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葫芦岛连山区58岁的李桂华女士修炼法轮功后获得健康,成为一个孝顺媳妇,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被警察入室绑架构陷。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她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开庭,被非法判三年零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家属准备上诉。
李桂华一九九二年得场怪病,满身浮肿,肚子肿大,饭后不能消化,只能靠重体力劳动促进胃肠蠕动,排便用喝香油的办法。乡村老中医说肝郁气滞,就是过去说的大肚子病治不了,最后只能肝腹水爆胀而亡。前几年学法轮功后,她按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法理要求做人,怪病消失了。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李桂华和高作奎去蜂蜜沟村附近给村民送有关法轮功的真相资料,被受谎言毒害的村民举报,因为疫情原因被放回。十月份,中共警察把李桂华和高作奎列为所谓“网逃”。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十一点,三位身穿便衣的人冒充社区人员到李桂华的女儿家,进屋后说是警察,把李桂华绑架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派出所,寺儿堡镇派出所所长李晓飞、副所长刘佳铭非法把她送进葫芦岛看守所。连山区检察院法官龙胆将构陷李桂华到连山区法院,法官张亮。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点,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对李桂华开庭。两名亲友辩护人出庭辩护,辩护人依法宣读“回避申请书”,刚说道:全体党员回避本案,就被打断。
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是刑法300条,却起步就避开本案“定性”问题,直接讨论其它问题。辩护人依法要求对公诉书中“定性”问题辩护,法官张亮说,不准辩护定性问题。辩护人问:为什么?张说:就是不准辩护。辩护人据理力争,据法力争:法庭不能剥夺辩护人的辩护权。张尴尬、沉默。
辩护人指出:公诉人违反法庭质证原则,未出示任何书本、资料,无法质证,属于没有“证据”,属于没有“指控。”
辩护人反驳了所有指控,指出:公诉人指控的“邪”不存在;“教”没有;“组织”查不到;“利用”更谈不上。是个“四无”指控。而且没有出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没有出示物证,是个“五无”指控、“六无”指控。
辩护人指出:“破坏法律实施”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它必须具备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部法律、法规侵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第二、当事人明明知道是犯罪也要极力去破坏它(故意);第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某人酒后开车,触犯了交通法规,可是却没有破坏法规的“实施”。“交通法规”照样处罚他。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是指“禁止酒后开车”的法规被破坏的瘫痪了、失灵了、死亡了。我的当事人只是一名平民百姓,她绝无可能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这个罪只有掌握公权力的人才能做到。权力越高,破坏力越大。因此,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面对公诉人如此荒谬的指控,面对法庭如此的不公,辩护人痛心地说,公安机关的逮捕证、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都将成为罪证。辩护人以自己亲身经历的文革血腥事实,痛心疾首,呼唤法庭牢记文革教训,避免当四人帮。
辩护人带来音频、视频、纸质证据材料30多件,准备依法当庭宣读、质证、辩论,被审判长要去检查,说是反宣品,被没收。而公诉人没有拿出任何一件实物证据,也就无法质证。却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撒谎。却被法庭“采信”。
一名辩护人准备了辩护词要求宣读,被法官张亮拒绝,说是递交书面材料就可以了。另一名辩护人只有辩护提纲,没有辩护词。庭审结束时,张亮告诉说:整理好辩护词近几天交上来。
开庭在上午11点半结束,下午1点48分仅仅两个多小时,接到法院电话,告诉家属来拿判决书。李桂华女士被非法判三年零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家属准备上诉。
辩护人分析了合议庭做出“判决书”的时间,认为,判决书是早就确定好了,开庭只是走走形式。而且另一位辩护人的辩护词还没交上来,判决书已经下来了。
责任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派出所所长李晓飞:13898781111、0429-4502025,车牌号:辽P-XF108,警号:954270
寺儿堡镇派出所副所长刘佳铭(办案人):13091485777,警号:951332
教导员赵文山:15942985118,车牌号:辽P-18308,警号:951875
副所长孙强,警号:951715
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
检察长孙玲:13998980543、0429-2659001
检察官龙胆:13942924343、0429-2659789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
院长杨书泽:18009899720、04292164111
法官张亮:0429-2164503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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