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李玉岚。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伪造证据,时间、地点都不相符。李玉岚及两位辩护人表示,修炼法轮大法好,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庭审没有结果。
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左右庭审开始,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时间、地点都不相符,就是有的诬告人所谓的证言内容里的时间是在李玉岚被绑架的时间之后,同时所谓的证言中还出现了蓝车、白车、农用车之类的词,这些证据纯属伪造。
经法轮功学员李玉岚再三要求,当庭播放了绑架她的录像,从中看出,绑架她时是在村外,周围没有民房,没有所谓的证人和见证人,也没有一个人围观,只看见两个高大的穿着便服的人往一个便车中拖拽她,后来把她拽上了车。
李玉岚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她在自我辩护中说:我还没有进村,就被三个身高一米八左右穿着便装的人往便车上,我问他们是谁,他们也不说,经过十来分钟,才把我拽上车。
不知道公诉人从哪“造”出来六、七个所谓的证人和见证人,这显然不符合逻辑,纯属于瞎编乱造,已经触犯了“诬告陷害罪”。
李玉岚及两位辩护人都依法辩护了李玉岚信仰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也都质问公诉人:李玉岚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一个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个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名称叫什么?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被李玉岚破坏了?被破坏到什么程度了?在哪个区域内不能实施了?在哪个时间段内不能实施了?对于本案这个基本的事实问题,公诉人必须逐一说明并逐一举证。然而,公诉人却无法说清,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家属辩护人问审判长:公诉人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的证据凭什么对李玉岚起诉?审判长表示:没有法律依据,不判罪。
李玉岚的第一辩护人仔细查看了巴林右旗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掺在一起的三十家村民家中的真相资料、电线杆上撕下来真相粘贴,和李玉岚包里的真相资料,这些东西正好是证实了散发真相资料的法轮功学员和在村外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李玉岚无罪的证据。
庭审在下午七时左右结束,没有结果。
李玉岚和她的亲属们在期盼着巴林右旗法院秉公执法,依法早日释放无罪的法轮功学员李玉岚。
参与非法庭审有以下人员:
巴林右旗法院主审法官(审判长):苏玉学
审判员:迎春
陪审员:牡丹
书记员:阿娜尔
巴林右旗检察院公诉人:红丽
书记员:王秋菊
其余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玉岚还有:
巴林右旗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天仓
侦查人员:王向国、斯钦巴图、百葛拉、孟和、吉日嘎啦(参与绑架)
诬告人: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台布代嘎查台布代小组、召胡都格小组的高义、张仁义、李子剑、李宝林及巴林左旗610(维稳办)人员、高延国、石向东
非法见证人:王立新、方义、阿永嘎
以下是参与迫害的人员的电话:
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院长康爱军:13304769987
副院长王学峰:0476-6216505
副院长乌云毕力格:0476-6216509
刑庭庭长苏玉学:13804764515(办案人)
立案庭赵颖:0476-6205201
赤峰市巴林右旗检察院
院长王晓文:0476-6216566
公诉人红利:0476-6216413
巴林右旗公安局局长包刚:18804760999
巴林右旗国保大队长天仓:13947647266
巴林左旗国保大队长黄建:13848360002(多次参与迫害)
巴林左旗610(维稳办)人员:
高延国:7862372、15047649666(“六一零”恶人)
石向东:7863809、7892127、1394769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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