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胜利一中女教师孟昱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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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山东东营市胜利一中善良女教师孟昱被绑架关押构陷近一年,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遭东营区法院非法庭审,外地的维权律师为孟老师做了无罪辩护。开庭时间两个多小时,主审法官是闫晓辉,制造冤假错案的检察官是任耀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非法将正在学校上班的孟昱老师绑架,把她带回家中后又带走,在她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大肆抄家抢劫,抢走大量个人物品,包括她丈夫(不修炼)用于工作的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抄家抢劫持续了五个小时。之后,警察将她丈夫带到公安局的约束室,非法审问长达六个小时,直至晚上九点才回家。

孟昱的儿子刚刚从国外学成归来,就经历了一场劫匪式的暴力:当时他正在家里睡觉,警察粗暴地掀开他的被子,使他受到刺激和惊吓,给他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导致事后消化不良、饭后呕吐。

经东营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和起诉,东营区法院以“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孟昱進行了非法视频开庭,且不允许她丈夫进入法庭旁听,也不允许他为妻子做亲友辩护。

品格高尚的孟昱老师

在家人和同事心中,孟昱是一位难得的心地善良的好人。“百善孝为先”,孟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孝顺女子。孟昱的公公,在二零一四年已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生活处于半自理状态。二零一八年十月中旬又因意外不慎摔倒,住进了医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大小便失禁,后背及大腿也长了褥疮,需要定期翻身换药。孟昱丈夫的姐弟四个家庭轮流换班照顾他。老人大便失禁,每次收拾时,孟老师的丈夫双手侧向扶起老人,由妻子孟昱搽拭排出的大便。大便干燥时孟老师就用手去抠出来,大便稀时经常弄得她手、胳膊都是,而她依然会耐心地处理干净,让老人能干干净净、清清爽爽地休息、睡眠,直至几年后老人安然去世。孟昱自己的母亲去世前,她也是这样充满孝心、端屎端尿,从无怨言。

孟昱有个姐姐从小就患有精神病,在胜利医院精神病康复中心住院几十年,后来因她习惯性偷盗病友的食物,并且在病房内随地大小便,医院就不再收治她,只能回父母家。自从她回家后孟昱和她妹妹每周定期去父母家做饭和打扫卫生。尤其是她母亲过世后,为照顾年近九十的老父亲和疯疯癫癫的姐姐,她和妹妹每隔几天就回老父亲家帮忙,收拾充满尿味的屋子。妹妹身体一直不好,很多力气活都是孟昱干。

孟昱夫妇的儿子高中时上的国际高中,后来又出国留学,家里的开支很大。恰恰在这些年里,孟昱丈夫的两个姐姐分先后向他们开口借钱。一个姐姐因在网络上不谨慎,被骗走巨资,为了还债向他们借十多万元。另一个姐姐的孩子要买房子,也向他们借十三万元。尽管自己的孩子也等着用钱,孟老师还是毫不犹豫地借给了两个大姑姐。因为她心中装着别人,体谅别人的不易。这笔钱多年后才逐渐还完,孟老师也只收了本金。

孟昱赶集买东西,卖家一般会把零头省去,只要整数费用,她总会主动把零头补上,体谅卖家。她也从来不会占其他任何人的便宜。

孟昱本是一名历史教师,由于被迫害,十多年前就不让她上讲台,被安排到文印室从事工人岗的文印工作,常年在有污染性的环境中工作。一开始还有另一位同事一块做,后来这位同事退休了,学校所有的文印工作都由她一人承担,经常整上午或整下午站着打印、复印,但她都高效高质量的完成,没有耽误老师们的教学,获得了老师们的一致赞许。

在孟老师被绑架前,正是疫情封控时期,孟老师每天早上六点多就赶往学校投入疫情防护工作,晚上回家也很晚,天天忙的顾不上做饭。这样兢兢业业的一位好老师,却被迫害到关押坏人的看守所,岂不令善良民众寒心!

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国保大队涉嫌多项犯罪

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大抓捕行动之前的几个月,滨海公安局各分局采取盯梢、监视、窃听、定位等非法手段,对包括孟昱在内的多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预谋构陷和非法迫害。二十三日当天,公安人员大肆绑架至少二十一位法轮功学员,并对他们实施了非法抄家、拘留。

在对孟昱的执法犯法过程中,办案警察多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在非法抄家当天,所有参与者未穿警服,工作证都用黑色夹子盖着。而且基地分局始终没给其家人拘留证。家人多次索要和询问,直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基地分局才电话通知家人,说孟昱已被刑事拘留并送往滨海看守所,但仍未出具拘留证,已违反《刑事诉讼法》(2018)第85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立案在先、拘留在后,立案是公安部门开始刑事行动的第一道门槛。而且,有犯罪事实发生,才可能立案。立案后才能开具搜查证、拘留证等。而社会上并未发生犯罪事实,孟昱也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炼法轮功违法,何以立案?未经立案,就不可能开出合法的搜查证(且搜查证上须注明犯罪事实);公安从孟昱家中非法抢走物品,再把家里的大法资料作为所谓的“证据”、进行构陷,先定罪、抓人再找“证据”,即使此时“立案”,也完全是严重违反司法程序。而且,没有立案,则所有的窃听、盯梢行为都是违法的,其录音录像都不能作为证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警察扣押物品一般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物品扣押单,列明扣押物品,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但在孟昱本人已被带走的情况下,警察擅自搬走家中的私人财物,所谓“执法”形同抢劫。并且,孟昱丈夫用于工作的电脑等物品,也被抢走,在他多次说明情况向国保索要的情况下,长达几个月仍未归还,严重影响了她丈夫的正常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第565条,办案人员抄家和扣押私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严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的公安人员已构成多项犯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63条,入室抢劫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嫌疑人包括且不限于:基地分局副局长马建,国保大队长安茂森,国保副大队长岳千里,中队长夏广斌。另外,科通派出所出警警员,滨海看守所接收民警均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东营区检察院检察官涉嫌多项犯罪

东营区检察院案管中心主任任耀海负责对此案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如果说国保为捞取政绩不择手段,那么作为检察官,如果能够秉公执法,起到监督的作用,完全可以避免这起迫害无辜的恶性事件,更可以避免自己卷入这个漩涡,危及自身命运。

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人员已经认识到,在中国的所有法律中都找不到修炼法轮功违法的法律依据,法轮功讲述真相的行为是言论自由,是合法的;法轮功不是邪教、官方认定的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邪教”之说只是江泽民接受媒体采访时不负责任的谎言。国家出版总署的二零一一年50号解禁令已经确认法轮功书籍是合法出版物。

但检察官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却对孟昱批捕和起诉,纵容公安机关犯罪。公安机关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办案,其提交的从孟昱家中抄走的所谓“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对此,检察官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在对查抄的资料進行所谓“认定”时,由负责抓人的国保“认定”为“X教宣传品”,也就是,国保既负责抓人,又负责认定被抓的人“有罪”,而没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去鉴定,检察官也没有行使监督权,只是充当了一个共同犯罪、共同承担罪责的傀儡。

公安对孟昱丈夫进行了六个小时的“调查”,并将他的笔录作为“证词”对孟昱进行构陷。《刑事诉讼法》2012年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刑事诉讼法》2018第193条)。这表明,法律不但不允许嫌疑人自证其罪,也不允许司法机关强制家属旁证其罪。但是办案人员将家属不知情且被胁迫情况下做的笔录,作为构陷亲属的证据使用,使孟昱的丈夫成了帮助构陷妻子有罪的“证人”。对她丈夫所做的一切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检察机关本应对此予以排除,但检察官并未履行职责。

检察官在公诉书中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孟昱提起公诉,却未能提供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的法律依据。在公诉书中,孟昱的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就是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了她的破坏,破坏到什么程度,后果如何,主观恶性多大?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些基本的内容都没有。当然公诉人自己也回答不出来,因为这个罪名从头到尾就是栽赃陷害。

检察官任耀海在公诉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时候,可能没有想到,自己已被国保捆绑,涉嫌构成《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终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营区法院开庭匆匆走过场

法官闫晓辉不久前刚对另一案件的三位法轮功学员开庭,非法判她们重刑和罚款。维权律师对法轮功学员的无罪辩护,似乎并没有引起闫法官的深思。当孟昱要进行自我辩护的时候,闫晓辉打断并制止了她。法官剥夺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其行为违法。

作为孟昱的丈夫,妻子离家近一年,他多么希望能在法庭上见她一面。但他被闫晓辉告知不能参加法庭的旁听,理由竟是,他是所谓的“证人”。法官闫晓辉非法剥夺家人依法旁听的权利,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检察院公诉书中把在孟昱家中搜出的小册子、存储卡作为定罪的“证据”,在法庭上,法官理应判断小册子所承载的内容和思想与“邪教”的关联性,以及与“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关联性。有关联才可能证明有罪,反之则无罪(众所周知,大法书和法轮功的真相小册子中都是教人向善,讲清事实,不涉及政治)。对于这样一个关键的环节,法律规定,“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第268条)因而,当庭对小册子逐字、逐句、逐页举证、辨别、判断,以及播放存储卡中的音视频文件,是必要和关键的质证方式。但法官并没有依法质证,直接把小册子的册数当成了量刑的“依据”。完全违反了司法解释第71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法官闫晓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自二零一五年至今七年多时间里,东营区法院已经非法审判了三十一位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抄家、拘留、谈话、监视、经济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则数以百计。

今天,在中共的洗脑、灌输下,人们不相信善恶有报,可以为了一时利益而为所欲为。但当天灾人祸来到眼前的时候,最害怕的是干了亏心事、参与迫害的那些人。法轮功学员向人们包括公检法、政法委的工作人员讲清真相,就是真心希望人们能明辨是非、保持善念与良知,从而使自己走过历史的劫难。

对善良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已长达二十三年,每个人在其中的所作所为,每个人将承担的责任,将分毫不差。上天给了人一次次选择未来的机会,如果说还要执意迫害,那就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视同儿戏。历史的账单,老天会一笔笔清算。立即停止迫害,释放大法学员,给自己的未来留下希望和光明吧!


部份相关责任人: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山东省东营市济南路84号):0546-8506129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张吉平:13395465666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10号)
马建,男,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副局长,出生日期:1976年8月1日;妻子李晓华;儿子马一茗;家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花苑:13954628671
安茂森(立案负责人),男,基地分局国保大队长,18205461695、18654600788,宅电:0546-8268076,身份证号:37050219680616003x
岳千里,男,基地分局国保副大队长、教导员,15254465799
夏广斌,男,基地分局国保中队长,18295461298、13792075918,警号:001644
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国保:0546-8506437、8506436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井冈山路910号):0546-3012058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江西:0546-3012110
东营区检察院案管中心主任任耀海:0546-3012109
东营区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
东营区法院刑庭庭长纪鹏辉:0546-8265069、8265152、7035069、15865455757
东营区法官法官闫晓辉:0546-7035198
东营市政府(东营市府前大街100号)东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成秋林
东营区政府(东营区宁阳路89号)东营区政法委书记张汝淮
基地分局办案中心:0546-8507133、8506434、8506438
滨海局指挥中心:0546-8506000
滨海看守所:0546-8507601、8507605、850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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