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和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街道长林盘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都市成华区长林盘社区警务工作站的警察,共计十多个年轻人,突然闯进成都市理工大学理工东苑家属区张玉春的爸爸家疯狂的违法行恶。
张玉春是一名法轮大法学员,她的父亲现年92岁,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长期在成都市理工大学东苑家属区由张玉春照顾。
八月二十五日中午12点半—13点左右,张玉春正在喂父亲吃饭,突然闯进来一群年轻人,有男有女,十多个人。他们自称是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和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街道长林盘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长林盘社区警务工作站的警察,他们叫联合行动。一进房间,其中一些人,见到客厅墙壁上贴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福字时,爬上去疯狂地抓扯,一男年轻人抓起桌子上的真相台历高声喊叫着放进他们带的白色包里。其中一女青年声嘶力竭地叫嚣着:她家肯定有《转法轮》,快搜房间。
一帮年轻人冲进卧室里,到处翻腾,把卧室里翻的乱七八糟,这时,张玉春的哥哥(当时哥哥和嫂子也在她爸爸家)看到他们跑进卧室,起身跟进卧室,看到眼前这种强盗流氓行为,气愤地大声说:怎么!要抄家?你们都给我放下!这帮年轻人才停止做恶。但是,他们已经把墙上挂的真相挂历偷下来装进他们的白色包里。
还有一帮男女青年逼张玉春在他们写的“拥护中共的一些邪说”内容中签字,被张玉春拒绝。同时,又有一帮年轻人,诱骗她家嫂嫂在用张玉春名字签字,并威胁她嫂嫂说:你不签字,就把你妹妹抓走。她嫂嫂吓坏了,被逼吓得签了字。
这时,逼张玉春签字的那几个年轻小伙子连拽带推的把张玉春按住,并拽着她的胳臂和手,强迫她按手印。张玉春握紧两只手,抱紧拳头不按,此时,又上来几个年轻小伙子连按带推按住她胳臂和手腕,对着她的手关节就按。她92岁的爸爸看到他们这种强盗非法行为,气愤地大声呵斥,这帮人根本不理睬,继续做恶。
这时一个人高声狂叫:哈哈:这回你不是法轮功了。张玉春马上发出强大的正念:“你们说的不算。我伟大的师父说了算”。你们用这种卑鄙无耻的行为迫害我,老天一定要惩罚你们的。善恶有报是真理。
当这帮恶人达到目的后,才一窝蜂地离开。这些被共产党毒害的年轻人,无知地做恶行为,定会遭老天的惩罚,他们还有未来吗?真心希望他们能早日明白真相,认清共产党的邪恶本质,当天灭中共时,才有美好的未来。
在这之前,他们还到张玉春父亲家骚扰过五次,其中有三次都是十几人,她们没有给他们开门,第四次是两个人,一男一女,男的是成都市成华区长林盘社区警务工作站的警察。一进客厅就开始录像,女的是社区人(戴着口罩),男警察录完后,社区的女人把男警察的手机抢过来就对张玉春拍照,他们两个做恶之后又假惺惺地寒暄了几句才离开。
第五次是二零二一年张玉春的爸爸刚出院,社区来了五个年轻人,一个男青年,其他是女青年。口头说叫她不炼法轮功,当时张玉春给他们几个青年人讲了真相后,并讲了她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和家庭受益情况。他们听了后离开。
之后,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街道长林盘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女士,经常打电话骚扰她妹妹,电话号码:17743201277,叫她妹去社区用她姐的名字签字,她妹没有配合。
正告那些骚扰迫害修炼法轮功的行恶者,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信仰自由的权利。谁剥夺此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具有他的合法性: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1、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骚扰行为违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歧视,是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参与迫害的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员会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成华区邮政区码:610051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欧泽春
常务副书记:李晓峰
副书记:戴廷刚
副书记:钟永康
副书记:王占成
纪检监察组组长:林希
政治部主任:何军
专职委员:漆涛
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骚扰电话:17381846816
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街道长林盘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民兴路772号
党支部书记:张同国
纪检小组组长:邓学英
组织委员:陈忠
青年委员:任思乔
居委会主任(宣传委员):林广元
居委会委员:陈忠、张开贵、田云、邹国兰
社区宣传:张良发
联系电话:028-84118186、84111162、84116956、84111516
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街道长林盘社区居民委员会骚扰电话:17743201277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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