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省营口市社保局还在非法扣押法轮功学员李会芳(62岁)、倪秀华(65岁)的养老金。为维护自己的基本生存权利,2018年3月8日倪秀华和律师营口市西市区法院控告营口市社保局局长洪涛,3月15日法院通知不予立案。李会芳也在3月8日对洪涛的严重违法行为起诉,法院至今没给立案。
中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一、倪秀华老人自述被扣发养老金情况
我叫倪秀华,家住辽宁省营口盖州市,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冤判四年,于2016年12月25日出冤狱。2017年7月,盖州市社保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直接扣发我的养老金,只给我发放774元。我去盖州市社保局去打听情况,社保局刘强给我拿出了营口市人发政府办公室文件营政办发【2017】8号(附1)。他说根据这个文件应扣发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2017年8月我又到盖州社保局去找局长栾勇,他又拿出了2001年辽宁省发布的共计34页、没有公章日期的所谓“文件”。2017年9月5日我又到盖州市社保局,刘强说:你应该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81615元,否则将你告上法庭。我没有返养老金,结果社保局局长洪涛把我告上了营口市西市区法院。
之后,在我的多次敦促下,10月份给我发放养老金1626元,而我正常的养老金额应该是2195元,但是8月和9月没有给我发放养老金。2018年1月得知于2月9日开庭。
2018年2月1日,我向营口市中级法院和营口市检察院邮寄了对营口市社保局局长洪涛的举报信,其中营口市中级法院拒收,营口市检察院签收。2月7日我请律师写了控告营口市社保局局长洪涛的起诉状,到营口市西市区法院要求立案,法官高胜跃不给立案,只接了诉状,并说等2月9日开庭一起审理。
2月9日当天,我聘请了维权律师为我辩护,刚进法庭,法官高胜跃就跟我要立案费,我反问他,你给我立案了吗?洪涛来了吗?他指了指我对面坐着的人,示意我人来了,我说那不是洪涛,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是洪涛的代理人,名叫宋宁宁。律师当场辩护,指出洪涛违法,他们之前给我出示的两份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我也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被三次打断,我提出抗议,才勉强让我说完。
律师为我辩护期间,高胜跃也打断不听,最后问我有什么要求,我提出三个条件:1.全额补发我应得的养老金。2.我的整个所有诉讼费用由洪涛承担。3.我要得到公正的判决,否则谁违法枉判,我将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2018年3月5日,我又到盖州社保局去找局长栾勇,他说他是上指下派,与他没有关系,他是执行的,推脱责任。
2018年3月8日,我和律师一起到营口市西市区法院递交了控告洪涛行政起诉书,西市区法院何雪接收了材料,并告诉我7天之内给予答复。3月15日,西市区法院通知我不予立案,让我取回材料。营口市西市区法院严重违反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国家政策。
3月20日上午,我给营口市社保局宋宁宁打电话,询问养老金一事,她说让我到盖州市社保局去找。3月21日我又到盖州市社保局去找局长栾勇,栾勇说你有什么要求,我可以向上级反映,于是我提出了三个条件:1.要求撤诉退案。2.要求全额补发我的养老金。3.要求营口市社保局承担本案中我的全部诉讼费用。
4月2日,我又到盖州市社保局找局长栾勇,他说他跟营口市社保局宋宁宁和副局长张明华一起研究了,但是没有结果。栾勇又说你们当中另一个人的案子已经报到营口市中级法院了,等那个人的判决下来再说。据我解,他说的那个人开庭后还没有一审判决,怎么能直接送到营口市中级法院呢?
二、李会芳养老金被扣情况
营口市退休职工李会芳,修炼法轮功做好人,2014年11月11日被营口市站前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于2016年11月11日出狱。有一天突然接到营口市社保局科长宋宁宁打来电话,让她去社保局返还在迫害期间家人代领回的养老金。李会芳和丈夫去了社保局,宋宁宁科长让她返还二年的养老金(共计5万多元)并拿出了一份黑龙江省的一个复印件,没有盖章,把内容的上半部份遮上,只让看中下部份,然后拿出一些单子让签字。李会芳有没签,说:“你那不是正式文件,如果非要扣我的养老金,就请你给我留个字据。”然后宋宁宁说:你先回去吧,现在不是还没扣吗?
2017年6月,营口市社保局、局长在没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突然扣发李会芳半年的全部养老金。然后又把她告上营口市西市区法庭,说她冒领工资,不当得利。11月30日在西市区法庭开庭。李会芳聘请的维权律师作了无罪辩护,李会芳也为自己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我没有犯罪,是被冤判的,法轮功让人做好人,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有奇效,提升人的道德水平,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慈悲、忍让,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本人认为营口市社保局局长洪涛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滥用职权。
2018年3月8日,李会芳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洪涛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起诉,营口市西市区法院至今没给立案。
三、扣发养老金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保养老金是由以前的企业职工退休金转制而来。而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是职工在企业工作时,为企业创造的劳动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一部份。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低分配政策,职工的工资普遍都很低,职工创造的劳动价值,绝大部份都以利税的形式上交给了国家。国家则负责职工的养老、医疗、住房及其它一些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的这些福利待遇,是职工在工作中创造的劳动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是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不是国家和企业恩赐的。职工和企业之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只要退休职工还活着,企业就必须支付退休金,因为这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是一种债务契约关系,而不是什么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什么施舍关系。
在所谓经济体制改革后,退休金变成了社保养老金。国家把企业与职工的债务关系转给了社保基金。但其本质没变,退休职工与社保基金之间仍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因此,社保基金单方面制定的“退休职工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是违法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权利的侵犯,难道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退休职工与社保基金之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就不存在了吗?社保基金单方面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就停发养老金,是违法的,是对债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社保基金没有权力停发我的退休金。
从社保基金资金的三个来源看,一部份是国家划拨的,一部份是企业按期缴纳的,一部份是在职职工按期缴纳的。国家划拨的这一部份,是企业过去历年上交给国家的利税中的一部份,是退休职工工作时创造的劳动价值的一部份,是退休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按期向社保基金缴纳的这部份,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退休后养老而向社保基金缴纳的保费即保险金,是企业从职工创造的劳动价值中为职工养老而拿出的一部份资金。在职职工缴纳的这部份,是在职职工为自己退休后享受养老待遇而向社保基金缴纳的保险金。
从社保基金资金的三个来源可以看到,社保基金与退休职工的关系,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既然社保基金与退休职工之间是这样一种经济契约关系,那么作为债务人的社保基金,是没有权力单方面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停发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因为这是对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的侵犯,是违法的。
营口西市区法院院长吴恩成 电话:0417-2991388
营口西市区法院副院长焦仲明 电话:0417-2991388
营口西市区法院立案庭高胜跃 电话:0417-2991309
营口市社保局局长洪涛 电话:0417-298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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