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华、孙平被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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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枉法做出终审裁定,对法轮功学员公华、孙平的上诉案维持原判,公华被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罚金八千元;孙平被非法判刑两年,勒索罚金五千元。

法轮功学员公华,日照市裕华机械厂职工。二零一八年二月二、三两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国保警察秦玉京(音)主使,先后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公华、孙平、屈正蓉、王延周、姚勇林和屈正华夫妇、王君玲、李惠娟八位大法学员,非法关押在日照市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公华、屈正蓉、孙平三人被东港区检察院非法批捕,继续非法拘禁在日照市看守所,其他五位分别被勒索三千元之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回家。

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东港区检察院将该构陷案被退卷至绑架责任单位东港分局国保大队一次,后来国保大队又移交给五莲县检察院,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五莲县检察院再次退卷至东港分局国保。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日照市五莲县检察院将法轮功学员孙平、公华、王延周、姚勇林、屈正蓉、屈正华六人被非法起诉至五莲县法院。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五莲法院先后两次非法开庭,并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做出一审非法判决。公华、屈正蓉被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罚金各为八千元;孙平被非法判刑两年,勒索罚金五千元;王延周被非法判一年缓一年,勒索罚金五千元;姚勇林和屈正华夫妇分别被勒索罚金三千元和二千元。

之后,法轮功学员公华和孙平对于该非法判决不服,分别委托北京律师依法向日照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开庭审理,改判其无罪,并立即恢复其人身自由。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对法轮功学员公华、孙平的上诉案非法维持原判。审判长:陈令春,审判员:赵明佳、刘娟,书记员:张永乐。


相关责任人:

东港分局国保大队负责该迫害案的主要责任人是张念峰、秦玉精,监办为林凡中。

在绑架和非法审讯过程中,已经被确认的行凶者有:孙勇,男,日照市泰安路派出所国保警察,刑讯逼供,打人骂人。孙勇电话:15166196066,日照市泰安路派出所 电话 0633-3664319、0633-3664315

日照市五莲法院该非法庭审审判长郑雷:0633-5338181、18706335696
审判员:李佃芹(女)、孙贵民
法官助理刘国庆:0633-5338162、15263330750
书记员:李金玉

日照市五莲县法院有关人员电话号码:
院长韩涛:13562396777
法院办公室:0633-5338001
张兰姬:0633-5338172、18766333116
刘国庆:0633-5338162、15263330750
副院长王善军:13706331723
庭长王明波:0633-5219869、13706330570
执行庭庭长高显武:0633-5215215、13506330286
庭长贾世武:0633-5210961、13606330563
法院刑庭张琳:0633-5212713

非法庭审中五莲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孙光山:18606332567
该迫害案的检察官尹鹏:0633-3011515、17806336882
主诉检察官李建波:0633-3011503、13376333777、187063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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