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四川泸州市四名法轮功学员敖启珍、唐祖群、彭昭群、章兴连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江阳区法院非法开庭。四位法轮功学员都有家属到庭旁听。敖启珍家人聘请的北京律师坚守当事人无罪的立场,要求宣判敖启珍无罪。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敖启珍、唐祖群、彭昭群、章兴连四人从各自家中被绑架。据悉,江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华阳派出所、龙透关派出所警察合伙抓人。每人被抄家,属于个人信仰的私人物品被劫走。据当时的警察说,是因为华阳乡的监控里有她们挂标语的录像。
四人被非法关押在泸州纳溪看守所一年多,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开庭。
唐祖群、章兴连的家人一开始就为她们请了当地律师做有罪的从轻辩护;彭昭群是法院指派的律师;敖启珍家人聘请的是北京律师,作无罪辩护。开庭前北京律师才得知,敖启珍在关押期间法院告知她,疫情的原因北京律师不能来泸州,就给她指派了一个当地律师。开庭前,北京律师会见了敖的指派律师,指派律师表态做有罪的从轻辩护。
法庭上,四位当地律师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说话,但不管当事人敖启珍处于什么情况,北京律师则行使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在法庭上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早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该北京律师就向江阳区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对敖启珍不予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建议书》,从国法、国际法、人权、国家政策等多方位的阐明:
一、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敖启珍进行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二、敖启珍的行为应当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随其终生的一项基本的精神自由(Spirit Freedom)权利,这一权利永远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或禁止。
四、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并且逐步建立了错案终身负责制的制度,希望本案公诉人对敖启珍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避免错案的发生。
律师在《建议书》中说,不管敖启珍是否宣扬了法轮功,即便宣扬法轮功、或道家、佛教、基督教,他们都应当是合法的,并且是平等的。不管是哪种宗教,哪种学说,哪种理论,哪种思想,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就应该维护它,并给予它们平等的地位,保障它们正常的活动。律师还说,本案纯粹是个人信仰及法轮功学员宣传自己不是邪教的问题。最后,律师请求检察院:本案涉及的是信仰自由及言论自由的问题,敖启珍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希望公诉人能够把好审查起诉关,对敖启珍作出不起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江阳区检察院听不进律师合理、合法的意见,依然把案子推上法庭。
十一月二十四日庭审中,律师指出,公诉人在起诉中列举的一些“证据”,与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不相符合。那么这些不相符合的证据是谁的呢?从哪来的呢?办案机关没有进行排查,也没有给出答复;以上矛盾之处江阳区检察院没有查明且作出合理解释,明显事实不清。
律师还指出,提供《认定书》的认定单位是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公安局与江阳区公安分局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认定的主体不合法,存在明显的自侦自鉴,程序严重违法;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公诉人提供的几种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在行使《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
律师进一步阐明:对敖启珍定罪违反了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 自由的权利。”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为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就是邪教。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也不包括法轮功,因此,对被告人敖启珍定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条款……
律师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比较全面、翔实的辩护,最后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请各位法官充分考虑本案没有受害人,敖启珍本人身体状况的现状,尊重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宣判敖启珍无罪。
法官没有打断北京律师的发言,律师辩护完整,顺利;北京律师向法官提议庭审完毕让当事人与家属见面,法官采纳;北京律师提出的关于证据事实、数量不清的问题,另几位当地律师表示认可。
公诉人对北京律师的辩护没有反驳,最终还是提出了有罪的量刑建议。
在场的有家属聆听了北京律师的无罪辩护很感慨,觉得北京律师讲得好,有胆识,了不起,很敬佩。
本案法官李焕庭,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任江阳区法院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与冤判法轮功学员罗水珍、赵昭铨、程思桂、梁文德。泸州市工商局干部梁文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家门口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五年六个月(第二次被非法判刑),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四川成都龙泉女子监狱被迫害致死,终年六十四岁。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李焕庭担任本案审判长,在法律、良知、真相面前,如何选择,众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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