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19年5月2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法官金华在既不提前通知当事人、也不提前通知家属、律师的情况下,就私下开庭,非法秘密庭审法轮功学员刘肖雄。刘肖雄的家属向法院递交控告状,要求法院依法纠正金华法官的违法行为,撤销这种非法庭审。
家属在控告状中指出,辩护权是法律赋予案件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的权利。
《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32条的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该项权利,使得当事人能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到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的辩护律师,《律师法》第10条第2款专门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获得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高检规则》中都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法官金华5月20日对刘肖雄非法开庭,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剥夺了律师和家属的辩护权,这种行为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和“辩护”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被控告人金华法官为了达到剥夺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在确定开庭前不通知辩护律师、家属、甚至案件当事人,而且在开庭三日以前也没有公布案由及开庭时间和地点。这不是在开庭审理案件,而是在私设公堂,陷害无辜。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
家属希望法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这一非法私自开庭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以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刘肖雄,三十二岁,是大连和众信拓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软件工程师,为人善良诚恳,颇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是工作单位和亲朋好友眼中乐于助人的好人。他的朋友们这样评价他:肖雄我们都认识十多年了,我们最了解他,肖雄为人憨厚老实、对谁都特别真诚善良,不可能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上午十点多,大连市七贤岭派出所给刘肖雄打电话,让他到派出所去办理暂住证。刘肖雄到达派出所一楼大厅后正询问办理暂住证的事情时,所长毛宏亮从楼上下来问刘肖雄:你炼不炼法轮功?刘回复说:炼啊。毛宏亮说:炼那你就别走了!就这样刘肖雄便被非法扣押了。随后派出所警察劫持刘肖雄,于当天下午对他进行非法抄家,抄走他家中的书籍、电脑等私人合法物品。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构陷刘肖雄的案件被起诉至甘井子区法院,承办法官是高扬。家属曾几次打电话告知高扬申请做家属辩护人,并说委托的律师过些天去递交辩护手续,高扬说等到开庭之前会提前通知家属的。五月中旬左右家属再次给高扬打电话预约周五(就是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去递交辩护手续,法官告知家属说上面规定:家属辩护人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做家属辩护人。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周五)家属急忙去法院递交辩护手续,正赶往法院的途中,法官金华突然给家属打电话说:刘肖雄的案子现在转到我手里了,现在由我负责这个案子。家属莫名其妙,不知为什么会突然换法官!到达法院后家属找到法官金华,想向法官金华当面递交家属辩护的委托手续,不料金华告知家属说上面规定:亲属辩护人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所谓“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不炼功的证明”(而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这几项规定)。
家属当面向金华法官递交了一份“不予受理申请书”,并告诉法官金华,委托的北京律师于下周一(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来法院递交辩护手续。金华一听说请的北京律师,特别惊讶,然后告知家属说:律师也得到司法局去办理备案手续(而实际上法律也并没有这项规定)。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家属委托的北京律师到大连看守所会见刘肖雄,被告知:刘肖雄已经被甘井子区法院提走去开庭了。于是家属与律师急忙打车赶往甘井子区法院。家属给金华办公室打电话没人接听,于是又辗转打电话找到其他法官,其他法官说:金华上午开庭,下午出差。
家属和律师赶到法院已是十一点二十,到法院后马上找到刑庭庭长卢明利(男),律师和家属告诉卢庭长,开庭不通知当事人家属,不通知律师,这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开庭”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要求法院立即纠正这种违法行为。
家属和律师于当天下午到看守所会见刘肖雄得知:甘井子区法院于四月十一日向他送达了起诉书,但是并没有提前三天向他下达“开庭通知书”。
在律师还没有阅卷,也没有律师和家属辩护人为刘肖雄辩护的情况下,甘井子区法院法官金华就私下开庭,公然剥夺律师和家属辩护权。这种开庭,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和“辩护”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刑罚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否则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迫害法轮功以来,法律界的许多著名学者、教授,都强烈谴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人还亲自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如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学者滕彪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宁教授等。这些年来,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炼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们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赞扬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我国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冤假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轮功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他要求修炼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做一个更好的人。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确实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并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现在法轮功已洪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泽民集团为打压法轮功而编造的谎言,使人们能从这些谎言中解脱出来,以免成为这些谎言的牺牲品。
这场荒谬的迫害总有一天会被终止。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以下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相关信息:
(此次对刘肖雄非法秘密开庭的女法官是金华:0411-82793897)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6号,邮编:116039
或: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116039
院长、书记温连生:0411-82793701、13889629636
副院长范芃:0411-82793702
主管刑事庭副院长林迎春:0411-82793719
其他院长电话:0411-82793703、0411-82793704、0411-82793705
刑事审判庭庭长卢名利(曾多次庭审法轮功学员):0411-82793730
刑庭法官李增兰:0411-82793776
刑庭法官娄玉珍:0411-82793733
刑庭法官蒋春艳:0411-82793757
刑庭法官段丽:0411-82793834
刑庭法官金华:0411-82793897,助理:0411-82793941(查案)
刑庭法官高扬:0411-82793849
刑庭法官郭丹华:0411-82793996
刑庭法官卢丹丹:0411-82793826
刑事审判庭内勤:0411-82793941、0411-82793942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