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轮功学员被构陷案被终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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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宁夏法轮功学员李兰凤、陈保宗被构陷的案子已于二零一六年九月被终止侦查。当事人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中旬取保候审在外,至今没有被关押。

现在,警察非法扣押李兰凤、陈保宗家的现金和私家车已退回;法轮大法书籍、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等私人财产尚未退回;陈保宗的九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连云港公安至今没有随案移交,还没有退回,取保候审结束已一年半;李兰凤的一千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也没有退回。

二零一四年五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动用多个市辖区、县国保大队人员,对李兰凤、陈保宗、马延生、张银霞两家及其租住房进行了非法搜查和扣押。在一周的非法拘禁、讯问中,四名当事人中有人与办案警察探讨了二零一三年八月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并向办案警察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

警方经一周的捏造证据、恶意构陷,非法将李兰凤、马延生拘留在连云港看守所,将陈保宗、张银霞取保候审。陈保宗的九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公安直接与聘用陈保宗的单位索要并由聘用单位先缴纳,后从陈保宗工资中扣回的。构陷案于同年六月中旬移交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新浦区公安分局在案件移交时非法给李兰凤、马延生办理了取保候审。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于同年八月始,将李兰凤、陈保宗构陷案移送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数次,检察院退侦数次;二零一五年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将该案又移送大武口区检察院,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并建议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撤销案件。二零一六年九月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做出了对该案件终止侦查的决定。

该构陷案在公安分局、检察院间反复移送、退侦至终止侦查的两年多中,李兰凤、陈保宗始终“不认罪”,并聘请了两名律师。两名律师对《案卷》进行了反复阅读,比对现行法律法规,先后向公安分局、检察院分别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在检察院建议撤销案件后,律师又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督促公安分局尽快撤案。

李兰凤、陈保宗在与办案人员、律师多次接触中,表示法轮功是正法修炼,同时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向他(她)们赠送或出示了二零一四年六月初《法制晚报》等几家报纸刊登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部内容版面的复印件,并向他(她)们重点说明:官媒能再次公开重申了公通字〔2000〕39号和公通字〔2005〕39号这两个文件的全部内容,实际上就是事隔十多年后再一次向全社会公开郑重表明修炼法轮功合法。两名律师的一名资深同行,当看到再次见报的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部内容后,向他接触到的办案人员和司法界朋友说:十四年后国家又一次向社会公开确认了“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办案人员也接到了许多封真相信。

当事人与律师注重法律法规与具体办案人员具体执法行为的结合。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与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次口头交流,反复说明修炼法轮功合法;《法律意见书》建议办案单位“依法公正、公平的对当事人做出无罪认定”。律师就《案卷》内容,明确指出了非法搜查(无《搜查证》),非法拘禁(十几个公安办理一个当事人的法制学习班),非法讯问(十多次讯问只有一份《传唤(讯)证》),玩忽职守(同一事项相关经办单位记载矛盾)的违法违纪行为;明确点明了指供诱供、非法扣押、违背常识的扣押操作证据和其在《案卷》中的位置;特别指出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对应事项记载严重不符的比对结果和涉嫌故意诬陷的证据;物证存放地、物证来源、物证数量、物证描述、物证持有人等物证、照片、笔录各异的造假、玩忽职守的构陷证据及其在《案卷》中的所载页码。《案卷》中的所有《物证照片》均无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和制作人签名。建议所有不能释疑的证言、证物、笔录等均应作为疑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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