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王全峰,男,现任潍坊市坊子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手机号:13953635779),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做假口供、伪造证据等手段,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现在王全峰已被举报,以下是他参与的部分迫害案例。
1、迫害王爱娟、李志莲、宋洪芝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傍晚,王爱娟(女,山东潍坊市棉纺厂职工)、李志莲、宋洪芝在清池镇发真相材料被坊子公安分局抓住,三人在清池镇就被毒打,两天后被非法送往坊子看守所。三位法轮功学员一到看守所就绝食。第四天(即四月六日),坊子“国安大队”以王全峰为首的对她们进行毒打,王全峰和狱警用脚踩着她们的头,毒打她们,用脚踢,王全峰口出恶言:“你再动,你再动啊!”以王全峰、李金升(看守所所长)为首的凶犯及劳动号的犯人要给三名法轮功学员灌食,三人不配合,抱成一团拒绝灌食,狱警把她们摁到地上,用脚踩在她们的太阳穴上不让动,一动就狠狠地踢她们的腰部、胸部、全身各部位,打得她们遍体鳞伤。
四月七日,王全峰、李金升指使手下把三人绑在铁椅子(刑具)上,三人头发都被拽散了,狱警和其他暴徒共约四、五十人围着她们进行侮辱、折磨。李金升叫嚷:“把管子多给插几遍,一遍不行两遍,两遍不行三遍,这是在坊子不是在你们那里,我叫你们怎么着你们就怎么着,我就是这里的最高领导,你们在我的管辖之内,我就说了算。”看到三位法轮功学员被灌痛苦的样子,李金升得意地说:“你们有多难受,我就有多高兴;我想吃什么喝什么,什么都有。”暴徒拼命地将她们按住让狱医把管子插进去三位法轮功学员痛苦地叫着、挣扎着,每人插了两三遍才罢休,她们五天未吃饭每人被灌了二斤盐,王爱娟是最后一个灌的。
酷刑演示:野蛮灌食(绘画) |
灌后不多时,三人痛苦地呕吐起来,不一会就把衣服浸湿了。狱警对她们说了一些污言秽语,污秽的话不堪入耳。不一会三人都肚子痛要上厕所大便,但凶犯等故意不让,其中一狱警戏弄说:“还要大便?不用,就叫她在裤子里大便。”直到王爱娟放声大哭,说“我拉在裤子里了”。狱警们才抬着椅子到看守所南院让她在椅子上大便,王爱娟被抬回后已经拉裤子里了,也不让她下来,也不给水喝,同一囚室的人给她们水喝,狱警们也不让。
王爱娟 |
四月八日早上,王爱娟腰疼得非常厉害,动也不能动,并发高烧,狱警中午才把她们放下来,医生给王爱娟吃了药,王爱娟想上厕所,在厕所里她跌倒了,不多时王爱娟就休克。狱警见王爱娟不行了,才把她送到医院,当晚死亡,尸体被强行解剖(怀疑器官被盗取)王爱娟死后,六一零(江泽民一伙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把她丈夫叫去看火化,她丈夫不让火化,因为他知道妻子是被迫害而死,就是不让火化。但被警察们毒打了一顿,最后竟然强行火化,为了封锁王爱娟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非法将李志莲、宋洪芝劳教。
2、迫害赵雪梅和桑明刚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早上不到七点,赵雪梅和桑明刚被绑架。警察将赵雪梅的双手背铐,用衣服蒙住头脸,劫持到坊子凤凰派出所扣押;桑明刚则被强行带到坊子公安分局。二十五日上午在没有家人在场,也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商敬元、王全峰、赵成林操纵坊子国保大队警察非法抄家,并实施抢劫,抢走家里所有大法书籍、字画、还有大约五千元现金,医保卡一张,手机、小灵通各一部,两串门钥匙还有轿车钥匙。几天后,又抢走了“爱丽舍”轿车。
3、迫害杜继群
杜继群,女,五十三岁,原坊子区教育局职员。二零零一年十一月,被坊子国保大队的赵成林和王全峰绑架并敲诈了一万元,未开收据。二零一一年九月,派出所伙同坊子国保大队民警闯入蒋恒华家,把他和儿子非法抓走。在派出所,遭王全峰的疯狂毒打。家中被抢走大法书籍若干和手机一部,第二天敲诈其家属一万二千元后放人。
4、迫害郭述芬
郭述芬,女,五十三岁,坊子老城区人。二零零九年九月四日晚上十点多,坊子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恶警王全峰,带六、七个警察非法闯进法轮功学员郭述芬家,把她铐上手铐绑架到坊子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强迫其坐在铁椅子上逼供,并遭到王全峰的呵斥和打骂,因长时间坐铁椅子,双脚肿得象馒头一样。
5、迫害侯婧、徐金玉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恒安派出所伙同国保大队绑架了侯婧、徐金玉夫妇,同一天还非法抄了侯婧娘家。这次绑架行动是在坊子区国保大队大队长蒋会海、中队长王全峰指挥下实施的,徐金玉夫妇被绑架到派出所后,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家中被非法抄走大量私人物品,其中包括:保险柜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条(两条价值八千多元)、新房房产证、它项产权证、老家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美发剪一把(价值二百多元)、身份证两份、徐金玉的户口簿、相册两本(内有大量照片)、孩子出生证明、一家三口的出国护照、租房合同及其它一些资料、联想笔记本电脑三台、打印机一台、小米手机一部、数码相机一部、银行卡三张、家中钥匙两串、播放器三个,裁纸刀一把等。徐金玉因查体不合格,当天晚上已回家,他的妻子侯婧被劫持到潍坊看守所非法拘留。徐金玉被放回家后,去恒安派出所要求归还自己家被非法抄走的财物,派出所警察说要找国保要。他到国保大队找王全峰索要,遭王全峰打骂。
6、迫害孟美芬
孟美芬,女,四十七岁,九龙街办丁村孟家。二零一零年被坊子国保大队王全峰绑架,勒索现金一万元,抢走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共计勒索现金一万六。
7、迫害闫爱荣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十一点多钟,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孟家村在家做饭的法轮功学员闫爱荣,被坊子区国保大队以王全峰伙同九龙街办派出所(也称110)大约六、七人绑架到潍坊看守所,非法关押了八天,勒索家人一万元才放回家。在绑架的过程中,民警一进家中便说“你炼法轮功”,然后拿出一个公安证在闫爱荣眼前晃了一下,一群人开始满屋里乱翻。抢走了私人物品。
8、迫害李志凯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山东潍坊市法轮功学员孟延芬的儿子李志凯(未修炼法轮功)在坊子区南流镇医院工作,在去宋家村出诊时被坏人构陷,遭坊子六一零及国保大队以王全峰为首,九龙街办派出所民警绑架,又强行抄家,抢走私人物品。
9、迫害杜素芬
杜素芬,女,五十三岁,坊子九龙街办穆四村,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早,坊子国保大队王全峰伙同九龙街办派出所翻墙入家中,绑架到坊子蒋家洗脑班,非法关押三天,勒索家人“培训费”一万五。
以上只是收集到的王全峰参与迫害的一部分情况,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坊子区有2670915元无收据的罚款(不含对乡镇、单位交款),被区六一零非法组织和国保大队掠夺去,任意挥霍或中饱私囊。这都是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的血汗钱,多少法轮功学员家庭的苦难困境都源于此。
王全峰等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8、397、245、251条。
根据《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王全峰的行为符合《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1、3、4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它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5、其它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刑为。
根据《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王全峰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项第1、2、3、4、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基于以上事实,二零一七年七月,王全峰已被举报到最高检察院(查询码:A2017071634bdaa40),请最高检察院对本案予以调查,并将被举报人王全峰绳之以法,以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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