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大庆法轮功学员王彦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被高新开发区国保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大庆第二看守所至今。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对王彦明进行所谓“立案批捕”,负责此案的是第一检查部的杨洁。
据资料显示,从二零二三年一月至八月,明慧网共获知有十三名大庆法轮功学员和两名哈尔滨法轮功学员遭大庆法院非法判刑。
王彦明,男,今年53岁,大庆第十采油厂生产维修大队特车司机,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他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勤恳工作,利益上不争不占,在单位一直赢得好口碑。
自中共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公开迫害法轮功后,王彦明因坚持信仰,多次遭中共人员骚扰、绑架、关押。
一九九九年七月下旬,王彦明去省城哈尔滨为法轮功上访遭绑架,警察用大巴车将王彦明等人拉到双城看守所,王彦明被非法关押了一夜。
二零零零年三月,王彦明去北京国家信访办为法轮功遭迫害上访,在信访办被警察连踢带打,后被拉到大庆驻北京办事处的宾馆,办事处人员将他关在一个房间里,扒掉他的外衣只剩内衣,随身所带物品都被没收。后来单位来人将王彦明押回采油十厂公安分处,后被分处的警察劫持到肇州县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三十多天,后又将他关进拘留所若干天。单位扣押王彦明6000元现金,将到北京抓王彦明的数人的费用全部算在王彦明的账上。
二零零一年元旦期间,王彦明再一次去北京为法轮大法鸣冤,在火车站被采油十厂人员截回。十厂分处警察将王彦明劫持到肇州看守所,非法关押两个多月。采油十厂还对王彦明做出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的处理,每天须正常工作,但只给三百元生活费。这段时间长达一年半,期间除三百元生活费没有其它任何收入和福利。
后来王彦明因生活困难,向厂里提出辞职,要外出谋生,采油十厂这才恢复了他的工资待遇,但每到所谓的“敏感日”或者节假日期间,都不让他休假、休息。二零零二年“五一”前夕,采油十厂“610”人员就曾将王彦明等四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拘禁在十厂采油三矿办公楼一楼,一天一夜不让回家。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晚九点左右,王彦明等五位法轮功学员在一起学法时,被破门闯入的采油十厂公安分局的杨明杰、陈占新等警察绑架。据悉,警察从五月十四日至十五日连续绑架七名采油十厂法轮功学员。
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刑具:铁椅子
在十厂公安分局,王彦明等人被非法关押了一天一夜,王彦明被锁铐在铁椅子里长达四个多小时;一高个儿警察见王彦明讲真相,还凶恶的将他的手从前铐改成背铐。第二天傍晚,警察将王彦明劫持到肇州县看守所非法关押。十厂分局警察威胁王彦明的家人:案子严重,恐怕要判刑。十厂分局刑侦队长陈占新就威胁王彦明的家人,王彦明不写悔过书就要判刑、失去工作。为了救王彦明,家人当时至少被警察敲诈了三万元。
王彦明等法轮功学员在被非法关押三十七天后,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被十厂分局陈占新带回十厂分局,办理取保候审并强迫签字后才将他们释放。在被非法关押期间,王彦明的薪酬被单位按照事假工资减发,年度疗养费三千多元也被扣发。
此后,十厂分局警察多次对王彦明进行骚扰,强制在所谓的表现表上签字,警察就威胁说:不签就再送进去,送洗脑班。东风新村万城花府小区的片警(姓杜)也经常给王彦明打电话,追问他是否还炼法轮功。
在取保候审一年到期时,十厂分局警察又要王彦明在解除取保候审书上签字。王彦明认为自己按真、善、忍修炼做好人没错,所谓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都是对他的迫害,是不能承认和接受的,所以拒绝签字。于是,十厂分局警察又对王彦明及他的工作单位进行反复骚扰。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王彦明被大庆市肇州县公安分局、大庆第十采油厂公安分局警察联合绑架,非法关押到十二月十六日,共被非法关押了三十六天。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王彦明在单位上班时被大庆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警察称王彦明在住家附近内贴真相粘贴,被监控录像拍到,警察逼问真相资料来源,王彦明没有配合,警察将他带走,非法关押到第二看守所。警察还闯到王彦明家非法搜查,抢走大法书籍、一些真相书签、几个光盘,并以此恐吓他的家人,说凭这些所谓的“证据”就可以判王彦明,并逼家人利用亲情施压王彦明。王彦明始终没有屈服,也没有上当。七月二十五日,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王彦明实施所谓立案批捕。
据明慧网报道,从二零二三年一月至八月,获知有十三位大庆法轮功学员、两位哈尔滨法轮功学员遭大庆法院非法判刑。其中大庆学员:71岁的韩丽华(八年)、程巧云(八年)、69岁的刘淑珍(七年)、74岁的石建华(六年十个月)、李冬菊(五年半)、高洪宾(五年)、杜春香(四年)、王露华(四年,监外执行)、张丽华(三年四个月,监外执行)、唐增叶(两年半)、赵丽(一年半)、褚占娟(十个月)、戴明荣(十个月);哈尔滨学员:蔡秀瑛(十年)、朱鸣镝(九年八个月)。
迫害王彦明责任人信息:
高新开发区检察院
第一检查部的杨洁:18945960928、0459-4303839(生于1984年5月)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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