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沈阳市五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刘刚利女士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诬判四年六个月,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被劫持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二监区入监队关押,九月二十一日被关到四监区六小队遭强制“转化”迫害。狱方非法剥夺了她与家属疫情期间视频会见和通话权利近五个月。
家属多次亲自前往监狱交涉或电话沟通,均得不到解决,又多次拨打12348狱务公开在线服务平台寻求帮助,并到沈阳市城郊检察院反映情况、投诉,但等来的结果都是监狱及相关司法部门对家属的推诿、搪塞、蒙骗和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使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刘刚利女士 |
一、狱方要求家属表态,第一次会见仅十分钟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家属来到监狱申请会见,等了半个小时后,三名女狱警来到接见室,警号为2117234的带队狱警说:“她(刘刚利)现在是严管级,正常是不允许会见的,我们请示了狱长,现在要看你们家属对她炼功的态度,你们家属是反对她炼功不?”接着又说:“我们根据监狱规定,如果家属对她改造有益,然后我们申请监狱领导,如果反对她炼功,希望她积极改造的,可以接见,不反对的,我们肯定不能让你接见,因为对她改造有影响,而且无益。”最终只有刘刚利的丈夫一人被允许会见,而且会见时间只有十分钟。
未被允许会见的家属质问女狱警:“会见是当事人及家属双方的权利,其他家属的权利谁来保证?你凭什么剥夺家属会见的权利?” 狱警答:“因为不反对她炼功,反对她认罪服法,对她改造无益。”家属又问:“你这是中国的监狱不?监狱管理法怎么规定的会见?你监狱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吗?”狱警答:“是中国的监狱,监狱有监狱的规定,我们监狱就是这么规定的,监狱长规定的。”
家属要求狱警出示所谓“严管级规范性文件”。狱警称:“我们监狱的材料不能给你带出来,尤其是不能给你,我们也不能随身带出来。”家属问:“你提出的条件和所问的问题本身就与会见无关。你能为自己所说的话将来负法律责任吗?”
期间,狱警还威胁家属:“如果你们这样的话,她丈夫也不能见了。”
会见结束后,其他家属再次问狱警:“为什么剥夺家属会见的权利?”狱警回答:“我是监狱警察,我得遵守监狱的规定。”家属表示要进行投诉,狱警称可以投诉。但是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办公楼大门紧闭,根本进不去,更找不到驻监检察室及纪检监察部门,也问不出相关部门的电话,投诉无门。
二、狱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直接阻挡会见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刘刚利家属来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会见室,刚要到窗口办理会见手续时,狱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那宇(警号:2117182,此人专门负责信访、投诉、接待家属)恰好从里面走出来,看到刘刚利弟弟就问:“让你会见了吗?给你打电话了吗?”刘弟说:“我半年多都没见到家里人了,会见是我的权利。”那宇说:“她不见过她老公吗?一个月只能见一回。会见有要求和制度的,得服刑人员在里面告诉家里哪天来会见,才能来会见,你这种没有预约没有通知的会见不了。”
刘弟说:“那不通知的话,就无休止的等下去了?”那宇说:“怎么叫无休止的等下去呢?她和她丈夫不是见过吗?告知你两点:第一,今天不是她会见日,第二,她没有告知家里今天会见,你也见不了。”
刘弟说:我姐去年八月份投监,监狱没有告知家属,违反了《监狱法》(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那宇辩解说:“入监通知都邮寄了,你没收到,咱们不知道什么情况呀,都邮寄了。”刘弟说:“根本就没邮。”那宇又说:“邮不邮那不是你我说了算的,邮局说了算,咱都给到邮局,邮局邮走的。”(事实上家属没有收到任何狱方通知)
那宇又指着刘弟拿着的《关系证明》说:“你这关系证明不算,我不是跟你说过嘛,得拿派出所公安部门的可以、街道社区的关系证明可以,你这证明不算。”最后走时又说:“还有别的问题别的情况可以上狱务服务中心,这块是接待会见的。”
家属让办理会见手续的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监区队长,给打个电话,警号为2117162的女警问:“凭啥给她队长打电话呀?”家属说:“我要会见呀。”里面一位男狱警态度恶劣、不耐烦地说:“上那边去,上狱务中心去,咱这是会见室,不接待你,你上那边找他(指那宇)去,让他给你解决。”家属说:“他能解决什么问题?”男狱警说:“在这儿更解决不了,咱听领导的,你上那边去,你找他就完事儿了。”
自从刘刚利被非法投监后,家属已经多次到狱务服务中心向窗口工作人员那宇反映情况,希望他能够帮助协调解决会见及通话的问题,而那宇每一次对家属的诉求不是敷衍就是搪塞,要么就是哄骗,什么问题都没给解决。那宇身为狱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非但没有帮助家属沟通协调、排忧解难,而是与狱方沆瀣一气,此次竟直接站出来刁难家属、干涉阻挡家属会见,其行为严重渎职、涉嫌滥用职权罪。
三、监区狱警无视法律,只执行“内部规定”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四监区会见日)当天下午刘刚利家属再次来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申请会见。监区狱警先是让家属接电话,告知不允许会见。家属说我们是依法来要求会见的,你们看看监狱法第四十八条怎么说的。监狱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跟国家法律相抵触,文件和法律是两回事儿,不让会见,你们没有合法的依据呀。家属要求狱警出来见面说。
等待半个多小时后,监狱里出来两个女狱警,其中一个狱警带着胸牌和警号,是四监区干事,叫肇昌茹,警号:2117155(此人因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已上了恶人榜),另外一个狱警只穿警服,没有胸牌和警号,她过来就毫不客气地对家属说:“你首先要知道自己是以什么样的身份来进行这次谈话的,如果你要是说冤枉,陈述,对不起,这不是法院,应该找法院。这是什么地方,这是监狱,监狱是干什么的?是被国家法律已经判刑、已经认可自己身份的服刑的地方,我们是管理者。你要申诉吗?”
家属说:“就是要会见。”肇昌茹说:“现在向你们说明刘刚利是属于严管级,依照我们监狱的规定,她不能和你们面对面会见,上次和她丈夫会见,经过多少审批程序,层层审批,当时她丈夫让她摘口罩、走两步,也都看到了,可以问她丈夫她在里面状态怎么样?”
家属说:“会见是法定的。”狱警队长要求看家属手中拿着的《监狱法》第四十八条(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看完后说:“看着没有?什么是按照规定?现在我们和您说的就是规定。我们的规定是因为她是所谓“严管级罪犯”。
(注:“按照规定”,是按照《监狱法》的规定完成会见程序,如果监狱有其他规定,就要出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不管什么规定,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违反上位法的规定都是违法无效的,对于制定规定的人员都要追责,而且终身追责。)
家属要求出示严管级文件。狱警拿出《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文件》《关于外遇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说我们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的。
刘刚利丈夫问:“今天能不能见?”狱警说今天肯定见不了。刘刚利丈夫问:“为啥呢? 每月见一回,是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狱警说:“那是对于普管级罪犯,那是改造需要。”
刘刚利弟弟说:“任何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和国家法律相冲突。”两名狱警则一再狡辩说:“没有冲突,你给我找到哪儿写的必须所有人都可以见,有相关的字眼吗?”狱警还说:“她现在关在这里面,就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她的罪名就是这个。”
家属质问:“她破坏哪条法律了?你听谁说法轮功是×教?”同时拿出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及2011年国务院公报50号令文件给狱警看,狱警马上用手一推,说:“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我们就是负责管理犯人的,你要明确你的身份,你要以一个被告人的家属想要申诉的身份,直走--拐--出去--法院,如果你要是家属的身份,我们可以针对会见的事情进行商谈。你们觉得她冤枉,有争议,你们就去法院,申诉去。”肇昌茹还说:“你现在来跟我们谈法轮功的问题,你这不是给刘刚利添堵吗?你要真为刘刚利好,这东西(指两份文件)你就收起来(很嚣张的口气)。家属说:“这是国家的法律啊!”
家属要求看狱警手中的文件,狱警称:“这是我们内部文件,是涉密的。”“我可以告诉你为什么给她定为严管级?我念给你,定为严管级的罪犯,他要符合以下某个内容,其中刘刚利现在符合的是这个--“邪教类罪犯未转化,或者转化后反复的,他定为严管级罪犯。”
家属说下月再来会见,狱警则说:“不建议你下月来,你等信儿吧,到时会给你打电话。”
因刘刚利弟弟身有残疾,由其他亲友陪同,但是在家属与狱警整个沟通过程中,狱警称只跟直系亲属对话,不允许其他亲友发声。在此期间,四监区科长孙玮静(警号:2117165)从办公楼方向也走过来。当沟通结束时,亲友中有人善心劝告三位狱警“将枪口抬高一厘米”时,科长孙玮静竟威胁着叫嚣:“你要再这么说我就报警了。”整个过程,接见室出来四个警察一直站在几米外“待命”,如临大敌。
四、家属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刘刚利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被劫持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后,近五个月的时间音信全无,亲友们心急如焚,很为刘刚利的安危担忧。在与各相关部门沟通、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家属依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2015》(司发〔2015〕7号)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法定代表人马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长生、辽宁省司法厅法定代表人林志敏申请依法狱务信息公开。
内容包括:请依法狱务信息公开刘刚利被定为“严管级罪犯”的事实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是由哪个部门负责、负责人姓名、职务、学历、专业等履历情况;自刘刚利入监以来历次禁止其会见、通电话、视频通话的决定下达人、执行人及理由;刘刚利在狱内是否受到打骂体罚虐待,如果有,请依法狱务信息公开对刘刚利进行体罚虐待的实施人、时间、地点、其身心受伤害程度、监狱予以相应处理的情况;公开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刘刚利从入狱开始的所有诊疗医治记录,包括其他所有与刘刚利身体疾病有关的记录等二十一项内容。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渎职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也未依法通知申请人延期答复。辽宁省司法厅则向申请人回执一份《告知书》,确定申请内容为国家秘密而不予公开。
刘刚利家属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指出告知书形式与内容违法,被申请人对相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在变相纵容监狱作恶。将信仰真善忍的好人“转化”成一个符合监狱要求的人,是一种反人类的罪行。这样的信息如果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表明被申请人承认监狱酷刑是国家秘密的一部份,相关信息是被国家立法保护的不予公开的信息,这样的国家法律、法规名称至少应当被作为依据提供。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依法作出答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同时采取听证方式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审理本复议案。
家属认为,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虽然刘刚利被关押入狱,但她作为一个无罪且不认罪的服刑人员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法》第七条)。家属要求依法保障刘刚利的生命权利,以及家属的会见权利,并对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的监狱长、监狱警察等相关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追责到底。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 |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相关信息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八号,邮编:110145
狱务公开电话:024-31629651、024-31629306
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24-3162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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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区:024-31629699
三监区:024-31629727、024-31629353、024-31629312
三监区四小队电话:024-31629302
四监区:024-31629376
八监区:024-31629316
监狱长:马骁
政委:王蔚
四监区监区长:郎朗
四监区科长:孙玮静(警号:2117165),手机:18040085165
四监区干事:肇昌茹(警号:2117155)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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