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江苏南通市三十四岁的端木俊杰与母亲修炼法轮功,多次被绑架、关洗脑班、劳教所迫害,遭酷刑折磨以及其它伤害和各类侮辱。端木俊杰二零一五年六月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发起迫害的元凶江泽民。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
下面是端木俊杰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
我是一九九八年年末开始修炼法轮功的。一九九八年年末的一天,我母亲在外面晒被子,看到不远处有人在锻炼身体,经询问知道是炼法轮功,就跟着学炼起来,功友热心的教她炼功,还给了一本《转法轮》,母亲翻开第一页就看到师父的照片,激动的流下了眼泪。母亲不怎么识字,就等着我放学回来,我一到家,母亲就迫不及待的告诉我这是法轮功的书,让我教她念,就这样我们母子就开始修炼法轮功。
母亲的身体以前一直不好有四种病,修炼一段时间之后,四种病不翼而飞,随之精神面貌也改变了,对生活真的是充满信心,就像变了个人一样。我自己以前有鼻炎,通过修炼法轮功,病症消失。我只要一炼功,两个鼻孔呼吸前所未有的畅通,非常舒服。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我几乎每天都学法、炼功,按照书上讲的“真、善、忍”的法理来指导自身修炼,我的心性也随之提高。我知道修炼法轮功就得做一个好人,乃至更好的一个人。有一次在教室,我和一个同学发现地上有几十元钱,同学想与我平分这个钱,我当时就想到了我是炼功人,决不能贪图钱财,我告诉那位同学应该把钱交给失主,避免了一件坏事的发生。后来在单位我也是按照真、善、忍的法理来指导自己为人处事,单位里的人都知道我诚实、善良、找我调班最好说话。
多次非法关押母亲被非法劳教
二零零零年十月我母亲(徐盘珍)在户外炼功被非法抓捕,派出所通知了我,我来到派出所看到母亲被铐子铐着,我质问:你们凭什么铐我母亲?我母亲没有犯法。警察心虚就把我母亲的铐子给解下来了。警察问我怎么不做我母亲工作,我说,我母亲以前身体不好,现在炼法轮功身体炼好了。警察问我是否在炼法轮功,我说是的。
当天晚上我就被派出所喊去谈话,派出所见我不转变,不转化,就派人通知我所在单位,单位的人找我谈话问我如何看电视里所宣传的污蔑大法的内容,我说那都是假的、骗人的,法轮功是好的。后来单位迫于压力就把我辞退了。而我母亲在小石桥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半个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和母亲及另外一个同修在户外炼功,当地派出所的副所长沈卫带人强行将我们带走,我和另外一个同修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一个月,我母亲被非法劳教一年。
二零零一年元月,警察管包圆带着几名警察把我从亲戚家强行带走,把我绑架到本地洗脑班进行迫害,上半年洗脑班办了三期(一期为四十天),而我则被南通610非法拘禁、关押在洗脑班一百二十天。由于在第一、二期的洗脑班里我没有转化,而到了第三期,610从开发区调来一个警察迫害我,这个警察的名字叫施培详,街办也重新安排了包夹我的人(包夹人员姓陈),对我的迫害也迅速升级。施培详受610指使对我进行迫害,他强迫我从早上六点一直站到晚上十二点,饭只给我吃一点,目的是要强迫我转化,对我进行强制洗脑,施培详曾气急败坏的对我说:在这里你就是犯人。施培详也不是不了解法轮功,施培详告诉别人他以前在部队的战友就有炼法轮功的,他的战友对法轮功赞不绝口还劝他炼,而施培详当时觉得自己身体还行就没有炼。施培详见我不转化、不屈服,他就逼我的亲戚过来共同施加压力,他得知我家经济状况不太好,就强迫我的家人交我在洗脑班的住宿费,我严词拒绝,我说我是被你们绑架到这里来的,你们强迫我住这里我无需交一分钱(后来我父亲还是被迫交了钱)。晚上施培详叫我写所谓的“思想认识”,我就写了一句话:是法轮大法把我们家从死亡的边缘上给救了回来。
长达一百二十天的迫害,使我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但对我的迫害才刚开始。
本人被非法劳教两年半
中共酷刑示意图:绑在椅子上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我再次遭绑架,虹桥派出所的警察把我骗到派出所,由国保队的人将我强行带上车,我问他们带我到哪里去,其中一个姓陆的警察告诉我:带你到“法轮功集中营”。他们把头套戴到我头上直到了某个宾馆的房间才把头套拿走,把我绑在椅子上,我的手和脚都被他们铐住。警察问我发传单的事,我拒绝回答,姓陆的警察威胁我说在这里他们是什么事都干的出来的,其中还有一个姓直的治安中队长更是扬言要把我扔到长江里。我告诉他们:我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个真相传播给其他人,我没有错,警察不听,把我非法关押在看守所,非法劳教我两年零六个月。
我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半年,之后被送到方强劳教所。在方强劳教所,我被劳教所四大队的警察迫害、严管、强制洗脑。来到劳教所的第一天,恶警丁加建指使劳教人员强迫我转化,我拒绝,他们就迫害我,用皮带带铁的一头打我的脸,不准我睡觉,见我不屈服就把我的头压在马桶上,还强迫我半蹲在马桶旁边,后来又强迫我一直站,还拿一张纸强迫我的头贴住,纸一掉下来,他们就迫害我。后来我才知道他们劳教人员迫害我可以减期,可见劳教所恶警的卑劣无耻。另一个警察还用电棍威胁、逼迫我转化。后来他们又把我调到二楼(四大队二中队)继续强制洗脑。
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四大队二中队对法轮功学员迫害力度加大,十一月左右方强劳教所四大队二中队的一个姓吴的警察宣布对我严管、加大力度迫害我,这个姓吴的恶警指使劳教人员强迫我一直站立,从早站到晚,不让我坐不让我休息、也不让我睡觉。而且当我忍不住要睡觉时,他们就迫害我,不让我睡觉,天天如此。他们看我不屈服,就强迫我蹲着、从早到晚一直蹲着。
由于长时间的迫害,身体出现问题,有的时候我不知不觉就倒在地上。另外有个姓黄的劳教人员与另一个帮教受恶警指使一直参与对我的迫害、强制洗脑,他们使用各种手段逼迫我污蔑师父,甚至告诉我只要说一句污蔑师父的坏话就可以睡觉,后来被我严词拒绝。不仅如此他们还强迫我去背那些污蔑大法、污蔑师父的恶语,不背就不让我睡觉,就迫害我。迫害我的这个姓黄的普通劳教与另一个帮教都得到了减期并在劳教期间可以回家过年。(注:在被非法劳教期间,方强劳教所四大队二中队曾经对整个中队所有人抽过一次血,用途未知,方强劳教所四大队二中队是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队,二零零五年搬到了三楼)。
在对我非法劳教、迫害的同时,南通610继续迫害我的母亲,二零零四年我被非法劳教期间,虹桥街办的人来看我时告诉我,我母亲前段时间被关进了洗脑班,后来母亲告诉我,她当时对610说我儿子修炼法轮功毕竟没有触犯法律,你们不要为难他。接着就和他们讲大法真相,哪知第二天母亲就被非法关押在洗脑班,被非法关押了近一个月。
我被非法劳教期满之后,南通610把我接回南通,但不是直接把我送回家,而是送到洗脑班非法关押了我一个月。
母亲再次被非法劳教、本人二次被绑架到洗脑班
二零零五年年末,我母亲讲真相被人诬告,我母亲又被非法劳教一年半,当时是姓陆的警察带人参与了对我母亲的迫害,他带人非法抓走我母亲,还打我母亲耳光。警察叫我在劳教书上签字,被我拒绝,后来跃龙南路居委会联合警察强迫我签字,居委会还逼我表态。
没过多久,我又再一次被南通610绑架到洗脑班迫害(洗脑班的地点在北阁饭店),被非法关押迫害了一个月,虹桥街道办事处的杨季参与了对我这次迫害,杨季告诉我是她通知610的人非法关押我。
二零零七年四月初,我被虹桥派出所副所长陈民和另外两个警察绑架,并且他们抢走了我家里的法轮功书籍、经文及资料。虹桥派出所的警察把我绑架到洗脑班,他们也是受南通610的指使,迫害我的610人员叫李联常。
我几次被绑架到洗脑班,李联常都直接参与了对我的迫害、强制洗脑。他指使虹桥街办安排的包夹人员张成对我进行强制洗脑,强迫要我看那些污蔑大法的东西,强迫我转化。这个李联常不仅迫害我,也迫害我的母亲,我母亲非法劳教期满之后就被南通610绑架到洗脑班迫害,李联常逼问我母亲家里的法轮功书籍、经文及资料是从哪里来的,我母亲拒绝回答,李联常就拿要对我迫害相威胁,我母亲不堪屈辱,放声痛哭,整层楼都听得到哭声,虹桥街办的张成当时也在场。
就算后来我们回到家中,我找到了工作,610还指使我所在单位的人员非法监控、监视我。我母亲到虹桥街道办事处办户口被街办司法所姓顾的所长为难,这个司法所顾所长非常凶的叫我母亲站好,还强迫我和我母亲做口头表态,还叫人记录。我说我母亲又不是犯人,你凭什么叫我母亲站好。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下午,虹桥街办的陈晓华和虹桥派出所曹副所长受610指使带两名保安强行把我母亲绑架到洗脑班(地点在南通市北阁饭店),我母亲质问:我有什么错,你们没有任何法律手续。610的人说:抓你们不需要任何手续,上一次就要抓你的。我后来到洗脑班去要人并指出610及陈晓华的违法行为,610一方面承认:你母亲是炼法轮功的,就是要进学习班(洗脑班)的,一方面又慌忙说:下面人做事与他们是脱钩的,企图把责任推给其他人。这种无耻的嘴脸让人感到可笑。
我通过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健康、道德回升,按照《转法轮》书上讲的“真、善、忍”的法理来指导自身修炼,我的心性也随之提高。我知道修炼法轮功就得做一个好人,乃至更好的一个人。江泽民指使南通610及方强劳教所迫害我、折磨我,这是对宪法赋予我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的严重侵犯,这是对我本人的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规定,江泽民对我和我的母亲犯下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等,因此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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