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我是九九年七二零前得法的大法弟子,周围接触的大多是六十多岁至九十多岁的老年同修。从邪党不法人员搞所谓的 “清零行动”以来,同修们基本上都被骚扰过,有不少人还不止一次被骚扰。下面举几个例子:
(一)
二零二零年九月的一天,同修A听见有人按门铃后敲门,开门一看,来了六个人,前面是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旁边有四个女士,离他们一米多远外还有一个穿保安衣服的,好像是小区的保安。A问你们是哪里的?那位男子说是某某社区的。A问你叫什么名字?他说了他的姓。站在前面的一个女士马上说:他是书记。A说:我要登记一下,写了他及站在前面的那个女士的名字和电话号码。那位书记对其他仨女士说:我们俩進去就是了,你们几个就不用進去了。
他俩進客厅坐下后,A问你们来有什么事?书记说:就是来关心一下,看你们有什么困难没有?若有什么事你可找我们帮忙……A说:我们单位就在旁边,有事会找单位的人。之后书记对A说:“上面给我们的任务,你配合我们签个字,就给你在法轮功的名单上除名了……”没等他说完,A就斩钉截铁的说:“我不会给你们签什么字的!这对你们不好。你们应该好好学一下宪法。宪法三十五条言论自由、三十六条信仰自由、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三十九条住宅不受侵犯……”书记马上说:“不要说了,不要说了。”蔫蔫的站起来就往外走,也不说签字的事了。A说,你们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也是对我的骚扰。书记向外走的同时还是很无奈的说:“不说了,不说了!”他们就这样离开了A的家。
(二)
同修B,女,八十多岁,某大学退休教师。二零二零年一天,片警和一个穿便服的女士敲门進了她家后,那个女的就用手机拍照。B马上制止说:不准照!这是违法的,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那个女的说:我照某警官。B说:你照某警官到外面去照,不要在我家照,赶快删掉!那个女的转身小跑步的出门走了。B又对片警(五十多岁)说:你们这是违法的,侵犯了我的肖像权。片警一边向门外走,一边嬉皮笑脸的说:我赔你肖像权,我赔你肖像权哈!
二零二一年五月的一天,有四个女的来敲B的家门,B问:你们是哪里的?回答是某社区的。又问:你们来做啥子?回答:我们来看你好不好?B说:我好得很!不用你们来看。其中一人说:你不要出去讲真相。B说:现在我就给你们讲真相。法轮功是佛家高德大法,教人修心向善,于国于民都有好处。法轮功学员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可不能迫害他们,要不罪孽就大了……
这几个人没听完就往外走了,B对着她们的背影说:你们要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哟!
(三)
二零二一年四月下旬三男一女来到C家,对C说:你签个字,就给你从法轮功的黑名单中除名了,你儿子、孙子上学、参军、参加工作就不受影响了……C说:法轮功学员都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弄什么黑名单哟?最后没签字。
二零二一年五月中旬上午,C先出门去讲真相救人走了,隔一会C的丈夫要出门,刚一开门警察及街道办社区人员大约有十多个人就气势汹汹闯入C的家中,(之前没有敲门等动静)乱翻东西。C的丈夫(明真相支持修炼)说:你们是哪里的?请出示你们的工作证。那些人根本不理睬,更不拿工作证出来。C的丈夫看到他们在家里乱翻,就问:你们有搜查证吗?其中一人手拿着一本大法书和光盘摇晃着说:这些都是违法的,还要啥子搜查证?C的丈夫无语。
同修D是天天出去讲真相救人的。二零二零年的一天,三个女人来敲D的家门,D问:你们是哪里的?回答是某社区的。又问:你们来做啥子?回答:就是来关心一下你,你都八十多岁了,就呆在家里,不要出去了。D说:我要出去买菜嘛!社区的人说:叫你家年轻人去买嘛!D说:年轻人有年轻人的事啊。过后社区的人又给她儿子媳妇施压,她儿子媳妇对他妈说:你买的菜不好,以后我们去买。
面对这些骚扰,主要是正念抵制,慈悲的对其讲真相。除此之外,还要学点法律知识从法律的角度,指出他们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危害性和严重性,促使他们及时醒悟,停止作恶,就能达到了震慑邪恶和挽救众生的目地。
如同修C的案例,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公民的住宅。他们这种恶劣行为已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住宅权,是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他们有“搜查证”,也是知法犯法,因为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根本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因此,仍可以对开出“搜查证”的公安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搜到的大法书和光盘,告诉他们:根据二零一一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五十号文件中的第九十九,一百条废除了一九九九年关于禁止发行法轮功出版物的文件。也就说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所以非法扣押的当事人的物品均属私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相反,他们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了公民财产权。
再说同修D的案例,社区的人说:你都八十多岁了,就呆在家里,不要出去了。你说你要去买菜这是事实。但这没抓住她们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要害,还被她们钻空子逼迫家中年轻人与她们一起参与迫害。
面对骚扰,有不少同修不知从法律角度来应对。中共不法人员做贼心虚,正如中共邪恶的官员对王永航律师说:“法轮功的那些老头老太太我们不怕,我们在乎的是你这种懂法律的人。”也就是说,邪恶之徒非常害怕我们运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否定它们所有针对迫害法轮功的非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学点法律知识。尤其是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人身自由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般情况下他们还是不敢明目张胆的违反宪法,如同修A的案例。
说起法律,很多人想到的就是繁琐的条例,堆积如山的词汇,产生一种畏难情绪。根据常见的问题,我们从掌握最基础的法律知识,记住每一条的关键词,即可反制邪恶骚扰,并达到了挽救众生的目地。
1.制止不法人员的骚扰常用的《宪法》条文: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制止不法人员的骚扰常用的《刑法》条文:
骚扰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等
3.制止不法人员骚扰时说法轮功书籍及资料是违法的
新闻出版总署五十号文件中的第九十九,一百条废除了一九九九年关于禁止发行法轮功出版物的文件。也就是说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及资料是合法的。
4.制止不法人员非法拍照、录像和录音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给他人拍照、录像和录音。
5.制止不法人员骚扰时说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而且当局认定了十四种邪教组织(公通字【2000】39号),没有法轮功。
正法進程推到今天这一步,大法弟子都应该成熟了,面对各种骚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人间的法律反制邪恶;同时用法律叫醒骚扰者的良知,使他们接受真相而避免被淘汰,从而挽救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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