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鞍山市法轮功学员赵玉博二零二二年九月被警察非法入室绑架、关押构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开庭。近悉,赵玉博被立山法院枉判三年,家属呼吁正义人士关注。
现年39岁的赵玉博是一位室内设计师,他14岁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开智开慧,学习成绩一跃名列前茅,成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凡事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与人为善,处事有责任感,却因为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被迫失学,小小年纪,只好在家自学。步入社会后,赵玉博自学室内设计,他的作品,无论是艺术审美、施工图、效果图绘制,皆获得好评,在老板及同事中口碑极好。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赵玉博正在设计图纸,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山南派出所警察非法闯入他家中,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非法抄家,抄走赵玉博工作用的电脑等物品以及6400美元、18000元现金。《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强迫赵玉博拿着钱照相,并且把印有“法轮常转,旋法至极,佛法无边”的图片照了相,警察将赵玉博绑架到山南派出所非法关押了两天两夜,没给他提供任何水和食物,也没给扣押物品清单,就把他送去了看守所。
公诉人没有依法去鞍山二所提审赵玉博,就把赵玉博起诉到法院,当当事人质问时,公诉人说由于疫情原因没有去提审。赵玉博说他住的监室里的人都被提审过,唯独他没有被提审。办案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违法办案,检察官没有审查核实及时纠正错案,反而一错再错把他起诉到法院,践踏法律与公民权利。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赵玉博在鞍山市立山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律师当庭指证公安警察违法办案的犯罪行为。因公诉人相石没按法定程序到看守所核实罪名是否属实,直接把赵玉博起诉到法院,涉嫌渎职、徇私枉法罪,当事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相石回避,法官不同意回避。
辩护人依法要求法庭质证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书籍、音像、视频等。但法庭没有依法质证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律师要求公诉人按法定程序提供起诉赵玉博利用国家公布的14种邪教中的哪一种?他在组织中是什么职位?是怎么破坏的国家法律实施,过程是什么样的?破坏的后果是什么样的证据。但公诉人拿不出证据。
《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法轮功和个人拥有的钱财是合法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而且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50号令》第99、100条规定废除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上网即可查到)和公安部公布的14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
对于办案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违法办案,检察官相石没有依法审查核实及时纠正错案,反而一错再错起诉到法院,无视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也给赵玉博的家庭与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呼吁所有有正义良知的人都来关注此案,为赵玉博伸张正义。这关系到我们每一个老百姓的命运,如果诋毁真、善、忍,毁灭人的道德,畅行“假、恶、斗”,这个社会将大乱不止,天灾人祸不断,就像现在的疫情一样,人人自危,更有损我们子孙后代的未来。所以请您为了每个家庭的幸福,子孙的未来,伸出您援助之手,呼吁有关部门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依法无罪释放赵玉博。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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