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广州市天河区四十四岁的法轮功学员杨秋仁曾遭八年冤狱,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又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诬判八年。杨秋仁坚信自己无罪,聘请律师上诉。在律师还在争取二审开庭或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还没有提交书面辩护词的情况下,广州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做出非法维持原判的裁定。
杨秋仁的基本权利完全没有得到保障,中共的法律形同虚设。
杨秋仁 |
杨秋仁因为通过快递给广州市天河区派出所警察邮寄法轮功学员无辜被迫害的真相资料,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诬判八年。杨秋仁认为迫害在先,被迫回应在后。没有迫害就根本不需要去讲什么真相。更何况讲真相是合法的,采用的手段也是平和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系。开庭时杨秋仁问法官,我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法官完全回答不上来。
杨秋仁坚信自己无罪,依法聘请了两位律师为自己上诉,及时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在上诉状中杨秋仁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信仰法轮功属于信仰自由,受《宪法》第三十六条保护。在中国没有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广州市天河区公、检、法紧随中共江氏集团的暴政,藐视国法践踏人权,是在迫害百姓。
两个月以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州市中级法院才二审立案。两位律师去阅卷,法官要求律师尽快提交辩护词。案卷一共八大本,光盘二十五张,因为二审换了律师,律师说要先了解案情,然后才能提交辩护词。
阅卷后,律师和杨秋仁都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很大异议。首先,从杨秋仁住处扣押的传单、图片等11339张没有交给杨秋仁清点,没有让杨秋仁核对确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同时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五份《认定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属于非法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些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二审裁决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二款:“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234条,律师依法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黄敏洽提交了要求二审开庭和向法官当面陈述意见的申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到广州市中级法院书面通知,通知律师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当面陈述辩护意见。但律师正在外地办案,无法及时赶回。在得知律师事务所收到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书面通知后,律师马上和主办法官黄敏洽进行了沟通,但黄敏洽坚决不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为了维护杨秋仁的合法权益,律师再次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二审开庭要求书,但中级法院没有回复律师的要求。一月七日广州中院向其中一位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律师一周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该律师认为杨秋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很大异议,需要开庭审理,律师还将开庭要求书亲自送给了法官黄敏洽,希望二审开庭,开庭时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但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再和律师沟通,在没有听取律师意见、也没有收到律师书面辩护意见的情况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做出非法裁定,维持原判。
中共的法律形同虚设,因权益没得到任何保障,目前杨秋仁已聘请律师做申诉。
广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邮编: 510440
审判长黄敏洽:020-83210215
审判长黄坚、刘卫鸿:020-83210238
书记员:罗桂萍、何蓉蓉、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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