不要再告我们。你看这样如何?当时,陈汉寿想到自己是修炼人,“控告”并非想整人害人,于是就答应警察的请求,以为此案就此了结。但事情并非如此。
二零二三年七月,旌阳区检察院突然送来起诉书,还是说陈汉寿犯了“刑法三百条”中的“破坏法律实施罪”,并说搜到的资料有一百七十一份。为此,陈汉寿又向旌阳区法院递交了《控告状》和辩护词。随后,东湖派出所某警察代替旌阳区法院的口头宣判:说的是要陈汉寿在半年之内不许出省的“监视居住”。既没有“判决书”,也没留下任何纸条。旌阳区司法局打电话给陈汉寿,追问“是谁帮你写的辩护词”?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构陷陈汉寿的所谓“案子”开庭审理。陈汉寿老伴一起来到法院里面,坐在陈汉寿的后一排。但到了正式开庭时,法官就叫他老伴出去了,说原来准备公开审判,现在改为秘密审判,让其站在门外,隔着玻璃听不到里面的说话。整个所谓“庭审”两小时,公诉人念他的稿件就用了一个半小时。陈汉寿请求自己辩护,但法官韩建不许陈汉寿说话。陈汉寿想读自己的“陈述书”,但法官韩建不准陈汉寿开口。整个庭审过程没有双方辩论,没有采信法律条款与犯罪事实的质证,没有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与鉴定意见的质证,没有鉴定标准的质证。只是叫陈汉寿将他的“自我陈述”交给副院长韩建,就宣布休庭。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在德阳市旌阳区山海天住家小区后大门,陈汉寿和他老伴一起骑着电瓶三轮车回到小区内,听到车后面有跑步声,他老伴回头看,是两个便衣和一个穿着象保安衣服的人,跟着车跑到他们家楼栋门口时,拿出一张纸,说是逮捕证,说是旌阳区法院叫来的。随后,他们就把陈汉寿按倒在地,双手铐上铐子。陈汉寿的老伴大声喊:警察抓人了!打好人了!他们又来迫害好人来了!我们炼法轮功做好人,就送了点资料,就被无端骚扰两年了。
小区内很多居民来围观,其中一个便衣厉声吼:走开走开,不要来围观,散开。陈汉寿的老伴说:你们不要散开,法轮功是好的,教人做好人,是正法,没有做坏事,学真、善、忍是合法的,国家都说是合法的。随后,他们三人绑架着陈汉寿就又从后门出去了。
五月七日下午三点左右、陈汉寿的妻子肖宜凤找到法院主审法官韩建,向他递交“亲人上庭辩护申请书等”。韩建不收,其理由是“你也是犯罪嫌疑人,不允许你上庭辩护!”韩建还说:“明天不需审,只是直接宣判。” 五月八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直接宣判他三个月。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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