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
一、骑车路上
我每天骑电动车来来去去,有一次当我骑到人流多的地方,有个人也不看路就突然窜了出来,我紧急刹车,同时心里忽的一念:“走路不看,这种人!烦。”这一念刚反映完,我愣了一下,这不由自主的一念来的那么自然,那么多的对别人的不满,好象心里还恨不得让他被撞一下,给他一点教训,但是撞他的人一定要是别人,不能是我,因为我可承担不起这么大的责任……这么坏的思想,如果不是由于这突发的一件小事,自己平时还觉的自己挺不错的呢。想到这里,我就让这件事过去了。
第二天,同样的事情又发生了,那一念又同样在我脑海中闪现了出来。连续两天同一件事,我立刻警觉了,我上次没真正的向内找。我开始向内找,我自己也有一时疏忽没看清来往车辆差点被撞的时候,我只是觉的有点歉意,心里怎么不烦自己呢?怎么不想让自己被撞一下,给自己一点教训呢?同样的一件事,对自己和对别人就是截然两样的态度。这就是彻头彻尾的私心,同时由于自己有私心,就不可能对其他生命生出慈悲心来。我告诉自己,下次再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要把握好心性。
当天晚上逛超市付款时,我突然发现自己衣袖上被谁洒上了酱油,我一惊:“谁把酱油弄我身上了,真讨厌!”刚反应完,意识到这不是同样的心吗?我还总想着下次有人过马路若不小心差点撞上我,我要守住心性,这次师父就不用这件事来考验我了,换一件事,那心不一样还在那里吗?
当挖到这颗心的时候,生活中再出现类似的问题的时,就马上能意识到了,比如,我晚上用电脑写交流文章时,我女儿非要用电脑找明慧网上的图片,想画幅画,给师父做张新年贺卡,我心里就想她真烦人,影响我做正事。当我这一念一出来时,就马上意识到,这跟之前是一样的心,女儿为了给师父做新年贺卡也是正事呀!这么小的孩子,对师父有那么纯净的心,多可贵呀!可是无论大事小事,由于自己的私心,只要影响了我就不行。
晚上,我听明慧广播中的交流文章时,同修引用的师父讲法:“那是一种洪大的宽容,对生命慈悲,对一切都能够善意理解的状态。用人的话说都能够理解别人。”[1] 我听了心里一震,我意识到师父就是在说我,我下定决心,在这方面一定要修好自己。
二、淘宝网购物
我在需要什么东西的时候,总喜欢到淘宝上买,因为方便又节约时间,可是每次买完后,总会在淘宝上再浏览一会儿,虽然每次都在半个小时左右,但事后,却发自内心的后悔,知道自己又没守住心性。次数多了,我就开始警觉了。我意识到,仅仅告诫自己是没用的,我得找背后的观念或者执著。
我开始一点点回想我浏览淘宝时的心态,我总是在买了必需品后,又会不经意间看到另外的商品,这时突然发现这件商品简直太好了,如果有了它,我的生活将会变的轻松或者美好的多了,总之,就是能大幅度的提高目前的生活质量。但是,同时我也知道,我没看到它的时候,其实我生活也过的挺好,心态是在看到更好的东西后,才变了的。这时,我如果硬让自己关掉电脑,我就会时不时的想起这件商品,那颗心就被一直勾着的,我对自己说:“你现在经济条件又不好,别买了。”但是心里还是放不下,最终哪怕暂时放下了,也不是真的把这颗心放下了,只是被别的事情冲淡了而已。多少天后,再打开电脑时,突然又回忆这件物品,而此时,我可能是由于手头突然多了一点钱,又或者是由于自己心态问题,或者一个表面上很冠冕堂皇的客观原因等等,就下手把它买回来了。等收到快递,用上它的时候,我潜意识中想:啊!我终于成功得到了。
上面就是我在淘宝网上流连忘返时的所有的心态,我想很多女同修都有跟我同样的状态吧,特别对衣服,更是买了一件又一件,所以都说女人爱逛街,是购物狂。从我上面的心理活动中,我除了找到自己对物质的贪恋,对美好生活的执著外,我突然意识到最重要的一点:当我终于买到的时候,不是我成功了,“啊!我终于成功的得到了”这句话,其实是执著心和观念在欢呼时发出的,它终于成功的控制并左右了我身体,那一刻,我把身体交给了它,它代替我在活了。想到这里,我突然心里有一阵寒意,同时觉的常人活的真是可怜。
这时,我才真正从自己平时的生活中理解了师父讲的这句法:“人是靠主元神主宰着,主元神麻痹被观念代替的时候,那么就是你无条件投降了,生命被这些东西左右了。”[2]师父还讲:“人的主元神意识要不强啊,时时都会被另外的生命戴上。”[3]
如果我们平时不能够主意识清醒的知道自己每时每刻在想什么,从而找自己的执著,每天除了表面上做着事,思想却麻木的滑过去了,那不就是天天都是观念在代替我们活着的吗?
事情虽小,可背后的执著和观念可不小啊!师父明示:“特别是大法弟子,你们的一思一念决定着很多生命的存在和不存在”[4]。这样看,这每天的一思一念可真的不是小事呀!在整个宇宙中那可是极大的事呀!
个人的一点体会,有不足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二》〈二零零二年波士顿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卷二)》
[3] 李洪志师父著作:《欧洲法会讲法》
[4]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五年纽约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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