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18年3月22日,云南省玉龙县法院在华坪县法院非法庭审四川省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廖健甫、付文德、宋南瑜和华坪县法轮功学员周富明。
当天庭里庭外有很多警察和便衣警察,布置严密,被告人的亲属只能1至2人旁听,而且还要办旁听证,亲朋好友都不允许旁听,旁听席上安排了便衣警察、司法人员以及不明身份人员旁听,大概有30人以上,被告人亲属只有4人。庭外便衣警察周围巡逻,盯稍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走那跟那,寸步不离。
在庭审中廖健甫、付文德、宋南瑜把自己写的自我辩护意见拿出来念时,当念到法轮功问题和有关问题时,主审法官和风生阻止不允许念,廖健甫被多次阻止,付文德、宋南瑜也被阻止过,他们对指控的罪名,要把问题阐述清楚,主审法官不允许当庭阐述,只能往上交。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它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主审法官和凤生执法犯法,公开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使法轮功学员不能在庭上充分发表意见。
劝告玉龙县法院刑庭,办理法轮功案件的合议庭,不要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你们向当事人郑重承诺“依法办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你们不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出尔反尔迫害法轮功学员,要讲良知,要讲公义。请主审法官和凤生扪心自问,在当事人陈述中你公平公正的对待了当事人吗?你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你办的法轮功案件经得起视屏和书面陈述一致的检验吗?
法轮功是教人修心向善,从做好人做起。希望玉龙县法院在办理案件中一定要慎重,要作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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