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作为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刑庭的负责人之一,李波仇视法轮功,敌视法轮功学员,作为审判长,不知枉判了多少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轮功修炼者。仅六月十二日这天,先后开了两庭,判了法轮功学员易文君八年刑期,勒索罚款一万元;六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谭顺碧被非法判八年半。
李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对多个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的审判长,一九七二年九月三十日出生,电话:18780288033,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01号2栋902号。
作为庭长、审判长的李波一再违法,规定这天开庭不准外人进入法庭旁听,家属只能进一人,不敢公开、透明。若行得正怕什么?不敢公开审理而诬判!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庭上当事人易文君用自己修炼大法后的事实证实法轮大法好,为自己做无罪辩解,李波多次敲响法锤阻止,不准说下去。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中,也被敲法锤阻止,并受到公诉人的威胁:“你的言行已经很危险了!”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也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以权压人,以势压人,不主持公道,完全于法律不顾,以敲法锤来堵辩护人的嘴,这就是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的“庭”级法官李波,犯了“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违反《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李波已涉嫌犯了多少种罪?数罪并罚,李波该当何种刑罚?!他才应该是被告。现在他对大法弟子动辄判8年或8年以上,他自己该被判多少年刑期?
首先,“利用迷信”之类中的迷信是无神论者的看法,不能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宪法》规定:有信仰和无信仰都受法律保护,信仰自由。信与不信都不能受到歧视。子法服从母法,根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法轮功修炼合法不违法。李波作为刑庭副庭长,更得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遵从证据裁判原则。
1、李波及公诉人诬陷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应拿出法律依据,庭上举证,对簿公堂。法轮功学员有法轮功不是“×教”的依据。
1)众所周知,前国家领导人乔石经过全国范围大量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经过修炼法轮功学员自己身心受益,是亲身的感受、见证。
2)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公安部认定的7个×教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7个×教(共14个×教)其中没有法轮功(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3)2011年11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国家出版界最高行政长官柳斌杰签发的第50号令,其中第99项、100项废除禁令,《转法轮》等书籍解禁,出版合法。之后,再没有高出这些级别的单位了,没有国家级文件废除即这些单位或组织自己否定废除以上这两个文件,就应该执行,若有应该公开出示,要合法、符合政务公开的规定(这两个官方文件百度都曾可以搜到)。
2、公诉人说不出当事人到底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表明公诉人对当事人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指控不能成立。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不该判法轮功学员易文君、谭顺碧有罪,还判的那么重。
李波可悲的追求“业绩”,殊不知这种“业绩”越大,“业力”越大,罪过越大。那边劳教取消了,这边刑罚扩大化了。公务员法规定:执行上级明显错误的决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你判了法轮功学员有罪,他(她)还是无罪。你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的追究,你就违法犯罪了。不但你犯罪了,你前面的公诉人、公安抓人的人,因这一锤定音,都犯罪了。因为不经法庭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说有罪。对无罪人判的越重,他们随之罪过越大。这些不说他也知道,他真的是迷失了。大法弟子让他了解真相,他不听。
作为一个法官,多起法轮功被构陷案的审判长,作为审判长、刑庭副庭长,要治当事人有罪为什么不真正了解一下法轮功是什么?《转法轮》里到底写了些什么?其中有一句“末法不只是佛教末法,而是人类社会没有维持道德的心法约束了。”法的威严与慈悲同在,还是由衷地希望李波选择好的未来,他还有机会。他还得了解一下迫害法轮功的真相。
目前在美国的一些宗教及信仰团体被告知,美国政府意在更加严格地审核签证申请,对人权及宗教迫害者拒发签证,包括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如旅游、探亲、商务等),已发签证者(包括“绿卡”持有者)也可能被拒入境。李波已经成为被举报者之一(《举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审判长李波》),相关资料会被递交到美国政府相关部门。
李波审判长及办理法轮功被构陷案的审判长使用好手中的签字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枪口高抬一厘米”,这也是救赎自己,选择自己的未来。
迫害法轮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希望审判长们依《宪法》和法律,遵从证据法定,证据裁判的原则履行职责,千万别抱着法不治众的心理。人不治还有天治呢!大法弟子为什么讲真相,就是为了让你明白真相,有一个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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