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当矛盾触及到心的时候,是非常难受的,可那却是我们在法中修炼的宝贵机遇。
一天上午我们学完法,A同修就和B同修交流他的一些问题,说了老半天也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可是我们提前已经和别人约好去另一个地方。以前这个时候我就得老提醒她,催着她走,今天我不想催了,我想看看她到底有没有时间观念,快到时间了,我想可能今天她不想去了,就问了一句:“今天不去了,是吧?”她却说去,我说:“快到点了。”她不在意的依然忙着。我心里就开始不舒服了,心想:今天你不动,我也不着急,也不催你,看你能弄出什么样来。结果比平时晚了一个小时,才开始走,我就十分不愿意走。心里感觉有种东西压的我难受,我知道自己这样想不对,但有点压不住,我一边走一边抱着头心里说:“我不要这个东西!”可是它依然在我身体里,我感觉到一股气在我肚子里,肚子开始有点不舒服。我一路上不怎么说话,我怕这时候说出来不好的话,会伤到同修。
到了后,我不想再继续这样下去了,就跟那个同修说:“如果以后你老是这样不守时,我可接受不了,答应人家是几时,就应该尽量准时到,不能随便拖延。”
“你不在我这个位置上,你不知道我有好多事要处理吗?”
“那你就别约别人,约好了就应该遵守约定,大家都在等你呢!”
“你非要说个你对我错吗?我不在对和错里。”
我们俩你一句,我一句的说起来了,我看她一副不以为然的样子,我就说:“好,你做的对,行了吧?”
当我们坐下来学法时,我的心一点不能平静,甚至我都不想读,只是听,听了一会儿,我就想出去自己发会儿正念吧,我起身要走时,另一同修说:“有什么事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吧?”我就停下来说:“我不能接受和别人约好了,就随便的毁约,只顾那一头,这头就不管了,让那么多人等着你。”A同修这时就不出声了。
后来她又说,那用不用我当着大家的面和你道歉,我说:“不用,你没有错。”“那我们改一下时间吧,往后拖半个小时”。我坚定的说:“不改,还和原来一样,你能来你就来,你不能来,我们其他人就先走。”“要不问问其他同修同不同意改时间?”
其他同修说:“不改吧,还和原来一样的时间。”我又坚定的重复了一遍我的意见:“你能来你就来,不能来,你就忙你的。”说完之后,我瞬间感觉轻松了一些,慢慢的那个不好的东西在消失,一会儿心里就敞亮了,那个东西不在了。
这时我也能读法了,心里平静多了,当读到师父讲的:
“出现问题哪,不是从心性上去找,不是从根本上去提高自己,真的把这事放下、从另外一方面堂堂正正走过来,而是针对这件事情:哎呀我这件事怎么还不过去啊?我今天做的好一点应该好一点啊,我明天做的更好一点应该更好一点呀!他老是放不下这件事情,看上去还好象是在放:你看我在做好。你在做好你是在为它而做好!你并不是为了真正的大法弟子而应该去做的那样做的!”[1]
我悟到,是我把A同修放下了,不纠结她的错误了,不把她看的那么重要,不依赖她了,她去不去都行,心里那个不好的东西也没有了。我们又该说什么说什么了。
晚上回来,我一边洗衣服,一边想今天发生的事情,我是放下了一些不好的东西,但是总觉的还少点什么,我好象没有真正的提高啊。我突然想起师父讲的法:
“堂堂正正的配合好。不一定谁的主意最好,就是他主意不好、不全面,你自己默默的把它补充好!做全面了!神才看你了不起,而且是默默做的!关键是不在于是谁出的主意,而在于在这过程中谁把自己炼出来了——谁修炼了自己,谁就提高上来了。”[2]
我悟到我应该圆容同修,默默的补充她的不足之处,这才是符合大法的标准,而不是嫌弃她,这是旧宇宙为私的表现。
旧宇宙私是根本的特性,以我为中心,不符合我了就嫌弃你,抛弃你,甚至毁灭你。如果我们嫌弃了别人,就会不由自主的生气,自己的身体就会变的不好,长此下去就会积累满身的业力,到了定数就要走向毁灭,这就是人的生老病死,也是旧宇宙成住坏灭的理的表现。
我突然发现,当我一开始嫌弃同修的时候就是符合了旧宇宙的这个成住坏灭的理了,就开始顺着这个理演下去,怪不得我抑制不住那个气,它一个劲的往出返,让我难受,只有放弃那个嫌弃同修的心,才能跳出那个旧理来,心里才能平和。再想想常人中的很多事情不都是这样的不断的在按照旧理在表演着吗?所以人到老了一身的病,还不知道为什么?或者还在怨恨哪个人惹他生气,怨恨这个那个的,其实一切都是旧宇宙的理所致。
往更高层次上来看也是这样一个道理,只不过是表现不同而已。师父传的宇宙大法是来救度宇宙中的一切众生的,但旧宇宙中的生命用旧理来衡量师父,衡量正法,那哪能衡量的了?它们不理解师父要做的,尤其是旧势力,它们想让师父按照它们的观点来正法,它们不相信师父,但师父慈悲一再给其机会,可是它们执意不听,那最终也只能是走向毁灭。
这次和同修之间发生的矛盾当时看似很尖锐,但在矛盾中我能发现自己的问题,在法中能提高心性,从中能领悟法理,经历了这件事情也是我在法中实修的过程,往更高层次上升华的过程。
以上是个人修炼上的认识,如有不在法上的地方敬请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三》〈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九年纽约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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