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吴艳华等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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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轮功学员吴艳华、关兴涛、都业成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被绑架,一直非法关押在大庆市看守所。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三位法轮功学员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非法庭审。

八月十二日上午大约十一点十五分,三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共二十五人进入法庭旁听。关兴涛和吴艳华夫妇的家人为他们请了律师做辩护。原定是十点开庭,拖到十一点三十分,审判长张新乐宣布开庭。

三位法轮功学员,吴艳华、关兴涛、都业成,戴着手铐,穿着拖鞋,进入法庭,他们虽然都消瘦了,但精神还好。律师请求把当事人的手铐去掉,并让他们坐下,审判长张新乐并没有让法警去掉手铐,只是让三人坐下,然后分别询问三名法轮功学员的年龄、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

众亲属看到九个月未见的亲人站在了“被告席”上,难免有些心酸,都业成的老母亲不自觉地脱口而出:“我的好儿子!”却被法警立即制止并警告。

接下来,公诉人构陷三位法轮功学员,在拼凑的一百多页的卷宗中,无非都是三人合法拥有的书籍、手机、电脑等私人物品。

接下来审判长问吴艳华的律师有什么要问的吗,律师问吴艳华:“你修炼法轮功有组织吗?”吴艳华说:“没有组织,只是自己在家学炼,祛病健身,我没有犯罪,只是想做个好人。”审判长张新乐说:“你们总说做个好人,我们都在‘做好人’。”之后叫吴艳华出去。

审判长又分别叫关兴涛、都业成回答提问,律师又问了关兴涛相关问题,关兴涛平静地回答了律师的提问。都业成也回答了法官的提问,并提出了有异议的地方。

中午十二点四十五分,审判长张新乐宣布休庭,二十分钟后,继续开庭。

下午一点三十分,审判长张新乐宣布进行法庭辩护。吴艳华的律师声音清晰、洪亮,首先他肯定吴艳华没有罪,然后逐一说明公诉人的所谓“材料”没有查出任何东西说明她犯罪,而且审问记录和物品清单都不是电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闭的,这都是违法的,至于吴艳华“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她破坏哪条法律了?律师说出了相关法律都有多少条,足以证明一个普通百姓根本破坏不了国家法律的实施,只有掌握公权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公诉人给吴艳华和都业成的量刑是5~6年,关兴涛的量刑是7~8年。当律师指出,在国外劫持飞机的也就判5年,公诉人打断律师,在中国只说中国的法律,别说国际上的事。律师说:中国也是联合国理事国。

关兴涛的律师说:辩护人经认真查阅案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关兴涛无罪,应立即释放。关兴涛修炼法轮功,不符合“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他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关兴涛没有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客观要件,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破坏了其中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的实施。

另外,律师还强调,公安部两度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及公通字【2005】39号)中认定的十四种×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注:法轮功是修炼真善忍的高德大法,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以关兴涛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公诉人无言以对。

律师读出了李洪志师父在一九九六年《美国第一次讲法》和一九九八年《北美首届法会讲法》中的关于法轮功不是宗教的内容时,审判长张新乐打断了律师,并说不可以在法庭上宣读法轮功的东西。

停止片刻,律师并不为其所动,继续指出:法轮功修炼者遍布世界许多国家,截至目前,除了中国、朝鲜之外,没有任何其它国家认为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难道法轮功修炼者不破坏其它国家当地法律实施,唯独破坏中国法律实施?

审判长张新乐再一次打断律师,但这并没有阻止律师的声音,律师进一步指出关兴涛的居住地不在让胡路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后,律师希望本案依法公正判决。

都业成没有请律师,他声音清晰洪亮的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说自己修炼法轮功是为做个好人,没有犯罪,自己平时开店,为了维持生活,有什么能力去破坏法律实施?

法庭自辩时,审判长张新乐习惯性地打断三人的陈述,所谓的自辩成了审判长的“一言堂”。

审判长张新乐没有当庭宣判。

最后引用辩护律师的一段话:“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最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无法交待!”

庭审现场参与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
地址:让胡路区西苑南路西苑街301号门,邮编:163453
法官张欣乐:13359596629
书记员张雪:0459-5509090-8309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
地址:大庆市让胡区玉门街139号,邮编:163453
公诉人封光:0459-5974201、13089060016
公诉人丁宁:1590459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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