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伟被云南监狱迫害致死、强制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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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法轮功学员石建伟二零一六年九月被非法判刑六年半,劫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被迫害致死,遗体被非法强制火化。

石建伟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云南省第一监狱人员打电话通知石建伟家属,石建伟已经病危,出现生命危险,正在“抢救”。家属提出要见面,监狱以“新冠疫情”为借口,继续剥夺家属的探视权。三个小时之后,家属再次接到电话,称石建伟已经停止呼吸,要求家属到监狱签字办理火化手续。

家属在殡仪馆看到石建伟的遗体背部出现淤青,有腹水,要求监狱出示石建伟生前的病历本,不同意签字火化。一周之后,家属到监狱部门处理石建伟火化一事,监狱向家属出示了三份石建伟的血液化验单,家属注意到三次血检甲胎蛋白(afp)指数正常均在正常范围内。甲胎蛋白异常是肝癌的重要指标,所以家属不认可监狱提出的“石建伟死于肝癌”的结论,家属要求做尸检并出示尸检报告。监狱要求家属提前支付十万元尸检费用,否则不做尸检,并威胁家属如果不认可死亡鉴定结论,可以到检察院投诉,结果都一样。

家属要求把石建伟的“病历本”、“血液化验单”带走,监狱人员拒绝,声称所有材料只能看不能带走。之后,石建伟的遗体被非法火化。

在石建伟被迫害致死之前,云南省第一监狱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让家属见石建伟。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家人接到监狱打来电话称石建伟疑似“肝癌”,已经被送往监区中心医院。家属提出要见石建伟,监狱以“疫情”为理由不让接见。随后家属提出要看病例,要保外就医,监狱以石建伟不认罪,不签三书为借口,一一拒绝。

石建伟出生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一九九九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健康。虽然多次遭到中共迫害,但一直坚修大法;在遭这次绑架枉判入狱之前,性格开朗,为人幽默,身体健康,无任何慢性疾病。

石建伟与妻子肖竹都曾是宾川县一中的教师,石建伟是英语教师,肖竹是体育教师。夫妇俩按照法轮大法的要求,不管在工作单位,还是在家里,都是人们称赞的大好人。然而在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中,夫妇二人不仅被调离原单位工作,还曾遭非法拘留、劳教、洗脑等迫害。当时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石佳在父母都被非法拘留期间,孤苦伶仃,全靠周围好心人的接济、照料。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下午四点半,宾川县国保大队警察闯到石建伟家敲门,石建伟没给开门。隔一会儿,来了个熟人敲门,说是来聊聊。门一打开,冲进来十几个特警和国保警察,不由分说将石建伟和他的女儿石珈按倒在地殴打。警察将石建伟、肖竹夫妇和女儿石珈绑架到宾川县公安局,抢走私人物品包括家门钥匙、车钥匙。当天下午六点多开始对三人分别进行审问,一直持续到九月八日下午六点半。警察轮番上阵,反复要求石珈“举报”她父母。并告诉石珈,如果她“举报”父母,拘留十五天后释放,否则要判刑。石珈拒绝警察的无理要求。九月八日六点半,石珈被放出。

石建伟被非法关押在宾川县看守所,肖竹被非法关押在大理州看守所。国保大队长杨瑜和副队长刘靖宇、教导员夏建国以及宾川县公安局的刘姓副政委的指使下,国保大队到宾川县十几户法轮功学员的家中进行非法搜查,抢劫了法轮大法书籍、光盘若干,并且对多名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亲属非法“传唤”,威胁、刑讯逼供,要求他们提供所谓的“证据、证言”,以此作为迫害石建伟、肖竹夫妻二人的“证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石建伟与肖竹在祥云县法院被非法开庭,石建伟高呼着“法轮大法好!”走入法庭。石建伟讲述了自己在公安局的地下室被国保大队长杨瑜指使的十几个警察三次殴打,反扭他的手臂,用膝盖猛顶腰部,用脚猛踢腹部,并且用脚猛踩头部。肖竹也揭露了国保警察用其女儿的人身安全威胁她,诱供、刑讯逼供。夫妻二人都坚持信仰法轮功,坚持修炼无罪。

石建伟、肖竹夫妻二人被非法判六年半、五年。石建伟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肖竹被非法关押在女二监。

酷刑演示:打毒针(注射不明药物)

云南省第一监狱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魔窟,那里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折磨、药物迫害,导致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其中包括三名四川籍法轮功学员,他们是: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方征平,四川省米易县法轮功学员罗江平,四川省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廖健甫。法轮功学员罗江平拒绝所谓“转化”,遭到残酷迫害,被戴脚镣手铐、肆意毒打体罚、关单间小号,每天十几个小时超负荷劳动,被打毒针后,肚子胀,五脏六腑疼痛难忍,大小便不通,双脚肿大,坐不起来,更无法站立,脸色蜡黄,瘦得皮包骨头。从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到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短短的三个月,罗江平就被云南第一监狱迫害成肝硬化晚期,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离世,年仅五十一岁。

参与迫害的责任人:
大理州宾川县公安局国保队长杨瑜、副队长刘靖宇、书记夏建华
大理州祥云县法院审判长高如金、审判员韩飞龙、陪审员钟龙芝
大理州祥云县检察院检察员李斌
云南省第二监狱武姓警察,警号:5305836,对石建伟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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