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四名法轮功学员上诉遭非法维持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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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河北沧州市四名法轮功学员刘在云、侯树元、苏春风和胡秀梅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遭运河区法院非法判刑:刘在云、侯树元遭冤判三年、勒索罚金一万元;苏春风、胡秀梅遭冤判两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法轮功学员本人或代理律师已经向沧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沧州市中级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出具刑事裁定书,非法维持对刘在云等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冤判。中院法官张剑电话:0317-2204518。

四位好人被绑架和构陷的过程简述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晚,刘在云、苏春风、侯树元、胡秀梅在新华区邓家屯村西口,被跟踪而至的新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教导员高福松等人绑架。一月十六日下午,侯树元被国保大队教导员高福松劫持到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一月十八日下午,刘在云、胡秀梅被高福松劫入沧州市看守所。苏春风因身体原因,一月十四日被“取保候审”回家。

二零二二年四月上旬,国保大队教导员高福松罗织陷害材料,将侯树元、刘在云、胡秀梅、苏春风构陷到新华区检察院,五月十四日移送到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责任人孔令霞(女)。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法轮功学员聘请的律师,给孔令霞打电话询问情况。孔令霞称,案卷已经退回新华区分局国保大队“补充侦查”。

案卷退回公安局后,新华区分局的高福松、南大街派出所张勇等人继续拼凑所谓“证据”,偷偷给两名法轮功学员的电动车上安装定位监听仪器、骚扰侯树元和刘在云的家人、骚扰苏春风、侯树元的同事、市场上的商户等。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法轮功学员聘请的两位维权律师,根据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迫害的事实经过撰写法律意见,并分别去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新华区检察院、运河区检察院、信访处申诉控告部递了交法律意见,指出新华分局、新华检察院、运河检察院制造冤假错案,要求依法予以纠正,还当事人无罪。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运河区检察院检察官孔令霞将构陷刘在云等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材料起诉致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承办法官付饶。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苏春风在家中再次被新华分局国保队长牛犇等人绑架。七月十三日,经三次体检,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下,苏春风被牛犇等人强送看守所,看守所非法收押迫害。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点,刘在云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迫害。开庭期间,运河区检察院公诉人自己亲口承认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主审法官刘忠诚私下里和律师表示审判法轮功学员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律师和当事人当庭也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和自辨。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四位法轮功学员刘在云、侯树元、苏春风和胡秀梅遭运河区法院非法判刑;随后上诉。六月二十七日,沧州市中级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维持冤判。

运河区法院非法冤判刘在云等四名法轮功学员,毫无法律依据,且完全按照运河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宣判。这次非法开庭及开庭结果,足以说明运河区法院已经完全丧失了独立审判的能力,完全听从沧州市政法委的指令,沦为迫害好人的工具。沧州市中级法院和运河区法院沆瀣一气,践踏法律尊严,共同制造冤案迫害好人。所谓的公平、正义、为人民服务等理念早已荡然无存,成为欺世谎言。

新华分局政保大队直接责任人:指导员高福松、警察张亮、苑婷婷、南大街派出所张勇
运河区检察院迫害直接责任人:检察员孔令霞、李贺佳、检察官助理李传贺
运河区法院迫害直接责任人:审判长刘忠诚、审判员:赵颖梅、付饶
中级法院迫害直接责任人:张剑、张蕾、纪召雷

参与迫害相关机构及人员信息: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分局
局长王秀志:16630869111

沧州市新华区政保大队(原国保大队)
新任大队长牛犇:13930751668
指导员高福松:16630765851、18833751319,警号:056386
警察张亮:15326708668
警察李某:15130717699
警察:崔强、苑婷婷
南大街派出所指导员张勇:13603176819,警号:054400
东环派出所王亮:17761564006

沧州市看守所
电话:0317-5523116、0317-5523102
所长提寿德:0317-5523199
沧州市检察院驻看守所魏姓检察官:18103170550

沧州市新华区法院
审判长张静:0317-3165670

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批捕起诉负责人耿伟:0317-3166520

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批捕起诉负责人孔令霞:0317-5670655
检察官助理李传贺

运河区法院
副院长马永胜:15690269708、13903176216
现主管法官刘忠诚:0317-2129773
承办法官付饶(女):0317-2129709
书记员王艳、朱某:0317-2047884
刑庭:
周化长:13582675999
赵颖梅:13903170786
沧州市第一巡视组:15603179579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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