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母亲被枉判入冤狱 儿子救母也被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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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山东省东营市法轮功学员王英女士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从家中被警察绑架至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判刑四年,十二月一日被劫入山东省女子监狱。期间,其子李龙赶往山东省禹城市法院参加旁听后,也被禹城公安人员绑架、被非法关押在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日前得知,李龙已被非法判刑一年三个月。

身心受益 传真相被枉判四年入冤狱

王英,60岁,东营市胜利油田家属。她以前身体很差,有多种顽疾:手脚层层蜕皮,吃饭碗热了得用毛巾垫着,不然碰到热就疼得受不了;风湿性关节炎,特别是到了阴天会全身关节疼;神经性头痛造成严重的神经衰弱,眼动脉硬化、严重近视;胃病、胃肘弯曲、慢性肠炎的消化器官疾病;肾虚和妇科病;贫血、血压低至(60-90),蹲下起来就要慢慢来,不然就眼冒金星。当年急病乱投医,王英四处寻找偏方,喝大蚂蚁酒治病,又造成过敏,全身都是红疙瘩。那年刚三十出头的王英干个家务活都费劲,自己觉得活着真的是太苦了,一点不顺心,就想死。

一九九六年,她修炼法轮功两个多月后,身体奇迹般恢复了健康,尝到了无病一身轻的幸福,她觉得自己的人生又有希望了。平日里,王英就是在小区里打扫卫生以维持自己基本的生活,闲暇时帮儿子照看孙子孙女。由于她工作认真勤快、为人和善,小区居民、左邻右舍无不称赞王英是个好人。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孤岛海滨分局警察把王英从家中绑架,警察着黑衣不着警服、没有合法手续,非法抄走王英的部份私人物品。此前,禹城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将一直安分守己在家的王英列为“在逃犯”。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在禹城市法院,王英被非法开庭。非法庭审中,公诉人连篇累牍用大幅篇幅来证明王英确实给同学寄了真相信,并且用二零一三年就被废除的劳教制度,作为加重迫害王英的借口。庭审的始终,公诉人都没有说清楚,王英给同学寄的那13封真相信,与强加的罪名——刑法三百条有丝毫的关联,以至于最后庭审结束,公诉人似乎都忘了按程序给出量刑意见。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王英被枉判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王英被劫入狱。

儿子救母被冤判

王英之子李龙,早年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在江泽民犯罪集团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后,为讲真相王英被长期关押迫害,李龙失去了母亲的关心爱护,为了能保护自己,他和一帮混混在一起,打架斗殴、抽烟喝酒,甚至染上网瘾。

王英从劳教所回来后,看到儿子的变化非常痛心,她决心把儿子拉回正常的人生轨道中来。她用传统文化的理念教育李龙要成为一个正直的人。渐渐地,李龙和那些坏孩子很快断绝了交往,同时改掉了暴躁的脾气,也戒了烟酒和网瘾。到了成家的年龄,就顺利地成了家。为此,李龙深深感激母亲对自己的教育和无私付出,非常孝顺。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李龙下班回家,发现母亲和女儿不见了。后来几费周折得知,母亲已被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德州看守所。

第二天,李龙向德州市及禹城市检察及监察、人大等部门邮寄了“刑事控告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请求有权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维护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得知母亲被非法开庭消息后,李龙立即赶往禹城市法院参加旁听,被禹城公安人员绑架、非法关押至德州市看守所。禹城公安局政保大队长范学锋声称:李龙被刑拘的原因是他之前向德州市和禹城市有关部门邮寄的控告书,里面讲了母亲修炼法轮功后身体怎么好的、怎么做好人的。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李龙在禹城市法院被非法开庭。非法庭审中,律师和李龙分别做了有力的辩护和自我辩护,公诉人当庭给了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

匪夷所思的是,李龙邮寄的控告书等是法律文书,寄送对象是德州市和禹城市检察及监察、人大等部门,目的是提起诉讼和监督。控告书究竟是怎么到了办案的警察手里,又是怎么变成了定罪的证据的?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李龙的控告书内容究竟涉及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指定的十四种邪教中哪一个邪教的内容?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事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2018)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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