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现年五十二岁的沈阳市法轮功学员李方芳女士已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被劫入辽宁省女子监狱,目前她正在第十二监区(集训矫治中心)遭受严重迫害。这是李方芳经历的第三次冤狱迫害。
李方芳女士
李方芳现年约五十岁,毕业于沈阳大学外语系,原是麦当劳东北地区营运经理。她看到父母修炼法轮功后,久病的身体很快痊愈,遂于二零零四年也开始修炼法轮功,她久治不愈的严重胃病也很快痊愈了。一家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做事,母女俩还经常把自己受益于法轮大法的真相告诉民众。
李方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被绑架,她当晚被转至铁西区公安分局,次日被劫持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三年一月被沈阳市经济开发区法院非法开庭,一月底她被非法判刑期五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
家属依法维权投诉监狱及警察违法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经家属查询,李方芳已不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个人存款账户已关闭。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家属接到辽宁省女子监狱来电,一名吴姓警察告知家属:李方芳已转到十二监区,目前拒绝认罪、拒不转化,根据监狱规定,严管级人员不能会见家属,一直不认罪不转化就一直不能会见。家属要求警察提供李方芳的个人存款编号,吴姓警察表示需要查询数据、随后可以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服刑人员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李方芳家属于当日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要求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辽宁省女子监狱依法执行公务:提供李方芳的个人存款编号并同意家属正常会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家属收到省监狱管理局诉求回复信息,称“根据我省罪犯分级处遇相关办法,严管级罪犯暂停会见、通信,李方芳目前为严管级罪犯,无法进行会见,待处遇等级符合要求后,即可正常进行会见。据了解,省女子监狱已与你联系,详细说明了有关情况,如你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可致电024-31236169,会有专人接听并为你解答。”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李方芳家属依法向辽宁省检察院进行投诉,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以保障李方芳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投诉内容如下:
“辽宁省女子监狱以内部规定和李方芳拒绝认罪伏法必须严管为由,屡次不允许家属的正常会见,侵犯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监狱法》约束的是监狱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参加者,既包括服刑人员,也包括监狱与警察。《监狱法》明确规定了所有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服刑人员,也有其基本的人权,《监狱法》就是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辽宁省女子监狱制定的内部规定与上位法《监狱法》相抵触,那么辽宁省女子监狱的内部规定实属无效、必须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节 奖惩中规定,有认罪伏法表现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但《监狱法》没有明文规定,拒绝认罪伏法的,应予以惩戒,而辽宁省女子监狱剥夺家属的正常会见就是一种变相的惩戒,更是一种法外惩戒。在司法实践中,前有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现有周永刚案,张高平、周永刚在十余年、二十余年漫长的服刑期间均拒绝认罪伏法,坚守自己的清白。被剥夺生命权、判处死刑的张高平、周永刚都没有认罪伏法,为什么被剥夺自由权、判处有期徒刑的李方芳就一定要认罪伏法?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辽宁省女子监狱剥夺李方芳的合法会见权益,法律依据何在?
基于以上事实,现要求辽宁省检察院对辽宁省女子监狱涉嫌违法的单位行为及个人行为进行调查,如经查实,责令其改正。”
遭三次司法迫害累计冤刑十六年,幸福之家支离破碎
李方芳和家人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大法、坚守对真、善、忍的信仰,遭到沈阳市政法委、公检法系统的严重迫害。李方芳接连被构陷、冤判三次,累计冤狱长达十六年;母亲杨淑卿在女儿李方芳七年半冤狱期间悲痛离世,母女俩没能见上最后一面;父亲身患疾病在养老院艰难度日。李方芳一家被迫害的支离破碎、家破人亡。
二零零八年奥运前,邪党人员在沈阳大肆绑架法轮功学员。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李方芳和母亲杨淑卿在家中被绑架,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母女二人被和平区法院枉判三年,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被劫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期间遭到酷刑折磨、强制做奴工等迫害。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母女俩结束冤狱。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因营救同修朱兰英,李方芳在和平区浑河湾派出所遭绑架、构陷。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李方芳被和平区法院诬判七年半,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一小队,期间遭受严重酷刑迫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李方芳结束七年半冤狱回家。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李方芳因给民众讲真相再遭迫害,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秘密冤判五年半,再一次被劫入辽宁省女子监狱。
李方芳历次所遭受的迫害详见《原麦当劳东北地区营运经理李方芳冤狱即将期满》、《曾两陷冤狱共十年半 沈阳李方芳面临第三次司法迫害》、《沈阳法轮功学员李方芳又被非法判刑五年半》等。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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