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轮功学员安春云女士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被警察绑架、构陷,国保警察多次阻挠律师会见。天津市大港法院非法庭审安春云两次,都没有通知家属和律师。
第一次是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没有通知家属和律师,安春云对此提出异议,加上公诉人也未到,庭没开成。
第二次是在十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还是没有通知家属和律师,巧的是当天正好赶上律师来会见安春云,律师得到开庭的消息,立即赶到法庭。庭前律师和法官发生争执,原因是法官要求律师不能说法轮功不是×教,律师要求出示文件。
在开庭过程中,律师和安春云姐姐共同为安春云辩护。安春云本人提出搜查违法的问题、提出控告。安说:炼功利国利民,利于国家安定,对自己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对指控安春云的所谓证据,辩护人说:在卷中,有一个检察院要求办案机关整改的书面材料明确指出:在对安春云家搜查时搜查清单上的见证人是公安辅警。辅警当见证人等于办案人自己给自己当见证人;自己当见证人,完全背离法律。所以对安春云家搜查出来物证,由于违反法律程序失去法律效力。
加上搜查时没有让本人和家属在场,所以对这个关键证据被否定,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由于证据被否定,起诉书的起诉不成立。
公诉人对辩护人以上意见,没有做任何回答。庭审中途,公诉人要求补侦,审判长宣布休庭。
庭审再次开始时,公诉人补充了一个证据,证据内容是:经过检验安春云的手机里面没有法轮功内容。公诉人宣布完毕后,辩护人说这是当事人无罪证据。
在法庭辩护过程中,公诉人坚持起诉书的观点,狡辩的理由是,虽然搜查时候的见证人违法,但是有视频证据。对此辩护人指出这个视频更是违法办案的证据:卷中办案人是两个,视频里面有十多个人在场搜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除了有合法身份的办案人有搜查权外,一切公民单位无权对公民家搜查,办案人放任这么多违法人进入公民见搜查,知法犯法。因此这个视频也是违法证据。
没有事实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后果,本案起诉不成立,被告无罪!
安春云女士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永明里小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被上古林派出所等十多个警察绑架、非法抄家。家属到派出所质问为什么绑架安春云,警察说:“不为什么,就因为她炼法轮功,上边来检查,她撞枪口上了。”警察在把她劫往看守所时,在医院检查出安春云血压高,血糖也高,看守所不收,警察强行把安春云投入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非法关押。安春云的律师曾几次与看守所预约要求会见安春云,被大港国保阻挠。
以下引用辩护人辩护词的部分内容:
一、本案由于程序违法,导致关键证据无效。起诉书的证据无效。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公诉人针对公安办案人员用辅警做见证人的违法事实,明令公安办案机关整改,导致搜查的物证失去法律效力。
录像没有给当庭播放。录像里面没有被告和家属在场,有其他人,都是非执法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任何公民和单位无权进入当事人家中,办案人允许那么多无关人员进入家中,严重违法。
依照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必须本人和家属在场,被告和家属都不让在场,而且现场的见证人是和办案人共同办案的辅警,这个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这个对家庭搜查的清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因很简单,违法。公诉人作为证据的搜查清单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当事人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事实和后果,更无犯罪被害人。
把一名奉公守法的人说成破坏法律实施,纯属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无被害人的指控,无对社会危害的证据,更无传播制作的证据。连起码犯罪构成要件都没有,谈何犯罪?
三、法无明文不为罪,目前中国任何法律没有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任何规定。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迫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天津市大港法院
地址:天津市世纪大道东延长线两公里北侧,邮编:300450,电话:022-63366000
审判长:马建斌
检察官:刘明、赵东
古林派出所
地址:天津市大港区古林街东环路856号,邮编:300270
值班电话:022-63217424
所长胡秀杰:13920821661
孟所长:15222255666
张国治副所长:18802211808
刘鑫明、李俊明、郝警官(参与绑架抄家)
大港公安局
地址:天津市世纪大道14号,邮编:300270,电话:63220514
预审科:田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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