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市周丕文女士遭非法庭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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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新疆库尔勒市法轮大法弟子周丕文在库尔勒市法院遭非法庭审。期间,公诉人建议法官非法判处周丕文两年半以下,但当庭并未宣判。法官告知家属,审判结果会在三个月内送到看守所,并在微信上通知家属。

周丕文

一、周丕文遭中共迫害经历

周丕文女士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开始修炼,身体健康了,不但气管炎、哮喘好了,甚至连感冒都不再有,还有低血糖、颈椎病、腰肌劳损、头晕头痛、痔疮、妇科病都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还懂得了生命存在的真正意义,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不求名,不求利,努力做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人。

中共迫害法轮功开始后,周丕文女士曾两次进京上访,但都在半路被截回。第二次进京被截回后,从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五日被非法关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凌晨,库尔勒市团结路派出所以所长为首的六个警察闯入周丕文家中进行非法抄家,并将她劫持至库尔勒市公安局非法关押二十四小时。同年十月,周丕文被强行关押到洗脑班近一个半月,被两名所谓“帮教”二十四小时看管。在公安局屡次骚扰和单位领导的强压下,周丕文被迫放弃修炼。二零零六年周丕文从新开始修炼。

从二零零八年北京奥运会前夕开始,库尔勒市国保大队的警察就不定期去周丕文的单位对她进行骚扰和恐吓。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日,周丕文向两高递交了“诉江”状。同年十月中旬,她的护照被社区警察没收,并当场告知不会再归还。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中共十九大“敲门行动”期間,两名社区人员和三个警察闯入周丕文家中意图拍照,但是被她制止。他们询问了一些个人信息,查看了证件后便离开。九月五日下午,四个未曾谋面的社区人员和便衣再次“敲门”。这次他们刨根问底,询问了周丕文和她一些家人的具体信息。

九月二十四日晚,库尔勒市国保大队队长崔新泉和指导员李祯兵分两路,一队人到周丕文所在单位将她非法抓捕并关押到库尔勒市看守所,另一队人非法查抄她家,抢劫的私人物品包括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MP4播放器、若干硬盘和U盘、若干本大法书籍和一幅师父法像。

十月三十日,库尔勒市检察院非法以刑法第三百条批捕周丕文。家属只在十月十四日获得一次与周丕文见面的机会。

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周丕文在库尔勒市法院遭非法庭审。期间,公诉人建议法官非法判处周丕文两年半以下,但当庭并未宣判。

二、周丕文控告江泽民的诉状

控告书

控告人:周丕文,女,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650104196807210025
住新疆库尔勒市兰干路24号15号楼2单元202室。电话:13309961368

被控告人:江泽民,89岁,男,汉族,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控告请求

一、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二、提请司法机关作出下列举措:

1、指令被控告人江泽民在国际、国内显著媒体公开澄清:称法轮大法为邪教是诬蔑,是侮辱、诽谤,是欺世谎言,向法轮大法创始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2、释放被关押在监狱、精神病院、秘密集中营等所有迫害场所的法轮大法学员;
3、依法取缔中央及以下各级“610”办公室非法组织,并依法彻查该非法组织的一切非法活动,并严惩其犯罪罪行;
4、在国际、国内显著媒体向全世界被欺骗的民众澄清,江泽民操控的新闻媒体向全世界民众传播了16年污蔑法轮大法的讯息,那些讯息全是虚假的,是践踏普世价值;
5、向所有法轮大法学员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6、赔偿我背负冤案,所受牢狱之苦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对我个人给予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7、对我的家人给予精神、经济赔偿,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8、恢复强身健体、修身养性的修炼环境,恢复出版法轮大法书籍。

事实与理由

一、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5月向社会公开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以“真、善、忍”为修炼心性的指导原则,同时通过五套功法锻炼,强身健体。法轮功自1992年5月传出后至1999年7月被迫害之前,在短短七年间,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独特显著效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吸引了国内上亿人修炼。到目前为止,法轮功已经洪传至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各国政府机构、议员、团体组织等对法轮功和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发的褒奖及感谢已达1899项(包括1999年以前国内的6项)。法轮功造福于全世界的各国人民,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欢迎,为中国人民在世界上赢得了极高声誉。“真、善、忍”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全人类的普世价值,不仅是中华民族得救的希望,也是指引人类前行的明灯。

法轮大法当年在国内的弘传和现今在世界的弘传见附图“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大法 弘传世界”,盛况空前。

大法弘传使上亿人身心受益,被控告人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嫉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于1999年7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江泽民亲自发起、计划、实施控制了对法轮功的“斗争式”的迫害。他发起的这场迫害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任何基于刑事法律或程序的执法行动,而完全是一场法外的政治运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610办公室”,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610办公室”系統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性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数以百万计的无辜者被诋毁名誉、非法抓捕、强制洗脑、非法劳教、非法判刑、酷刑折磨、迫害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彻底摧毁了文革后有所恢复的司法系统。文革后稍许恢复的良知、道德、正义、公平等基本价值理念,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再一次被彻底地摧毁了。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江泽民采用层层捆绑,家家株连的办法,将迫害法轮功的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政府机构、每一个企事业单位乃至家庭,绑架全社会参与迫害法轮功。江泽民对这场祸国殃民的迫害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正因如此,江泽民迫害的不仅是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肉体和心灵,更从根本上阻断了中华民族和人类文明之道德回升的救赎之路。

二、江泽民是迫害法轮功善良民众的万恶之源,以权代法,密令对法轮功学员群体灭绝,传授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犯罪方法,对所有迫害必须负刑事责任。

三、本人得法受益情况简介

本人是1998年10月才正式走入法轮功修炼的。自从修炼法轮功后,本人的身体状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我从小就是气管炎,在我的记忆当中,因为医疗条件有限,是咳嗽糖浆和甘草片伴随我长大的。抵抗力极差的我,稍微受点风寒就会感冒,防不胜防,随之而来的就是咳嗽,而且每次咳嗽持续半个月、一个月都是常事。每到冬天,咳嗽几乎没有停止过。长大上学后,尤其在高中和大学,在静悄悄的课堂上是我最难忍受的。因为怕影响同学们听课,不敢大声咳嗽,含片随身带,嗓子发痒想咳嗽时,赶紧含一粒含片,能缓解一下。在咳嗽症状严重时,每天含片的服用量至少在6-8片,经常超剂量服用。就这样时常憋得脸通红,浓痰在嗓子里堆积多了,痒的实在受不了了,忍不住狂咳几下,伴随着浓痰的咳出,又不能随地吐痰,非常尴尬,总感觉别人会嫌我脏,那时的我极度自卑。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法集中注意力听老师讲课,学习成绩受到很大影响。

我的大学读的是医学院,那里有很好的医疗条件,也有很好的医学专家。不但没能将我的病治好,反而因为寒冷的天气,使我的病情愈加严重,我是学校卫生科的常客,那里的医生很多都认识我。工作后,我分配到了药品检验所,天天跟药品打交道,看病吃药有了许多便利条件。好心的同事前辈看我痛苦的样子,带我走访各界名医,什么中药、西药,什么偏方、祖传秘方,该吃的药都吃了,该喝的汤剂也都喝了,不但不管用,到1995年已经发展成哮喘了,在夏天天气最热的时候都哮喘,感觉非常痛苦。医生都说,这么年轻就得哮喘,这一生会非常痛苦的。而且这种病没法治愈,年龄越大越严重。就这样,年纪轻轻的我就在病痛中煎熬着。

还记得在1984年上高二那年,由于学习紧张,面临着高考的巨大压力,家里的生活条件有限(父母亲两个人每月的工资收入加起来只有一百多元钱,当时哥哥姐姐都在上大学),由于自己自卑的性格、学习和生活的压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得了比较严重的低血糖。在高二的一天早上,全班正在上早自习,我在教室里就晕倒了,把老师和同学们都吓坏了。从这以后,学校有比较剧烈的运动时,老师都照顾我不用参加。因为我即使蹲下再站起来都会感觉眼前一片漆黑,必须闭上眼睛,手扶着东西站立一会儿才能缓过来,不然的话就会晕倒。工作以后,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低血糖的症状缓解了很多。但是,没几年又患上了腰肌劳损和颈椎病,扫地拖地都半天直不起腰来,经常头痛头晕,始终感觉头脑不清醒,再加上气管炎病犯时,剧烈的咳嗽有时整夜无法入睡,伴随着哮喘,经常不能躺下睡觉,躺下就会感觉气上不来,无法呼吸,只能身后靠着被子半坐着才能稍微睡一会儿。虽然生活条件改善了,但身体上的病痛,时常让我体会不到太多的快乐。

因为修炼了法轮功,我的身体健康了,也甩掉了药罐子,让我体验到了无病一身轻的幸福感。我现在不但气管炎、哮喘好了,甚至连感冒都不再有,还有低血糖、颈椎病、腰肌劳损、头晕头痛、痔疮、妇科病都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法轮大法不但给了我健康的身体,还让我懂得了生命存在的真正意义,我的生命有了方向。大法师父教我们在任何环境下都要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不求名,不求利,做一个好人中的好人,做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人。虽然我离这个标准还差得很远,做的还很不够,但我在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法轮大法的美好和超常使我身心受益无穷,让我变成了一个开心快乐的人。

在我身上,就是我这样一个远远没有达到修炼法轮大法高标准要求的学员,也体现、证实了前人大常委会乔石委员长在1998年组织的全国人大代表,180多名老干部在北京、广州等地进行长达半年时间对法轮功调查后,向中央政治局上报的材料中写的: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

四、本人遭迫害经历

1999年7月,被告人江泽民,一意孤行,在全国发动了对法轮功的全面迫害。通过各地“610”和电视、电台、报纸等所有媒体对法轮功及其创始人李洪志先生进行“文革”式的诽谤、诬陷、抹黑,并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的迫害。从此剥夺了我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让学炼法轮功,而且层层组织给我本人、给我的家人施加各种压力,写不学不炼的保证书,并且对我本人进行多次迫害。

1、1999年11月,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认为是政府不了解法轮功的真实情况,而我本人是修炼法轮功的受益者,身体健康了,心灵净化了。我就想把自己的亲身感受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政府能纠正对法轮功的不公正待遇。抱着这颗善良的心我去了北京,到国家信访办上访。上访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然而接待我们的是全副武装的警察,根本不是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我们被集中非法关押,随后被巴州公安局相关人员劫持回库尔勒,又辗转送到库尔勒市团结路派出所。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长和另外一个警察对我进行连夜提审,一夜未让我睡觉。我在团结路派出所被非法关押24小时。

回单位后,不让我从事本职工作,以帮工的名义把我看管起来,不让接触外人,时常有人在上下班的路上和上班的地方对我进行监控。在这种高压之下,我仍然出色的完成了第一批执业医师申报材料的整理工作。

2、2000年5月底,我又去北京准备上访。在北京火车站刚下车就被坐飞机赶到的本地人员(前面提到的那位团结路派出所的副所长、两位不知姓名的女警察和我单位的三位男同事共六人)劫持,被关进北京某看守所,在那里被非法关押四天。这期间,那些劫持我们的人员以买不上机票为由去游山玩水。回来后,这些人员的一切费用均由我们承担,直接从我们的工资中扣除。我们的上访是在行使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不但剥夺我们的人身自由,还对我们进行经济上的迫害,这是在执法犯法。

从北京被劫持回库尔勒后,直接把我们送进了库尔勒市看守所。我非常清楚的记得,那一天是2000年6月1日。警车路过人民广场时,正好响起欢快的童谣,这个“六一”儿童节,我3岁多的儿子没有妈妈的陪伴,他的妈妈因为坚守自己的信仰而被关进了看守所,孩子幼小的心灵遭受了极大的创伤,这创伤是江泽民一手发动的这场迫害造成的,迫害的是信仰“真、善、忍”的最善良的人。我相信我的孩子在明白真相之后,他会因为有这样一位坚强的母亲而感到自豪的。

我在库尔勒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四个月,直到2000年9月25日取保候审才被释放。取保候审回来后,单位停止我的工作数月,并要求我每月到派出所、检察院报到。在我被非法关押期间,孩子因为想妈妈整日哭闹,一向健康的身体现在变得体弱多病,以前生病从未打过点滴,吃点药就好了,现在必须要打点滴才能治好病;丈夫因为思念妻子,看着可怜的孩子,又当爹又当妈,还要安慰、照顾双方体弱多病的父母,白天在人前强忍着泪水,夜晚彻夜难眠,经常以泪洗面;年事已高的父母强忍着痛苦支撑着这个家。是江泽民发动的这场残酷迫害,使千千万万个像我一样的善良人们有家不能回,有孩子不能照顾,有丈夫不能团聚,有父母不能孝敬。

3、2000年3月的一天,因单位领导在全所大会上诽谤大法,我去给他讲真相,被领导诬告,后被库尔勒市团结路派出所2个警察劫持到派出所,非法关押半天。

4、2001年7月19日半夜一点多钟,也就是20日凌晨,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以所长为首的6个警察(其中一名女警)突然闯进我家进行抄家,并将我劫持到库尔勒市公安局非法关押。第二天,库尔勒市国保大队的3个警察对我进行非法审讯,其间对我进行恐吓,并污蔑、诽谤我师父和大法,言语极其恶毒。在库尔勒市公安局将我非法关押24小时。

5、2001年10月我被送到所谓“法制教育学习班”(实际上就是专门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进行为期1个半月全封闭式的强制洗脑转化(强制转化是对信仰自由的迫害)。每人、每天24小时都有两名“帮教”一左一右“看护”着,还有警察值班,强制观看污蔑法轮功师父的书籍、录像等,对我进行强制转化,同时逼迫我写所谓的“三书”(包括不炼功保证书、悔过书、检举揭发书)。

6、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7月21日这天,又是我记忆深刻的一天,因为正好是我的生日,三名国保警察到单位对我进行骚扰、恐吓;后派出所警察又多次通过电话和到单位来骚扰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求我去派出所录指纹,都被我严词拒绝。

7、从1999年7月20日之后,派出所警察多次以查户口、了解家庭人员情况为由骚扰我家及公婆家、父母家,干扰我们的正常生活;这期间还多次将我叫到派出所、公安局、国保大队,以了解有关案情为由,给我做笔录、按指纹。

这期间还要求我们每天晚上给单位警卫报平安;每个月给单位、给派出所写思想汇报;2001年6月以后,身份证也被没收,不允许随便外出;强迫家人写各种保证书,使家里每一位成员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直到现在,610等相关部门人员还经常到单位来,以扣发所有人员的综合治理奖金或撤销领导职务来要挟,搞株连,给单位领导施加各种压力,让单位领导也间接的参与到迫害中来,让单位的同事怨恨我们修炼的人,制造同事之间的仇恨。

五、被控告人江泽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挥者、组织者,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传授犯,江泽民应承担刑事责任。江泽民违犯了《宪法》、《刑法》、《国际法》等多项规定,构成以下犯罪。

1、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

江泽民发动的这场残酷迫害,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自这场斗争运动开始,就有法轮功修炼者在被监禁期间死去,有的则是从监狱、劳教所、拘留所及其它强制转化场所获释后很快离世。受害人有着不同的年龄,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地区。大部份死亡原因是身体遭受酷刑或者在监禁中被剥夺了健康权利。截至2016年1月,已知有3925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迫害致死,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这是已经查明的,而未查明的还不知有多少。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

2、侮辱罪、诽谤罪

证据一:江泽民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诬蔑法轮功为“×教”。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没有关于法轮功是“×教”的法律条文。2000 年4 月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 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 种,这14 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这个《通知》在2014 年再次由官方原文发布。而且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今,被公检法作为对法轮功定罪的借口有:《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一)(二)。“两高司法解释一”和“两高司法解释二”在全文内容中搜索,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所以,中共以“邪教”之名迫害法轮功,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是对法轮大法及全体学员的侮辱、诽谤。

证据二 :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升级,导演“天安门自焚”伪案,舆论欺骗全世界。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国际教育发展组织在联合国会议上,就“天安门自焚”事件,强烈谴责中共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并发表声明说:自焚事件的录像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政府一手导演的”。该声明已被联合国备案。江泽民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证据三:在江泽民发动的这场迫害中,法轮功学员因为合法的修炼行为,被参与迫害的警察等人囚禁在洗脑班、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在那里被当作“罪犯”对待。警察、街道办事处、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法轮功学员嘲笑、辱骂,往法轮功学员身上泼污物,或强迫法轮功学员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轮功学员的头发剪掉、剔掉,特别是剪的七零八落,强迫法轮功学员游街,……,侮辱人格,破坏名誉,犯了侮辱罪。
以上事实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杀人罪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江泽民所组织的全国各级党政军工作人员及各界力量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直接打死了很多人。江泽民动用部队、公安、武警、军队医院到地方医院、国家医疗体系,有组织、不施麻药、活体摘取并贩卖活人器官,形成贩卖人体器官产业链,其中“活体摘取并贩卖法轮功学员器官”已达至少上万起。这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宪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一切公民(包括共产党的高官在内)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江泽民滥用职权和国家资源,投入巨额资金,利用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610”非法组织,动用全部公检法、武警、军队,采用电话监听、网络监控、汽车定位跟踪,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地痞、流氓监视举报法轮功学员,举报一人奖励几百~几万元不等。江泽民利用人的贪欲,用金钱和职位诱惑、收买、威逼、胁迫,对能否紧随其迫害”法轮功”成了升迁、留任或去职一票考核的标准。迫害法轮功成了江泽民当政和垂帘听政期间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绑架中国政府和民众为其服务,每年非法花费过千亿的经费收买人心,以相当于军费的财政支出发动对善良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江泽民滥用职权凌驾于这一规定之上发动对修炼人的迫害,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而对其实施拘留、判刑、抄家等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申诉、控告权利的行为,犯了滥用职权罪。积极协助或者参加迫害的,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江泽民所组织的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中,各级执法者不出示证件,没任何理由,随意到法轮功学员家,撬门、砸锁、非法抓捕,抄家抢夺物品:大到私家车、小到打火机烟灰缸、银行卡、人民币,不出清单,不走法律程序,肆意抢劫抢夺。这种经常组织人员随意进入甚至强行破门进入法轮功学员的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非法拘禁罪

江泽民所组织的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中,经常随意抓捕人,经常将没有违法犯罪的人进行拘留、劳教或判刑;还特地在各地设置“法制教育基地”专用于关押法轮功学员。有很多法轮功学员甚至多次被关押。我曾被囚禁在看守所、洗脑班。这种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7、徇私枉法罪

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非法追究法轮功学员刑事责任的,犯了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7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6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和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暴、不人道、侮辱性的虐待,违反了《刑法》第247条、248条。

在这个期间,国家的安全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公安部、厅、局等各级公安机关、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黑监狱”及劳教所官员,对数以万计的被监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使用酷刑多达百余种以上,酷刑的对象中妇女和老人占相当比例,令人发指。酷刑的刑具多种多样:地牢、水牢、小号;高压电棍、鞭子有皮的、铜丝拧成的、钢筋条、荆条、全竹竿(带刺);橡胶棍、狼牙棒、钉钉子的桌腿、竹板;形形色色的手铐、脚镣、“烟杆铐”、“狼牙铐”,把人背铐、吊铐、手脚连铐、几人连串铐。酷刑的手段极其残忍,如:用多根高压电棍同时长时间电击(其中包括放在大法弟子嘴里放电,电击胸部、腋下、乳房、阴部等等);抻死人床、坐老虎凳、骑长条凳、坐铁椅子、坐木板;铁钉钉指甲缝、铁钳子拧肉、用钳子拔指甲、用铁钉鞋跺脚趾、用竹板抽脸、用烟头烫、用开水烫;上大挂、惩罚性灌食、用普通塑料管灌辣椒水、灌浓盐水、灌胡椒粉、灌大粪水;冬天往头上浇凉水、脱衣服在外面冻,三伏炎夏在太阳下曝晒;不让大小便;连续多日剥夺睡眠;注射和强迫大剂量服用破坏中枢神经药物;超极限强度的电针摧残;等等等等。尤其对女学员进行性侵犯,赤身露体站在录像机前被羞辱,对胸部及外阴部拳打脚踢,阴道遭电棍电击、硬毛刷插入阴道刮搔的凌虐,赤身裸体被丢入男牢房里,强暴轮奸,对孕妇强迫堕胎,等等。一位死里逃生的法轮功女学员说:“那里面的邪恶外界是无法想象的。”还有血淋淋的活体器官摘取。

9、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6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剥夺法轮功修炼者的宗教信仰自由,违反了《刑法》第251条。

鉴于以上事实,而且当今政府提出“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又提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我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公民,愿为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尽一份责任。同时也因为江泽民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控告江泽民。强烈要求最高检察机关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罪行进行立案调查、公诉,将其绳之以法。取缔其建立的非法组织“610”,恢复正常的道德伦理、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做好人的权利。江泽民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使中共的官吏越发贪残,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在江泽民发动的这场惨绝人寰的迫害中,那些曾经参与和正在参与迫害的人,从省、市到基层,他们也都承受着来自高层的压力,明知法轮功学员都是善良的好人,为了职务、为了饭碗、为了自保,昧着良心犯罪,今天也将面临正义的审判。但我目前只把江泽民列为控告对象,是想给其中还有可能改过的人留下希望与机会,其实他们才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牺牲品,控告江泽民,也是在为他们鸣冤。江泽民是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是造成众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祸首,是犯罪的真正指挥者、组织者。作为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肩负着维护宪法、匡扶正义、除邪灭乱的重任,现在也该到了把江泽民押上审判台的时候了。

此致
最高检察院
控告人:周丕文
2016年1月30日

三、参与迫害相关单位与人员

库尔勒市政法委书记:胡雁、邓波
库尔勒市国安局周小飞:13899058850
库尔勒市610警察满建疆:13999002188
库尔勒市610办公室副主任周政:13999025188

库尔勒市公安局:0996-2202000、0996-2022481转3039
局长耿东聆、周建新
警察王亚杰:13779683000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团结北路56号

库尔勒市国保大队:0996-2055093
副大队长张远武
(原)中队长纪志强:13070011681
教导员李祯:18095852033(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周丕文的负责人)
中队长崔新泉:15199399055(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周丕文的负责人)

库尔勒市团结路派出所:0996-2196899
丛斌:15809966633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兰干路5号

库尔勒市检察院:0996-2050656、2050678、2115038
院长刘刚:0996-2052241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迎宾路24号

库尔勒市法院:0996-2026039
院长:艾尔肯•司迪克
联系人任贞伟:0996-2022965
法官徐贵江:0996-2025082(办)
法官秦栓社:0996-2617186(办)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团结北路70号

库尔勒市看守所所长罗铁军:13999625666

吴娟(社区书记):15276185900
何晓华(社区人员):18999606297
郭培英(社区人员):13779049415
康俊(警察):15001577249
杨剑(书记、局长):13999021006
张军(书记):13649960609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轮功学员郭牧所在单位)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建国北路101号
书记胡久斌:18999626629
局长吾买尔江•木沙:18999000686
刘泽生:18009968506
常雪林:18109965518
王青玉:180999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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