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北京66岁的法轮功学员李玉华女士被非法判刑丰台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金一千元。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李玉华女儿接到丰台检察院对李玉华的变更起诉书, 内容说:“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三时,被告人李玉华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五爱屯东街至警备东路机场北大门区间内,欲向过往行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
李玉华当时被警察绑架、非法搜身。此案早应在二零一九年结束了,如今丰台检察院又突然从新变更构陷李玉华,通知李玉华和她女儿要她们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到丰台法院去接受庭审。
八月二十八日在丰台法院非法庭审中,李玉华向法院递交了辩护书,并打算当庭按事先整理好的辩护词为自己辩护,刚念了不到三分之一,可法官却说:你不用念了,没事了,你把辩护书交给我吧,我拿回去一定会好好看的,并提示李玉华你也给负责起诉你的检察长马志坤一份吧,我让他也回去好好看看。随后说李玉华你没事了回家去吧。
九月二十九日,李玉华接到了北京丰台法院非法判决李玉华有期徒刑的判决书,并非法罚款一千元人民币。并限在十日内李玉华如不上诉就立即执行本次非法判决。
以下是李玉华2020年8月28日向法院递交的辩护书内容: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公诉人指控我李玉华触犯《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符合法律对我行为事实的量刑标准:公诉人没有对“邪教”概念提供合法的司法解释,公诉人所提供的所谓司法解释都是无效的。这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定性标准:公诉人指控我2019年5月22日13时“欲向过往行人散发法轮功真相,指控我携带法轮功真相,和真相币、光盘”构成犯罪,这是没有事实证据的,所举证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的行为后果,给什么人、什么财产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与损坏,破坏了什么样的法律实施。我的行为没有损坏任何财产,没有人指控我的行为给他的财产造成了什么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则是构成该罪的两个必要条件,而且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该罪。而我李玉华并不具有构成该罪的两个必要条件,因而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我李玉华不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
虽然我李玉华修炼法轮功,但是法轮功并不是邪教。这是衡量他是否具有第一个必要条件:“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关键所在,也是本案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之一。
公诉人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本人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公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因此,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律,法庭应当认定我无罪,判决执法机关赔偿由于错误执法给我造成的一切精神与物质损失。
我李玉华要求公诉人依照法律条款解释证据所能证明的所谓犯罪结果与所谓的涉嫌罪名的关系。
1、公诉人指控我所携带的法轮功“书籍”“刊物”“人民币上的法轮功宣传语”,我要求公诉人当庭全部念给听众、不得断章取义,并解释内容中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属于导致犯罪的后果。公布证据是公诉人的法律责任!
2、不当庭公布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是案件证据的财物应该由办案机关依法退回给我,拒不退回的,我会依照法律追究办案人的个人法律责任。
一、为什么说法轮功不是邪教?
首先,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使人变得越来越诚实、善良、宽容、平和,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我认为:“真”就是说真话,办真事,不欺骗。“善”就是慈悲善良,待人友善。“忍”就是忍让,宽容大度。这怎么能是邪的呢?难道“假、恶、斗”成为正的了?我们应该表彰骗子?纵容恶人?鼓励争斗?难道一个崇尚“暴力革命”、宣扬“斗争哲学”、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而“其乐无穷”的组织或民族能够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
事实上,几十年来我们中华民族吃尽了“假、恶、斗”的苦头。几十年的“战天斗地,改造山河”已经摧毁了我们的生态环境。天不再蓝,水不再清;水土污染,资源近枯。我们不得不在雾霾之下吃着有毒食品,被疾病包围,沦为癌症大国。持续的“改造思想”、“文化革命”摧毁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和传统价值观。文明古国不再文明,礼仪之邦不重礼仪。中国游客已经为成全球最不文明礼貌的游客,令各国民众头痛不已。排斥“真、善、忍”普世理念,灌输“一切向钱看”、“不管黑猫白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闷声发大财”等铜臭理念,导致人心道德急速下滑:坑蒙拐骗、贪黄毒赌、背信弃义、假冒伪劣……比比皆是,已沦为“山寨”大国。谁正?谁邪?谁好?谁坏?从普世价值和理念上看是一清二楚的。
其次,迄今为止,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既是在江氏挟持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0日出台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只是对取缔和惩治邪教活动作出了一个空泛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者定罪的依据。至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1999年10月9日、2001年6月4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之二)中也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都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出现“法轮功是邪教”字样的唯一所谓文件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既不是“法律解释”,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国家法律”。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被使用。所以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轮功也不是邪教,而法轮功教导真、善、忍普世价值。
事实上:迄今为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共有14种,但是其中并没有法轮功。
公安部分别于2000年、2005年两次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通字〈2005〉39号)。这两个文件明确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0〉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而这14种“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全文)。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号和公通字(2005)39号这两个文件的全部内容,再次向社会公布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名单,唯独没有法轮功。实际上就是再一次公开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
这是否定法轮功是“邪教”之说的极其重要的官方文件,表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安部三方的立场和态度。特别是现当局以这种方式公开否定了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诬蔑,明确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但至今被江氏之流极力掩盖,导致基层民众对此模糊不清。
实际上,“邪教”之说来源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采访谈话,而江泽民的个人谈话不是法律。江泽民由于极端妒嫉法轮功而不顾其他政治局常委们的一致反对于1999年7月20日开始迫害法轮功。但是,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同日公安部针对法轮功“六禁止”的《通告》,也只限于“取缔”和“禁止”法轮功,并没有法轮功是什么“邪教”之说。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突然诬蔑法轮功是什么“邪教”,第三天(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是邪教”,之后国内媒体才开始出现了法轮功是“邪教”之说。而在1999年10月27日之前,国内媒体从未有过法轮功是什么“邪教”之说。但是,江泽民的个人谈话不是法律,评论员的文章更不是法律,舆论宣传文章再多也不是法律。
综上所述:法轮功不是邪教。
二、法轮功不是迷信
什么叫迷信?从字义上讲,迷信是指醉心于某种事物,发生特殊的爱好,或者说着迷的相信了什么就是迷信了,本来没有贬义。但是,自“文化大革命”以后,人们对神佛的信仰就被扣上了“迷信”的大帽子,成为打人的棍子。可是在世界上普遍流行的几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不都是对各自神的信仰吗?这些宗教在中国不也是合法的吗?也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吗?《宪法》第36条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251条也规定了惩治“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现行的《宪法》和《刑法》,公民是否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公民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最起码公民不会因为对神佛的信仰而获罪。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功法,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整个气功界及北京高层,很快通过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及中国人体科学研究会的各项测试与考评。当年法轮功就被接纳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直属功派。在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授予“明星功派”。在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大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1998年11月24日上海电视台新闻节目播放了上海体育中心近万名法轮功修炼者集体炼功以及推广表演的采访录像,并报道说,全世界约有一亿人学炼法轮大法。
1998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专家,对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199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前人大部份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同年底,乔石委员长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早在1994年底,李洪志先生就结束了在中国的办班传功活动,自1995年初开始应国外邀请赴法国、瑞典等欧、美、亚、澳、太等地区传功传法至今。
自1999年7月20日之后,虽然法轮功在中国遭到打压,但是随着“天安门自焚”伪案、“1400例”、”万人围攻中南海”等内幕真相在全球不断被曝光,江氏对法轮功的污蔑宣传也以失败而告终。 法轮功迅速弘传至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40多种文字在全球发行,并可免费在互联网下载。在印度,仅班加罗尔市就有80多所学校的师生集体修炼法轮功,并将法轮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中的《论语》列为英文教材的卷首。仅印度德里警察大学就有三千名学生集体修炼法轮功。美国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艾肯分校将法轮大法列为本校一门正式课程教授学生。
在台湾有上百万人修炼法轮功。台湾各监狱陆续将学炼法轮功纳入监狱的教化课程,用“真、善、忍”的理念教化犯人,几年来收到奇效,使很多服刑人员由烦躁不安变得祥和文雅。成功破解了教化犯人的“世界难题”,成为台湾监狱管理的“绝招”。
鉴于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为人类心灵健康和身体健康作出的杰出贡献,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迄今已获得各国政府褒奖1899项,获各国议会支持决议案391项,获各国政要支持信函1200件。其中,李洪志先生荣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华人榜”榜首,2009年李洪志先生获亚太人权基金会颁发的“杰出精神领袖奖”,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世界各国许多城市纷纷宣布将世界法轮大法日〔每年的5月13日〕定为本城市的法轮大法日和李洪志日。李洪志先生及其法轮大法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在人类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绝无仅有!也为中华民族赢得了极高的声誉。
这样一个受到世界各族裔敬仰的高德大法不是迷信。
因此,我李玉华不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他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我李玉华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更不能构成该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各部委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并不属于行政法规。
不论我李玉华是否制作或拥有法轮功宣传品,也不论我是否宣传了法轮功,并没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请问公诉人:我李玉华到底破坏了哪一个“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了?这个“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名称叫什么?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被我李玉华破坏了?被破坏到什么程度了?在哪个区域内不能实施了?在哪个时间段内不能实施了?对于本案这个基本的事实问题,公诉人必须逐一说明并逐一举证。然而公诉人却无法说清,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缺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我李玉华就更不能构成该罪了。 如:公诉人指控某人犯有“杀人罪”,可是他杀害谁了?谁被他杀了?是被杀死亡了呢?还是被杀伤致残?……公诉人却无法说清并逐-举证。那么,法庭能以“杀人罪”对某人处以刑罚吗?又比如:公诉人指控某人犯有“抢劫罪”,可是他抢劫谁了?谁被他抢劫了?被抢劫了什么东西?……公诉人也无法说清并逐一举证。那么,法庭能以“抢劫罪”对某人处以刑罚吗?假如,在这种缺乏“杀人”的客观事实和“被杀”后果的情况下,法官执意以“杀人罪”对某人处以刑罚,或者在这种缺乏“抢劫”的客观事实和“被抢”后果的情况下,法官执意以“抢劫罪”对某人处以刑罚。那么,该案所有经办人员是否均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综上所述:我李玉华既不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又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所以,我李玉华不构成《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换句话说,《刑法》第300条规定的构成该罪的两个必要条件应当同时齐备,缺-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该罪。而对我李玉华来说,这两个必要条件都不具备。因此,我李玉华不构成《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四、对我李玉华进行刑事追究,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和《刑法》的多项规定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并严重背离了当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国策以及“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法轮功或者不信仰法轮功,否则将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罪行,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国也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思想不受法律追究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并遵守这些原则也是中国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自由:一个是宗教信仰自身存在、传播、发展的自由,另一个是公民信与不信或者信仰什么宗教的自由。所以,公民有用任何载体包括书刊、光碟、标语、条幅、通讯、影视等传播法轮功及其真相的自由。
法轮功修炼者讲清法轮功真相包括被迫害的真相或者宣传法轮功“真、善、忍”的普世价值和理念是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或法轮功书籍是公民享有的出版自由;与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集体学法、炼功、交流切磋等集体活动是公民享有的集会自由;自己或帮助其他公民收听、收看任何媒体的资讯和信息完全是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和通信自由。这些自由都是受中国《宪法》和《刑法》以及国际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怎么能把这些公民的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呢?当今世界上哪一个组织哪一个团体如此惧怕并如此仇视“真、善、忍”的普世价值和理念呢?什么是反社会?什么是反人类?值得人们深思。
2012年以来,政府突出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国策以及“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就是警告所有执法人员:任何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都要终身负责,任何人没有保护伞,也休想得到任何“上级”的保护。俗话叫作:自作自受,好自为之。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表明现当局不仅不会为前任的罪责背黑锅,当替罪羊,而且将对违法违宪者终身追究责任。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个《规定》既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又给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拒绝幕后操纵的一把尚方宝剑,使其不能逍遥法外。
新修订的于2016年3月1日生效执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27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取消了旧《规定》中因执行上级命令造成错案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条款,撤销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保护伞。
习近平在2016年4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了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政策。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报》连续刊发三篇解读习近平关于中国宗教政策讲话的文章,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并强调:“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016年8月30日,全国各地传达了中共中央文件精神:镇压法轮功十七年来造成了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其亲属、子女在任职、就业、入伍、升学等许多方面的不公正对待,今后各地要逐步给予解脱,……。
2016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依法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等条款。
诸如上列新政为依法纠正江氏所推行的“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的迫害政策,释放出了强有力的信号。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人员遵守这个原则,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的保护了自己。离开了这个原则,不顾“事实”和“法律”,以“内部通知”、“指示精神”为依据办理案件,必将成为江氏之流的替罪羊,断送了自己的未来。
其实,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已经堵死了公务员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公务员法》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等新政共同斩断了执行违法决定或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务人员的任何希望。
追随江氏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民众的主要帮凶周永康、李东生、周本顺、奚晓明、马建、王力军、朱明国、张越、武长顺、赵黎平等大批高官相继被绳之以法,更大的元凶也即将落马。指望这些“内部通知”、“指示精神”为自己开脫法律责任,犹如痴人说梦。
水落石出终有日,违法必究是根本。随着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等重要国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反腐风暴的深入开展,江氏之流己成土崩瓦解之势。历史巨变在即,法律必将回归正义。随着国内近21万民众向“两高”实名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以及全球近200万人连署签名向“两高”举报江泽民犯下的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等系列罪行,世纪大审判已经拉开了序幕。每一位司法人员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需要慎重思量,再思量!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的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
几十年来,历次政治运动都是“发动群众斗群众”,而每次运动之后,先拿那些“被发动起来的群众”也就是那些忠实执行上级“路线”、“方针”、“政策”的积极分子们〔群众〕开刀,作为替罪羊,为“被迫害的群众”平反昭雪,以彰显其“伟、光、正”。把戏须看透,勿作戏中人!作茧必自缚,向善即自救,有史以来屡试不爽。
特此提出我的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请依法判决我李玉华无罪。相信你们能够为“实事”负责,为“法律”负责,为当事人负责。更相信你们有智慧为你们自己负责,为你们的将来负责。真心希望你们能够有一个美好的未来!谢谢!
辩护人:李玉华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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