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合肥市法轮功学员李国珍与丁子清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被非法庭审,两位学员当庭陈述法轮大法的美好,她们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了,精神上得到了升华。律师依法做无罪辩护,要求相关人员“勇敢运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捍卫公民的信仰自由”,立即释放李国珍。
李国珍、丁子清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在肥西县被绑架,李国珍一直被非法关押。丁子清因检查身体有病状,被弄到街道和单位办洗脑班,后来回家。
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刑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李国珍与丁子清,丁子清在家人陪同下到庭。庭审历时三个多小时,律师要求公诉人回避,休庭二十分钟后,被法官驳回。
在法庭上,律师从四个方面进行无罪辩护。律师指出:
一、本案办案程序违法,自二零一八年六月来对李国珍的羁押完全是违法的,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
本案有三份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是不允许重复立案的。多个侦查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管辖本案。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已经对本案立案,并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对被告人监视居住。本案的侦查管辖权无疑应当由包河区分局管辖,并完成侦查职责。
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由于没有采取合法途径取得本案侦查权,其所采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频等证据,都属于违法证据,应当全部排除。
肥西县公安局在违法侦查后,将本案移送蜀山区检察院,也是错误的。卷宗中起诉意见书是要移送给合肥市检察院,而不是蜀山区检察院。根据公安局干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只能移送到同级检察院。而且不能跨越地域移送。辩护人认为,当前进行的诉讼活动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应当立即停止。对于被羁押近九个月的被告人应该立即释放。
二、被告人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不符合刑法三百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实施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司法机制,没有证据表明,合肥市某一地方司法体制、司法机制受到了破坏。本案两个被告人都系老年妇女,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不多,指控这样的人破坏法律实施是荒谬的。起诉书中指控她们张贴的宣传材料均没有要求鼓动他人破坏法律实施的内容。
两个老年人又怎么可能利用邪教组织呢?本案中,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邪教组织存在的证据。
三、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刑法规定破坏他人宗教信仰自由还要受到刑事追究。将正常的信仰贴上邪教的标签加以打击是非法的。我国公安部曾经公开认定十四个邪教组织,但没有法轮功。我国是单一的共和国,地方公安机关哪有权力认定邪教宣传品?
宗教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国家机关不能利用世俗权力干涉意识形态。否则,我们就没有了思想的自由。
四、起诉书中关于累犯的论述也是不正确的。只有在后罪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累犯的相关条款。后罪不成立,谈不到累犯条款的适用。
律师强调说: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探索中,在这个阶段,以言代法,侵犯群众的信仰自由,侵害公民人权的情况还不能完全消除。我们每一个审判的参与者,都应该勇敢运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捍卫公民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不动脑筋、盲目执行上级的命令,违心判决,是法律人的耻辱。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判罪入刑,却根据个别领导人的指示讲话,强行判决,是要被记入历史,受到历史的最终审判,错案要受到终身的责任追究。
在此引用一篇文章的一段话:“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个人的一生,到最后只剩下一个善恶簿,那不是别人给你写的,是每个人自己写上去的。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每一场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时,都会有一个庭外庭,一定会有一个‘书记员’在如实的记录着每一个细节,绝不会有半点遗漏。对没有违法的人的审判,也是对法官自己的审判。法官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的依据(那些讲法轮功真相的资料),无疑都将成为法官违法的量刑依据,无可辩驳。真心希望各位法官去看一看那些真相资料,轻落你们的法槌!对自己下手别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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