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安徽合肥市六十四岁的法轮功女学员翟亚男被非法关押近两年,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被枉判两年六个月,并非法处罚金三千元,本人已经提出上诉。
翟亚男,合肥庐阳区法轮功学员,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法轮功遭受迫害后,她曾经沿着京九铁路,步行二十四天去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二零一八年十月,翟亚男发放真相资料,被蜀山区井岗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非法关押于合肥女子看守所。构陷她的案卷材料两次被合肥蜀山区检察院退回到派出所,但检察院李卫华和派出所所长李春生拒绝放人,第三次所谓“补充侦查”后,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初非法起诉到蜀山区法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翟亚男遭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非法远程庭审,律师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当庭指出所有证据与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且证据链条不完整,没有犯罪对象,没有危害后果;鉴定单位合肥市公安局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由其鉴定的东西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有证人未到庭,物证未移交法院,且开庭时未让被害人翟亚男看物证,这些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当公诉人举证翟的家属说翟炼功疯狂时,律师平静地向翟提问:你什么时候开始炼法轮功的?因为什么原因炼功的?炼功有什么效果?有人向你们收费吗?翟亚男一一作出正确的回答。
法庭与公诉人未曾预想到会出现如此局面。审判员欲打断律师的辩护,律师回答:现在不让说,什么时候给说?公诉人说:你作为(法轮功的)辩护人要理性的辩护。律师回复:我很理性。
律师还告诉法庭: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署的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已经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实行的禁止出版法轮功出版物的决定,审判员让律师庭后将第五十号令寄给他。
审判员朱毅当庭未做出判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翟亚男被非法判两年六个月,并勒索处罚金三千元。审判长吴小水、审判员朱毅、陪审员丁尚飞,公诉人李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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