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长就香港拟立基本法23条致欧洲法轮功之友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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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

欧洲委员会
对外关系部
布鲁塞尔
2002年10月28日

欧洲法轮功之友

亲爱的迪先生:

克理斯.帕特恩(彭定康)先生让我代他给您回这封信,他已收到您10月8日的来信关于香港准备立23法案一事。

如在最近发表的第五期有关香港的年度报告中提到的,就香港的政治状况而言,自香港回归中国以来的4年半中,“一个国家,两个制度”的政策执行的还可以。但是,23条约的引进确实带来了不安和舆论。

我们知道在9月24日香港政府建议立23条法案的草案。因为草案很笼统,征求意见期为三个月,香港政府准备在2003年2月才向司法部提交草案,现阶段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

早在1996年,欧洲议会和中国就建立了有关人权的双边会谈。欧洲议会经常提出令人关注的问题,包括中国要尊重宗教和信仰的自由。欧洲议会还在不断地敦促中国认可他们在1998年10月签署的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力的国际盟约,遵守其精神和规则。

欧洲议会还多次向中国有关当局表示了其对被拘者,包括法轮功练习者使用酷刑,严厉的判刑及非法待遇的报导的关注。在2002年3月总务理事会的议定中也表达了对中国侵犯法轮功练习者人权的关注。

在此,我想向您确保欧洲委员会将会密切注意上述问题的发展动向。


您忠实的

帕格拉.提斯
欧洲委员会

2002年11月7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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