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会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提案」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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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香港基督教会(Hong Kong Christian Institute (HKCI))是非营利性的基督教组织,其设立目的为召集热心的基督徒积极参与文明社会,并持续贡献社会及基督教全体。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公布的「执行基本法第23条立法提案」谘商文件,HKCI有意就此表达吾等对文件内容以及政府官员对公众疑虑之回应等的关注。我们同时也通知立法会有关对23条立法之立场。

吾等的忧虑

自港府公布立法提案文件迄今,香港的法律专家、新闻工作人员、宗教团体成员、人权组织、学术机构及其他人士等均已提出多项质疑及关注。主要的关注之一为该文件内容过于模糊及广泛,以致极易被政府滥用。该文件提及的触法行为模棱两可,此将容许政府利用该法限制香港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保护他们的权利。例如,有关窃取国家机密的内容,如何定义"敌方"以及"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或HKSAR安全或利益的目的"。

其次,透过制定该等法律,HKSAR政府将依循中国执行"国家安全"的方式,作为消灭不同意见、压制文明社会发展以及剥夺香港人民基本人权的藉口。

第三,23条立法将定自由言论为非法行为,代表新闻工作者的各类组织已表达他们的严重关注,因其将威胁他们履行身为新闻工作者的责任,特别是有关煽动叛乱以及窃取国家机密。吾等担心,如果本项立法提案正式成为法律时,会对媒体实施间接的检查制度,损害香港社会的言论及表达自由。

第四,吾等也忧虑依据谘商文件相关国外政治组织的部份章节内容,"与中国境内组织有联盟关系的组织,如果中央当局以危及国家安全为由依据中国法律禁止该中国境内的组织",该与中国组织有联盟的组织,亦将遭到禁止。因此本项法律免除HKSAR政府就此等事务之任何责任或权力,因为依据立法提案香港有关"国家安全"之定义将由北京决定。目前法轮功及某些未注册的基督教会是遭到中国依"×教法"予以禁止的,那么他们在香港也有可能因此而遭到禁止。在本案例中,设若香港的基督教组织如HKCI,表达对法轮功及我们其他基督教弟兄与姐妹信仰自由的支持,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与中国禁止组织有关系的"联盟团体?

第五,多位人士已表达他们对谘商文件扩张警察权力的忧虑,警察得以在法院未签发任何批准令的情况下,仅为调查之目的就直闯私宅进行搜索及扣押物质。我们也同样对此感到忧虑,因为此项权力极易被警察滥用。
最后,身为基督教组织,吾等的基督徒情谊超越国界。过去我们已自由地和任何宗教社区联系,不需要考量他们的政治立场。但如果23条立法通过,我们可能要担忧是否可以和例如台湾的教会维持正常的关系。

虽然政府官员已尽力向公众保证法轮功学员、台湾支持者等非为本项立法提案的针对目标,以及他们的活动及组织不会受到影响,但关注及忧虑仍然存在。主要的原因为香港并未充分运行可以真实呈现人民利益的民主体制,再者本项立法提案意欲维护的国家安全概念是来自中国大陆一党国家,而这个国家没有完善的人权记录而且有镇压中国人民的历史,而其镇压所运用的正是HKSAR政府有意拥护的模糊且广泛的国家安全法律。

根据上述意见,很明显的如果HKSAR政府坚持持续推动立法提案,而未严肃考量民众的忧虑及异议,那么本法只会制造香港社会的紧张,并彰显香港政府消灭异议以阻止香港人民参与相关他们权益之决策与辩论过程的意图,当然如此一来将给予当局相当的优势。如果香港政府之原意非为如此,我们希望HKSAR政府能再度考量本案,并透过更彻底且明智的谘商程序,俾恢复公众信心。

吾等立场

身为基督徒,我们相信言论自由,特别是思想、信仰、良心及言论等自由是基本人权。我们不能以保护"国家安全"之名牺牲此等价值。特别是基督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源自我们的良心自由,其可能促使我们坚信可能会触犯香港政府的理念。再者,基督社区重要的可贵观点之一为全球伙伴情谊,此源自我们都是上帝家庭一部份的信仰。

依此原则,以及香港缺失民主与代议政治体制的现实,香港基督教会无法支持HKSAR政府"执行基本法第23条立法提案"。取而代之的是,我们提议HKSAR政府修改现行违反香港人民人权及自由的严苛法律,如公众秩序法(Public Order Ordinance)。依此提议,香港社会将对HKSAR政府确实有意创造开放且可信赖的管理体制更具信心,此一体制系落实服务香港人民且保护他们的权利。当我们必须质疑政府意图及其捍卫我们自由的诚意时,我们就无法成为如行政特首董建华在1997年香港回归时所称的"自宅的主人"。

会长萝丝.吴

香港基督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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