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上,现年五十六岁的郭东向女士平和的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的经历:为健康而选择修炼法轮大法;为了给蒙冤的法轮大法说公道话而被迫害坐牢、失去工作;面对百般阻挠不让修炼的公公,无怨无恨精心侍候他颐养天年。直到二零一七年七月,九十二岁高龄的公公在医院去世。
公公临走时对儿媳郭东向说出真心话:你是好人,法轮功好啊!被谎言欺骗的公公,迫于压力这些年来对郭东向的修炼一直耿耿于怀,曾亲自举报儿媳。老人没有糊涂,他从儿媳的孝道中明白了法轮功是真教人学好的。所以在人生的终点时刻说出了感激的话。
郭东向女士,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发真相资料,遭人构陷后被北京市朝阳区小关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抄家,被非法关押在朝阳看守所至今。二零一八年一月中旬,警察将构陷她的案子递交检察院,二月中旬递交到朝阳区法院。
郭东向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自己修炼法轮大法没罪,要求公诉人撤销对她的起诉,还她自由身。
郭东向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始终面带笑容的阐述郭东向无罪的法律依据。首先表明: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据此原则请求公诉人提供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公诉人因拿不出法律规定而略显尴尬。审判长不得不给公诉人找个台阶让律师先发表辩护意见,说公诉人会回应的,但公诉人始终没回应。
律师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否定对郭向东的指控,同时向法庭出示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以五十号令取消了对法轮功书籍的禁令,告诉法官、检察官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持有法轮功出版物是合法的。郭东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受《宪法》保护的。散发宣传品是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的一种方式,在宣传自己的信仰,而信仰是受《宪法》保护的。
律师针对公诉人指控郭向东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明确:辩护人提醒合议庭,公诉人始终没有指出郭东向是怎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什么法律的实施?因此《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与法轮功不相干,没联系。
对于绑架郭东向的事实,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案程序存在违法性:草率抓捕、搜查不出示《搜查证》,程序违法、出示的搜查物品因没有当场清点,也没有给家属送达物品清单,不能证明是郭东向所有。
最后,律师郑重的表示:我诚挚的建议合议庭,对这类案件要审慎裁决,独立行使神圣的审判权,用你们睿智的头脑,理智的思考,这是大是大非问题,拷问着每个人的良知。希望法官们不被任何组织左右,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我相信合议庭能够做出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请宣告我的当事人郭东向无罪!当庭释放!彰显法律的公平,法官的正义!你们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最后公诉人表示,不把从郭东向家中抄走的物品作为证据(当然其它的大法真相资料也不是有罪的所谓“证据”)。
约两个小时的庭审,郭向东能够不受限制的陈述,律师的辩护没有被法官打断。法庭上没有出现任何粗暴场面,一直是平和的气氛。法庭没有组织他人旁听,庭外也没有安排大量警力制造恐怖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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