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贵州省贵阳市法轮功学员赵鄂川于2018年5月2日上午9点至11点半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律师为赵鄂川做了无罪辩护,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当天,法院门外及周围,除了几十位法轮功学员外,没有特别布置的警车、警察或便衣设防,一直到上午11点半结束都是如此。法庭内也基本没什么布置,参与庭审的人员,也就是10人左右。旁听席上只有2人,其中一位是被告赵鄂川的妹夫。(他是5月1日下午2点接到友人电话,再买从温州到贵阳的飞机票,于2日半夜2~3 点到贵阳。在5月2日8点以前赶到法院)其他有公诉人一人、审判长和审判员3人、书记员一人、警察等,这些人都是30~40岁的年轻人。
由于事先北京律师与法庭的法官和公诉人等有所“沟通”,庭审过程简单:
先是公诉人读的《起诉书》谈到:被告赵鄂川向人发法轮功真相小卡,被一人举报后,在他身上搜到50多个小卡,并诬陷法轮功。
律师针对《起诉书》做无罪辩护:
律师说:公诉人你讲到“打、砸、抢”,你不能扣给我的当事人,不能扣给法轮功,他们的行为是做好人,不可能去“打、砸、抢”,他们仅仅是信仰与修炼法轮功。
律师说:习近平关于宗教有多次讲话,也强调”信仰自由”,这与中国《宪法》是一致的。律师说:两高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我的当事人身上的几十个小卡,也不能证明,他还会发给他人,还可能作其它处理,就是往外发的一个,上面也是在宣传“真、善、忍”,不能够成犯罪。
关于《刑法》300条。律师是以提问的方式进行无罪辩护的。律师说:请问我的当事人,当初你修炼法轮功时,有没有“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想法,赵回答:我就是祛病健身,除此之外,什么也没想过。
律师说:由此看来,我的当事人赵鄂川,发出的一个宣传法轮功的小卡,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个人与社会的危害,主观上也没有想危害他人与社会的动机,所以,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就不存在我的当事人触犯《刑法》300条的问题。
最后,赵鄂川和律师都要求法庭严格按照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