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六月九日,山东胶州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从杰非法判刑五年,并被勒索所谓罚金九千元。张从杰表示要上诉。
现年五十九岁的张从杰,家居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原张应镇)西官庄村,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早晨七点左右,与妻子崔秀美在家被非法抄家、绑架,警察掠走个人财物,包括:电脑、大法书、现金二万元等。妻子崔秀美于十月十一日中午回家;张从杰被非法关押在胶州市杜村看守所至今。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点左右,胶州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从杰非法开庭,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张从杰也做了自我辩护,告诉在场的公检法人员他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中国人都明白真相,更希望公检法人员在即将到来的大劫难中留下来。
在公诉人张吉娜将法轮功学员用于救人的小册子等他们认为的“犯罪证据”一一呈上之后,张从杰说:“你们知道我做这些是为了什么?我父母七八十岁了,上有老,下有小,我做这些是为了让人们都知道‘法轮大法好’躲过劫难,在末法末劫时期有一次人类大淘汰,这件事情在《烧饼歌》、《格庵遗录》等预言中也有描述,都预言了大劫难的事,所以我心里急啊,想要中国人都明白真相,都留下来。”
辩护律师表示:他刚接法轮功的案子时也不明白法轮功是咋回事,为了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他特地看了一遍《转法轮》,发现法轮功是信神的,而信神、敬神是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整个《转法轮》的核心就是“真、善、忍”,“真”就是说真话,“善”就是善良,“忍”就是忍让,他们去学就必须按照真善忍去做,要不按照这个做,他就不是个修炼者;修炼法轮功对国家对人民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律师在辩护中指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从构成犯罪的四要素来说,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根本不具备,因此利用《刑法三百条》对法轮功学员定罪不适应,是错用法律;《两高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况且,从法律上来说,两高也没有司法解释权;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因此,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根本构不成犯罪,他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张从杰。
胶州市法院主审法官姜燕燕、李松光,陪审员徐香宝、书记员张译文,近日以张从杰拥有制作真相材料的工具和真相材料为借口,对张从杰诬判五年,并勒索所谓罚金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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