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河北省迁西县七十岁的柴淑珍近日被遵化法院枉法判决:她被判一年半,罚款四千元。
柴淑珍曾十次被绑架,这次是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在尹庄集市上被尹庄派出所绑架的。遵化市法院以柴淑珍两年内罚被行政处罚过而对她判刑一年半。
所谓两年内曾经受到过行政处罚,是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柴淑珍在洒河集市上被洒河派出所警察绑架,当时的洒河派出所所长是付国强。柴淑珍说他们绑架她是违法的。他们以姓名不实对她行政拘留。她被带到康力医院检查,体检显示高血压(210/110毫米汞柱)、窦性心律过速。警察仍把她带到拘留所。拘留所再次测量血压,血压仍然过高,拘留所没有收她。
迁西县公安局、尹庄派出所、迁西县检察院跟从贾宝忠对柴淑珍”往刑事上靠“的犯罪指令,串通一气,罗织罪名,有意构陷她。
构陷柴淑珍的案卷被移交遵化市检察院,遵化市检察院杨海龙对她提起公诉。遵化市法院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十月二十二日两次对柴淑珍非法开庭。律师提出:柴淑珍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应将修炼法轮功的益处告诉给别人作为犯罪处理,柴淑珍的行为谈不上组织和利用组织,谈不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宣传品只是人们思想的反映,不能将传播宣传品的行为定为犯罪。请宣告柴淑珍无罪。但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特别荒唐的是所谓的证人证言,法庭竟然一再把所谓证人李晓明“听到的”说成是“看到的”。李晓明是尹庄乡祝君康药店的销售人员,据李晓明说,他听来药店买药的人说外面有个老太太发法轮功真相,他出去看到警察把老太太带走,他就回店里了。律师指出这只是传言。但遵化法院却仍然在判决书中说李晓明看到老太太传播法轮功,发放书籍。
还有一个没有身份信息的所谓证人付荣艳被拿来构陷柴淑珍,被律师指出这是身份不明。这个证人被否定后,对柴淑珍有意构陷的公检法系统人员,不知是谁,又在判决书中硬塞进来一个张铭芳——两次开庭都没提到过、却凭空又多出一个证人!称其是尹庄乡祝君康药店的工作人员,看柴淑珍在药店外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
谁在背后指使?谁在玩弄法律,证人可以随意想加谁就加谁,想给谁凑什么证据就凑什么证据,法律岂不成了拿在手中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面团?
律师除对李晓明、付荣艳所谓的证人证言的漏洞明确指出之外 ,还说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变为证据材料,才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是不包括证人证言的。李晓明、付荣艳的证言在尹庄派出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应予以排除。但遵化法庭仍把这所谓的证人证人作为诬判柴淑珍的证人证言堂而皇之的作为构陷柴淑珍的证据之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遵化市法院对柴淑珍下达判决书,柴淑珍被非法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罚款四千元。
柴淑珍表示如果判她有罪,她会上诉。
对这样一个一心修心向善,处处与人为善的老太太,都不放过,这个邪党政权虚弱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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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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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副局长付国强:13832983612,宅:0315-5689811(曾任洒河派出所所长)
尹庄派出所:5989521、59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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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鹏飞:1383298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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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王珊珊:18532586563
书记员华志红
陪审员王凤琳、王少辉
遵化市检察院
检察长 李跃明
公诉部长(副检察长)郭成亮:13813587767
公诉人杨海龙
迁西县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紫玉街5号
检察长:狄泽军
证人 迁西县尹庄乡祝君康药店销售人员:李晓明
迁西县尹庄乡祝君康药店工作人员:张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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