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区分局政保警察借口去检察院“结案”,与大东区二台子派出所警察骗法轮功学员张馨月到大东区检察院“做笔录”(警察均着便服)。张馨月被构陷到大东区检察院,但从未收到过立案决定书。
大东区分局提交给检察院的材料是非法的,笔录未经张馨月本人确认。检察院人员也未与张馨月核对笔录真实性,未认真调查取证过程是否合法,证物与本案是否有关,检察院人员就表态要移送法院。相关情况如下。
这个案件是大东区二台子派出所办理的,时间是从二零二三年三月末开始的。荒唐的是,派出所警察凭借一张模糊的监控图片,就四处找人问罪。张馨月住在铁西区;派出所在大东区;派出所警察说证人指证的场所在和平区。
1、非法取证,先取证后问讯。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入室调查的警察未穿警服,没有搜查令,拿走私人物品时张馨月本人不在场,警察不留物品清单等手续。
2、伪造取证现场。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警察从二台子派出所带物品,到张馨月住宅摆拍录像,录像结束后也没留物品清单等手续。
3、二台子派出所,办案理由表述不明确,罪名不成立。派出所警察宣称传唤的理由是“人家娘俩来报案,说你告诉别人退党退团,给人东西。”同时,派出所拿一张模糊的监控截图作为张馨月到过现场的证据。
在张馨月否认指控的情况下,派出所没有拿出监控视频播放,没有给出张馨月在现场与人有过交谈的证据,“交谈内容”是什么也不告知,也没有展示报案的证物是什么,从未认真回答证人证言证物与张馨月有什么关系。
4、笔录造假。派出所交给分局、检察院的笔录,未经张馨月本人核实确认。派出所警察试图让张馨月按警察要求虚假陈述,被张馨月拒绝,之后张馨月发现派出所伪造笔录,内容与张馨月的本意完全相反。
5、监控截图证据造假、手续后补。张馨月发现,警察用电脑加工的图片替换模糊的监控图片。警察公然说办案过程违背法律,用后补文件的方式,掩盖警察违法办案的事实(违法行为包括没有给张馨月出具任何手续留底)。
6、暴力强制体检。张馨月拒绝体检,并且发现派出所伪造笔录,张馨月的头部受到三拳重击,派出所警察强行带张馨月体检。从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警察带张馨月在看守所、合作医院等三处地点之间往返四次。张馨月头部不适,警察拒绝了医生给张馨月头部进一步检查的提议,并迫使张馨月多次服用降压药,看守所因张馨月服用降压药后血压仍旧高于标准拒收。派出所才在无奈之下,让张馨月自行离开派出所。
7、检察院违背司法原则。一年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检察院无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笔录时默认大东区分局提交的材料可信。提问张馨月时要求张馨月自证有罪,自己说去过哪里、说了什么、给人了什么。并且不顾控告理由与罪名没有关联性,单方面依据证人说有“退党退团”、“让人炼功”八个字,无视张馨月的否认,检察院人员强行按涉嫌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图谋起诉。放任警察办案手续作假。
在大东区检察院做笔录时,全程由书记员发问,检察官是临时找的。经办此案的国保一人,全程在场配合书记员提问套话。
鉴于警察存在造假、诱导供词等恶劣行为,推测证人的证言也是有人恶意编造的,这些人出于不可告人之目的,威逼利诱他人,合伙构陷张馨月。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