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省凤城市法轮功学员张庆贵、张胜琴因弘扬“真善忍好”遭中共警察绑架,后被凤城法院非法判刑,张庆贵被判三年八个月,张胜琴被判三年六个月。
二人上诉至丹东中级法院,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丹东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冤判。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晚,张庆贵驾驶电动摩托车搭载张胜琴和姜虹(已被释放)去凤城大堡镇,途中在路边的一棵树上挂了一张“真善忍好”的标贴,遭大堡空军场站士兵拦截并绑架。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凤城法院对张庆贵和张胜琴非法开庭,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聘请了北京律师董前勇、彭剑为自己的亲人做无罪辩护。
彭律师指出:《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因此当事人宣传“真善忍好”的行为,仅是公民在行使自由表达权。
当事人笃信“真善忍”,其信仰核心是“善”,故其行为根本不会“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治安”,不应受刑事处罚。
两位法轮功学员以自己的亲身修炼体会,证实法轮大法的美好,挂“真善忍好”标贴的行为合法。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审判长王崇泽无言以对,多次无理打断律师的辩护,后宣布休庭。
八月二日,律师接到凤城法院的判决书,其中所谓的证人证词、物证多数都是捏造的,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关于律师提出的“法律上找不到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依据”,王崇泽竟然搬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人大××文件的内部通知”,做为一个“司法权”执行者,竟公然违背“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以一个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部通知”来判案,可见中共执政下的法律毫无公正可言!
接到判决书后,张庆贵、张胜琴均提出上诉,担任二审辩护的周律师指出,张胜琴在所有的询问笔录及以后的程序中没有签过任何字,认为一审的刑事判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改判当事人无罪。
主审官王连友去看守所询问案情,张胜琴给他讲了法轮功真相,他表示同情,但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冤判。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张胜琴被劫持到辽宁女子监狱。家属表示,会支持张胜琴继续申诉,直到无罪释放。
“真、善、忍”是法轮功学员的修炼标准,也是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观,受到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民众的推崇,修者上亿,仅台湾一地就有数十万人修炼法轮功。然而在中国大陆,中共邪党利用媒体造谣抹黑法轮功,挑起民众的仇恨,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世人卷入这场残酷的迫害中。
被中共歪理邪说洗脑的军人,看到“真善忍”三个字竟惊恐万分,动用一个分队抓捕三个手无寸铁的善良老人,并在其后勾结公检法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
法轮功学员和律师曾多次把真相讲给涉案的公检法人员,用律师的话讲,过程中“消除他们的魔性,启发他们的善念,为他们找到(放人的)理由”。即使迫于上面压力,他们也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但他们仍选择了助纣为虐,甚至重判法轮功学员。
其实,法轮功学员不需要他们判无罪,因为法轮功学员根本就没有罪,真正犯罪的是那些给法轮功学员判刑的人,在正义和邪恶之间,他们趋从了邪恶。
张胜琴对律师说:“我不在意案子的结果,我要在这过程中利用一切机会救公检法的人。”法轮功学员在承受迫害中,想的不是自己的安危,他们想的是要救那些迫害他们的人,因为他们知道善恶有报的因果关系。
辽宁省凤城市政法委书记陈志华,办公电话:0415-8122253
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刑事庭庭长王崇泽,手机:13942525481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王连友,办公电话:0415-6277283
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陈斌,手机:18242404999
辽宁省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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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监区监区长(十二监区)科长郭晓瑞(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责任人)
矫治监区监区长(十二监区)副科长陈硕(主管迫害法轮功,主要责任人)
矫治监区监区长(十二监区)小队长李晗(主要责任人)
监狱心理咨询师李雁
矫治监区队长李晗,警号:2105503
监区长徐中华
副监区长李岩
五监区六小队:冷立新 、段红、刘金玲、潘云飞
五监区二小队:孟梦、王苏
八监区五小队队长习雨桐(音)
四监区监区长张岩瞳
监狱管理局电话:024-866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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