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张振祥将被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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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省凌源市城关镇安杖子东营子村法轮功学员张振祥,今年六十一岁,因控告江泽民,被枉判一年半,二审将于九月二十日在凌源法院非法开庭。

二零一五年五月政府实施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新政策后,张振祥实名控告江泽民违反中国现行宪法及法律、残酷迫害法轮功的罪行。

为此,城关镇派出所的警察竟然从隔壁他大嫂家翻墙闯入张振祥家,张振祥严厉制止警察的犯罪行为,并给警察讲真相,警察悻悻而去。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张振祥在下班途中遭国保大队陈志和城关镇派出所所长李文杰、副所长王裕文等绑架,抄家。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张振祥被非法开庭,法官赵恩军、杨秀华,公诉人杨某。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针对所谓“物证”——拨打真相电话的通话记录清单和多张光盘,当庭提出了质疑。

律师认为侦查人员搜集、保管、移送“证据”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即便本案的指控全部属实,拨打真相电话和持有光盘的数量,也远远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

律师着重指出:法轮功是一种信仰,信仰的权利就包括制作和传播资料,涉案的书刊、光盘是合法的。光盘没有当庭播放,也没有任何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光盘是×教宣传品。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教,公安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修炼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

律师也从“犯罪构成”这方面阐述张振祥一案根本不构成犯罪:“张振祥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强身健体、提高心性,没有任何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也没有任何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其行为没有任何危害性。因为任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是能看得清摸得着的,而且可以量化的……指控张振祥“破坏法律的实施”,除了必须具体证明,究竟破坏了我国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之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为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什么损失。但这些庭审中公诉方并未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张振祥客观上没有任何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其修炼法轮功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危害后果,依法不构成犯罪。”

最后,律师请法庭能够依法认定张振祥无罪,或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撤诉处理。

然而,凌源法院枉法裁判张振祥一年半的徒刑。


凌源市城关派出所:0421-6883251
所长李文杰:13942116048、0421-6883318
副所长王裕文:13704916161
教导员于波:15842106963

国保大队:0421-6883123
张利平:13942186550、0421-6883208
陈志:13188191895

公诉人:杨
一审法官赵恩军、杨秀华
二审法官腾晓明:18642196029、0421-388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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