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时,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院再次对法轮功学员张光媛、张伟华、高洪波非法庭审。
律师辩护有理有据,法轮功学员申辩慈悲感人。法官、陪审员被感动,公诉人低头无语、公安旁听的人听的都呆了,有的家属被感动得泪流满面,有的家属连连称赞律师辩护得太好了!休庭后,法官走到三位律师身旁,笑着称赞他们准备的很充分!
事情经过: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张光媛、张伟华、高洪波在立山大药房附近行走,一个叫何海滨的人主动向张光媛要她手上的台历,张光媛便把台历赠送给他(这本台历张光媛是要送给同学用的),何海滨拿到台历后跟踪尾随他们三人到家,并构陷举报。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张光媛、张伟华、高洪波赠送给边国忠一本台历,再次被边国忠构陷,被跟踪尾随的警察绑架至鞍山立山区深北派出所,并被非法抄家。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三人被非法拘留,一月十九日被鞍山市立山分局逮捕。五月二日被非法起诉;六月十五日被非法庭审,庭审间法官李月光剥夺律师辩护权利,剥夺法轮功学员的申辩权利,法轮功学员解聘律师,阻止非法庭审。
一、开庭初始,法官恐吓律师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时准时开庭,法庭共四排座位。第一排和第四排已被穿便衣的立山分局的人以及鞍山市国保大队的人坐满。有四位家属稍稍来迟了些,有一名穿便衣的人马上跑出法庭,向门口安检的法警要那四位家属的身份证件。
开庭后,法官宣布上次的庭审有效,对已经完结的程序不再重复。律师提出异议,上次开庭的内容一点都不知道,法庭应该播放上次开庭的录像,让律师们了解一下。遭到法官的拒绝。法官说:这个法庭是由我主持的,我说了算。法官还告诉律师,他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地区致函,让当地司法局处理律师。
律师要求法庭出示被扣押的物品证据,哪怕是少量的,并在法庭上宣读其内容,遭法官拒绝。
二、律师指出公诉人用废除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起诉法轮功学员,涉嫌制造冤狱、冤案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泽民集团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践踏法律,歪曲法律,陷害无辜。
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无罪,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是律师在技术层面所作的辩护:
1、律师指出此案件错用法律、证据无效且不具有关联性、程序违法且案件明显逻辑错误。
律师说:我非常遗憾的指出,公诉人用已经废除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作为法律依据来起诉我的当事人,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已经明确指出原司法解释已作废。新的司法解释从内容到数量都已经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另一名律师对公诉人的错用法律的重大错误提出严重抗议。这种不当的行为会制造冤狱和冤案。
律师还指出此案件涉嫌钓鱼执法。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被采信。
深北派出所是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接到的举报,在案卷材料里却看不到接到报案的记载及相应的笔录。为什么警察没有及时出警,却要采用在一月三日跟踪尾随的方式处理?!
案卷中显示,举报人何海滨、边国忠只有姓名,没有写名其身份背景,没有注明其身份是否是协警;当事人张光媛称一月二日是何海滨主动向她索要的台历,而不是她主动发放的。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有一名法轮功学员是戴口罩的,不知道举报人对一个戴口罩的人,是如何能辨认出她的容貌且能正确指出她是谁。
案卷中显示的立案登记表中,案件来源是空白的,没有勾选相应的选项;抓捕经过也没有写明是多少警员出警,名字叫什么;案卷的物品的鉴定单位是立山公安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这个单位不是国家授予的合格的鉴定单位,不具备鉴定资质和能力。
从案件的逻辑上看,一月二日只发放的了一本台历,那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两个人是无辜的。一月三日也就是一本台历,如果这两天是分别两个人做的,那我们可以指出至少有一个人是无辜的。不知道为什么公安机关要把三个都抓过来。这显然是逻辑上的错误。案卷中指出,是向过往群众宣传,为什么证人只有两个,应该是更多才对。
2、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法轮功是×教
一名律师指出,说“法轮功是×教”的来源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诽谤法轮功。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诋毁法轮功。当权者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现政一再重审依法治国,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另一名律师指出,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法轮功是×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三号,这两个文件连法轮功的三个字都没有。唯一的一部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文件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个邪教组织(公安部三十九号文件),没有法轮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除了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号:新出图[1999]933号《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和文号:新出技[1999]989号《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所以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任何以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为借口进行迫害都是非法的,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三位律师补充道:三名当事人没有领导、被领导的关系,没有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她们也没有向谁交过会费,也没有象教堂、寺庙一样的固定场所。所以不能说是什么组织。且她们三人修炼法轮功都是祛病健身,修心向善,没有危害社会。
三、法轮功学员慈悲讲真相,并在法庭道出心声:还师父、大法公正,还大法弟子清白
三名法轮功学员都讲出了自己因为身体不好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身体都得到了康复。高洪波说自己以前手脚冰凉,夏天怎么热也不出汗,修炼法轮功以后,症状都消失了!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修炼法轮功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
法轮功学员张伟华以平和、慈悲的语气娓娓道来: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法轮功是×教,公安部和国务院认定的十四种邪教没有法轮功。以三百条对我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一个老百姓有什么能力破坏法律实施,请指出我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条法律了!法轮功从一九九二年开始传出,到一九九九年中国有近一亿人修炼。吴绍祖等人曾经对法轮功做过调查,得出结论:法轮功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现在法轮功盛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转法轮》被译成三十多种文字,法轮功在世界上获得三千多个褒奖。法轮功在这么多国家都被认为是好的,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却被认为是邪的呢?!如果真、善、忍是邪的,那请问什么是正的呢!
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一场政治运动。在历史的过去,中国的文革被平反的时候,原北京公安局长刘传新,在追查开始时就自杀了!公检法系统也抓了十七名军管干部,“表现积极”的警察七百九十三人,共八百一十人,对这些人内部审讯后拉到云南秘密枪决。
法轮功学员是在做好人,如果迫害好人你说会怎样?!善恶有报是天理。
张光媛说我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有一句话叫做善待大法一念,天赐洪福平安。
高洪波说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做更好的人。作为法律而言,良知才是法律的最高准则。
最后高洪波说:希望法庭能依法判案,还师父、大法公正,还大法弟子清白!
整个庭审结束后,所有的人都被这儿正义的场所感染着。家属有的被感动的泪流满面,有些不明真相的家属都彻底明白了自己的家人是清白的。纷纷赞扬律师讲的太好了!
来旁听的公安的人员,从背靠在椅子上,到慢慢的抬起身,再到颈正身直的仔细聆听,他们在认真的听,在深深的思考!一直到法庭结束。
休庭后法官笑着走到律师身旁说:你们准备的很充分啊。我也做过四年律师。其中一名律师说:你们这是搞的什么案件,法律都引用错了。办案程序违法。不要再搞下去了,做个免于刑事处罚算了!法官说考虑考虑,向领导反映一下。
一、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邮编:114001
鞍山市政法委通讯录:
处 室 姓 名 办 公 室 住 宅 手 机 短号码
1、政法委领导:
副书记兼维稳办主任姚伟
李勇 2210079 13342100031(主要责任人)
周维成 5515579 2653999 13504913999 639003
15641261002 811002
杨俊 2285566 13358605555 636005
庄筱晶 2215933 5511661 15941205577 782277
副局调王晓琳 2216133 5553998 13609809655 639056
谢学峰 2950118 13942229543 639020 13188021155 811058
2、维稳办
张亚坤 5536324 5815877 13898028159 781816(主要责任人)
3、反邪教(610办公室主任在此部门)
王俊哲 2215033 2622007 14704228888 639007(主要责任人)
(610办公室主任):谢永峰 2225062 13644200338 811048 15641261048(主要责任人)
王飞鹏 2215033 5800162 13904121296(主要责任人)
郝艳国 2225062 13889789543(主要责任人)
二、鞍山市立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鞍山市立山区委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340号,电话:0412-6612554
立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贾海军,办:6636699,宅:5231799,手机:13304128800
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46号
1、院领导:
党组书记、院长王立安(2017年6月底新任)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涛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雒容广,电话15694128997 5509080
专职审委会委员李继军
专职审委会委员杜尔莉,电话15694128931 5509057
专职审委会委员高言让,电话15694128798 5509069
2、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施晓鹏,电话15694128778
副庭长肖建桥,电话15694128678(中院办公室调到刑庭)
副庭长吴甲,电话15694128786
法官廖晓燕,电话15694128789(郭素芳、唐超二审)
沈千秋,电话15694128736
郭文伟,电话15694128737(张运坤、朱作 海二审)
何建宇(张旭二审) 单亚东,电话15694128623(商静、邢丹二审)
胡颖,电话15694128775张薇,电话15694128768吴甲:电话15694128786欧阳高葳:电话15694128690
金华,电话15694128682王翰闻:电话15694128751
吕鸿斌,电话15694128782
胡欣,电话15694128859
四、 立山区法院
地址:立山区胜利北路267号 邮编:114031
电话 0412-6821055
立山法院刑庭庭长:法官李月光 手机15941288258(主要责任人)
院长:江明海,办2696333 手机13998061555(原来的院长,现任可能姓高,不确定)
常务副院长:杨乃新,办2696202宅5521908手机13604910908
副院长:鄢茫,办2696205宅5222789 手机13941212555
副院长:王荣,办2696203宅6986655 手机13998031333
副院长:王卓,办2696206宅5398838 手机15694128838
副院长:于伟,办2696207宅5519053 手机13081220789
副院长:张雪,办2696208手机13274129366
纪检组长:赵明,办2696211 手机13898035599
政治处主任:陈忠泉,办2696209手机13322119518
执行局长:王铁杰,办2696210 宅 552880 手机13898000955
刑事审判庭:成员:、(刑庭庭长)李月光15941288258、
(副庭长)王艺涵15842003991蓸士杰 13889756003、焦刚 李劲夫 15842225733、 刘阳阳 18804129109、 赵宇15942223000
审判监督庭:审监庭庭长 姜嬿 办2696306 手机13841210303
成员:张辉、李明炜
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案件管理室主任 董实 办2696238宅6346766 手机15942288420
成员:原飞、王褀、赵跃
纪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 金岩 办2696213 手机13998000032
成员:王玉、胡科宇
五、立山区检察院地址:立山区胜利北路209号
邮编:114031 电话:0412-6612000
公诉科科员:张毅(主要责任人)
1)院领导
孙巨博 党组书记 检察长 办6613333 宅 5987777 手机18241287777
郑艳萍 党组副书记 常务副检察长 办6633303 2887777 手机13998087777
曹力 副检察长 办6636808宅5222666 手机13998071156
刘国庆 副检察长 办6632211宅5923188手机13842266188
杨景慧 副检察长 办6633033宅5825503 手机13504120337
朱明刚 副检察长 办 6613233宅5966366 手机13304200008
时洋 纪检组长 办6648666宅5423333 手机13998050000
李志刚 政治处主任 办6627722宅5885656 手机13942278585
姜学东 反贪局局长 办6633858宅5852425 手机13514122425
王绍强 反读职侵权局长 办6633868宅2511197 手机13941240097
2)、公诉科
张凤东 公诉科科长 办6600923宅2965850 手机18641216166
公诉科:张毅
六、鞍山市公安局分局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营街2号 邮政编码:114002 电话:0412-5512509
鞍山市副市长、党委书记、局长 李超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徐启滨电话 0412--5512509 手机 15942230007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丁 威 住宅:0412 6385988,手机:13942276110
党委委员、副局长 姚 伟
鞍山市国保大队 办公室: 0412-3226015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号
康凯 大队长 0412-3209188 18241280541、15040667777(此人多年担任国保大队长迫害大法弟子)
张军 教导员 0412-3209288 15698903288
七、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区分局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61电话:0412-6614358
局长 沈民 办公室电话:15242203111 手机:15702425777
政委 王明骥 办公室电话15242202111手机 13514226767
常务副局长 李刚 办公室电话15140800078宅0412-6336000手机13704200780
副局长 侯伟 办公室电话15140800082宅0412-6386919手机15698906007、13998081958
副局长 高兴余 办公室电话0412-6916666宅0412-5968855手机15698906266、13998060818
政治处主任 苏勇 办公室电话15140800083手机15641255939、13898057766
纪检组长 吴升华 办公室电话15242203222手机15998099003
立山区国保大队
大队长赵立军 办15140800087宅0412-6383663手机15842267555 13214128555(主要责任人)
警长 邓学新 办公室电话15724633593宅0412-2576957手机15698906327
民警 高真宇 宅0412-5823068手机13704126999
民警 原广兴 宅0412-5516361手机15698906380
民警 李朝辉 手机15698906091
科员 刘哲 手机15641256961 (构陷、跟踪、绑架柏久荣、关淑杰、马丽艳、李俊的直接责任人)
维稳办:
主任 李锡赫 手机:13081210333、13941271111
民警 刁吉伟 手机:13019641966
民警 张宝才 手机:15698906059、13609807117
文职 刁吉伟 手机:15542736046
八、深北派出所地址:立山区曙光路240号电话:0412-6432344(办案单位)
主要责任人:
民警 周吉哲 手机15542736199(办案人)
民警 王辉 手机15698906401(办案人)
所 长王晓峰 手机15698900630
教导员 无
社区副所长肇振久 手机15698906303
治安副所长王继业 手机13134126612
综合副所长李兴歌 手机15698906069
民警 郑维罡 手机15698906390
民警 温晓明 手机15698906490
民警 刘刚 手机15698906374
民警 李兴国 手机115698906385
民警 郭俊秋 手机15698906402
民警 王辉 手机15698906401
民警 宋平 手机15698906387
民警 董国才 手机15698906403
民警 牛凤武 手机15641267040
民警 李嫒 手机15698906395
民警 李军 手机15698906373
民警 李凯 手机15698906376
民警 周吉哲 手机15542736199
民警 汪帅 手机15698904945
民警 王莹莹 手机15698904946
民警 郭峰 手机13130082110
民警 张运刚 手机13065462938
值班室 办0412-6432344
九、鞍山市立山分局其他相关部门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61电话:0412-6614358
网安大队
大队长 张毅 办公室电话15724628963宅0412-2239377手机15698906105、13942229377
教导员 李伟 办公室电话15724633839宅0412-5820589手机13604204477
副科长 许平滨 办公室电话15724633839手机15698906289
民警 马新 办公室电话15724633839 手机15698906101
文职 龙洋洋 办公室电话15724633839手机15641289123
文职 尹旭 办公室电话15724633839手机13998034182
文职 王晶 办公室电话15724633839手机15542736485
秘书科:
科长 邹易 办15724619911手机15698906046 18841278119
科员 曹元元 手机13898029911
科员 侯伟炜 办6614358、15724628906手机15698906030 13898073117
科员 常宏铭 办6614358手机15698906368 18841278112
科员 李晓宁 办6614358手机15542735578 13909805353
政治处
副主任 刘江 办15724628906手机15698906030 13898073117
科员 谢楠办15724628916手机15698906411
科员 赵亮 办15724628916手机13019617051
科员 贾东北 办15724628916手机13130052186
科员 金笑楠 办15724628916手机15641268370
纪委(督察大队)
副处级干部 赵国芳 办15724628975宅0412-6326802手机15698906400 13942224300
副处级干部 贾标明 办15724628975手机15698906236 13842270666
警探长 曲洪君 办15724628975手机15698906444
纪检员 邱伟 办15724628975手机15698906015
文职 朴守义 办15724628975手机13898028245
计划财务装备科
主任 石鑫 办15242221808手机13050027666 13704201666
科员 高明学 宅0412-6329484手机15698906023 13609800115
科员 李博 办15242221028手机 13941243004
科员 王学元 宅0412-6862566手机 13998001228
科员 张恩生 办15242221080手机15698906269 15998001571
值班室 李成维 办0412-6634504宅0412-6325268手机13188056568 13998022960
指挥中心:
主任 于晓光 办6645110手机13188066667 13941213891
副主任 谷涛 办6645110手机15040650911
民警 董英杰 办6645110手机15698906035
民警 刘立夫 办6645110手机18841278128
民警 于华义 办6645110手机13942224022
民警 李良勇 办6645110手机15698906032
民警 刘梦魁 办6645110手机15698906172
民警 曹殿忠 办6645110手机13898000038
社区警务科
科长 迟春宇 办15724619933手机15698906468 15998073117
科员 金学明 办15724633910手机156989096178
科员 范晓莉 办15724633910手机15698906262 13941238006
科员 武维韬 办15724633910手机 15942260845
科员 张琬淇 手机15698906407
文职 马振海 办15724633910手机18741258505
考核科
科长 李清波 办15724633956宅0412-2527899手机 13941280718
科员 郭强 办15724633817手机15698906022
内保科
科长 张传宏 办15724628979宅0412-5865788手机 13204237755 13604913646
科员 袁靓 办15724628981手机 13941210027
科员 钱钢 办15724628981手机 13904226656
控申科
科长 李德才 办15724628982手机15698906036 18841278162
副科长 王继华 办15724628983手机13804915302
科员 魏成文 办15724628983手机15698906326 13998004343
科 员 张富成 办15724628983手机13704929830
情报大队
科长 王楠 手机18841279990
科员 蔺天源 手机15942224369
科员 王晨先 手机 18704121152
文职 王卉 办15724628996手机15698906366
文职 李来宇 办15724628996手机18241283729
文职 刘娜 办15724628996手机18241283762
文职 韩佳妤 办15724628996手机18241283542
文职 孙洪亮 办15724628996手机13942267625
法制大队
大队长 赵虹 手机13188098887 13514128887
教导员 苏颖 手机15698906151 13998072549
副大队长 王厚福 手机15698906143 18704121205
副大队长 陈浩 手机13147882255 15998052323
科员 范垂勇 手机13188087266
科员 朱庆友 手机15698906093 13998038516
科员 张晓东 手机15698906186 13998098606
经侦大队
大队长 苏建国 办15724619900手机13050005683 13842245617
教导员 魏克夫 办15724633580手机18841278167
民警 赵成通 办15724633580手机15698906082 15941230111
民警 李松亮 办15724633580手机15698906305
民警 齐军 办15724633580手机15542732099
民警 吴洋 办15724633581手机15242859906
警长 徐思思 办15724633581手机15698906072 15242277112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队长 张旭明 手机15698906123
民警 李祖军 手机15698906438
民警 刘国平 手机13909801587
民警 张平 手机15698906245
民警 马云廷 手机15042322272
民警 马宝荣 手机15698906306
治安大队
大队长 穆元峰 办15724619966 手机15698906097 13942200033
教导员 刘兆阳 办15724633638 手机15698906397 13841289500
民警 张宪国 手机15698906255 13941233901
民警 苏永田 手机15698906065
民警 江波 手机15698906062 13610802636
民警 邱文谦 手机15698906321 13941255353
民警 文刚 手机15641267043 18704121238
民警 封永政 手机13204222110 18741286868
民警 王金宝 手机15698900518
民警 王强 手机15698906134
民警 王智 手机15542721333
民警 王君 手机15698906356
民警 孙丽 手机15698906336
值班室电话:0412-6614212
消防大队
教导员 孟庆仲 办0412-6316119 手机13841253355
大队长 刚强 办0412-6316119 手机15841276777
办公室 办0412-6316119
巡防大队
大队长 宁勇 办15724633927手机15698906321 13941255353
教导员 窦清 手机15698906057 13842200200
副大队长 林敬涛 手机15698906169 13898010234
副大队长 沈继尧 手机15698906019 13998019951
副大队长 左魁礼 手机15698906159 13050081595
副大队长 黄冲飞 手机15698906155 15004129115
民警 董元庆 手机15842288500
民警 孙晨 手机13941226734
民警 王学峰 手机13941238836
民警 马俊生 手机15698906283
民警 张杰繁 手机15698906454
民警 李先涛 手机15641267024
民警 赵世忠 手机13604120427
民警 孙永军 手机15641267026
民警 张贵 手机15698906348
民警 贾学舟 手机18341283025
民警 魏国光 手机13050012101
民警 闫文 手机15698906310 13941229068
民警 马艺 手机15698906322 13614127006
民警 李春杰 手机15698906324 15084001069
民警 杨志强 手机13019616171
民警 曾庆友 手机15698906334 13942240991
民警 杨清涛 手机15698906495
民警 刘明星 手机15698906171 13709808865
民警 宋春利 手机13019626830
民警 吴晓军 手机15698906158
民警 赵惠金 手机15698906365 13998033080
民警 盖玉斌 手机15995080017
民警 李国栋 手机13154122855 13998020080
民警 张帆 手机13998090988
民警 高真敏 手机13134120635 13194120635
值班室 办15724633595
刑警大队
大队长 王国光 办15724619988 手机18841278109
教导员 杨兴铁 手机13332100222
副大队长 马宏廷 手机13904127466
副大队长 宋长弓 手机15698906110
副大队长 尹越 手机15698906471 13842236667
探长 于 向东 手机13904266107 13904926107
民警 张成仁 手机18704121158
民警 杨松 手机13604225712
民警 杨霖 手机18841278845
民警 马绪阳 手机13081239977
民警 王仲 手机15698906150
民警 李忠富 手机15698906378
民警 刘国彪 手机15042231166
探长 宋红莹 手机15698906109
探长 张承昊 手机13050021217
探长 代兆崴 手机13304220133
民警 李思翰 手机15698906085
民警 许鹏 手机15841298020
民警 费晓红 手机13050003100
民警 李娜 手机15542736342
探长 陈攀峰 手机15698906116
民警 赵江 手机15698906437
民警 何大成 手机18641222611
民警 王俊杰 手机15698906357
民警 戴志鹏 手机15698904947
民警 焦姣 手机18704121125
民警 宋琦 手机18704121200 13130188088
民警 宋晓忠 手机15698906140
技术室 办0412-6626766
值班室 办0412-6612576
刑警第一责任区中队
中队长 张辉 宅0412-6638678 手机13904220387
副中队长 刘强 手机15698904953
侦查员 王俊庆 手机1599806079
侦查员 王鹭 手机15698906074
侦查员丰谷嘉 手机15698904948
侦查员 胡鹏程 手机15698906307
侦查员 崔永泉 手机15698906308
侦查员 黄晓刚 手机15698906149
侦查员 张宪 林 手机15698906076
侦查员 殷长清 手机15698906358
侦查员 张晓军 手机15698906084
侦查员 李涛 手机15698906075
值班室 办0412-6965735
刑警第二责任区中队
代理中队长 陈乐印 手机15698906136
副中队长 张健 手机15641267041
科员 孟凡野 手机15698906092
科员 王德龙 手机15698906095
科员 牛戈松 手机15698906103
科员 杜洪信 手机15698906142
科员 孟祥禄 手机15641268163
科员 刘新 手机15698906096
科员 佟承晏 手机18041221127
科员 王庆联 手机15698906145
科员 盖峻赫 手机15942226365
值班室 办1572460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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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第三责任区中队
中队长 庄宇峰 手机13941230087
副中队长 张立军 手机18641230124
探长 刘洪舟 手机18704121131
民警 何龙涛 手机18704121169
民警 黄喜安 手机13019642277
民警 柳兴库 手机18704121139
民警 钟庆吉 手机15698906122
民警 陈赫铭 手机13065464777 13500428512
民警 秦越 手机15641267456
民警 刘晋硕 手机15698906042
民警 陈卓 手机15641267042
民警 王奇 手机15698906106
值班室 办1572460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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