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南县四名法轮功学员均被维持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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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沂南县荒唐地在异地――临沂河东区看守所组成了一个所谓“法庭”,仓促对四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所谓“庭审”。三月二十七日,又突然秘密枉判四名法轮功学员一至三年半的刑期和一到三万元的所谓“罚金”,四名法轮功学员及家人要求上诉。五月二十四日,临沂中级法院秘密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零一八年,沂南县公安局因怀疑这个县的依汶镇隋家店村法轮功学员参与声援“邢西美冤死案控诉”活动,便图谋报复,于八月、十月份两次纠合公安国保等大批警力,非法抓捕了刘乃勋(刘乃训)、王西兰,祖培永、李长芳等多人。沂南县公检法人员受政法委、610的操控指使,对他们无理构陷,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荒唐地在异地――临沂河东区看守所组成了一个所谓“法庭”,仓促进行所谓“庭审”,三月二十七日,又突然秘密枉判。

其中,七十岁左右的刘乃勋被枉判三年,老伴王西兰被枉判两年;祖培永被枉判三年半,李长芳被枉判两年半。未炼法轮功的王永刚与付文合(二人刑拘后取保)一同被枉判一年,六人均被讹诈了一万到三万元不等的所谓罚金,四名法轮功学员都被非法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他们都是依汶镇隋家店村和附近的村民。

过程中,沂南县公检法以抢劫的法轮功书籍、聚会炼功、传单、真相币为指证,以编造的口供为人证,以两高的“司法解释”和临沂国保的“批复意见”为法律依据,进行非法判决。但这都是谎言。

真相是:宪法至上,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有信仰传播福音的自由,也有依法维权的自由,书籍、聚会炼功和真相币、传单,都是信仰者正常的信仰活动和诉冤维权的合法方式,这是证据吗?他们没有庙宇,没有入教仪式,何来某教之说?他们依法信仰,依法维权,破坏了那个法律的实施?

本案判刑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至今查遍中国所有法律没有一条法律明文说法轮功是某教,两高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立法,违宪违法,临沂国保的批复更是无稽之谈的非法依据;这些法律常识证明,蒙难者的所谓“罪名”是被强加构陷的,是冤枉的。

就这样,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沂南县依汶镇派出所长刘伟明、县国保队长胡发强、县公安局长刘星、县检察院公诉人苗士武、县法院审判长尹传伟,联手直接制造了这起大冤案。当受害人及家人得知枉判后,立即上诉临沂中级法院,要求立案重审,依法改判无罪,但是受到沂南县法院审判长尹传伟的阻挠,他声称,判决书不能给家人和其他人看,上诉书不低于11页,否则不给上诉。受到当事人家人的质疑、谴责和抵制。

临沂中级法院假惺惺受理上诉,但既没有立案重审,家属依法递交控告书时,被中级法院的邱文说成是闹事,也没有调查清楚案件内情,只是草草阅卷,与沂南法院沆瀣一气,于五月二十四日秘密内定维持原判,家人得知消息时,维持原判的案卷早就退回沂南法院了。

家属于6月26日再次依照法律对临沂中级法院的最终判定进行申诉时,被临沂中级法院、临沂检察院以临沂当地内部文件为由,声称申诉必须由律师代理,家属问刑法规定家属完全可以代理申诉,为什么临沂不可以,难道法律不是统一的吗?难道临沂有自己的法律吗?司法人员慌慌逃避,不给予正面回答。

(详见明慧网文章《山东沂南县公安局以“扫黑”之名迫害善良百姓》、《发生在年关前的荒唐庭审》、《荒唐庭审、荒唐判决 山东沂南县法院制造冤案》等)

参与本案有关人员:
依汶派出所所长刘伟明,手机:13573951366、(宅)0539-3230208
沂南公安局局长刘星,手机:13905397663
沂南国保队长胡发强,手机:13573991801、13573982901
沂南检察院公诉人苗士武
沂南法院审判长尹传伟,手机:18553917169
审判长:何守江
审判员:邱文、陈刚
法官助理:姜洁
书记员:黄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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