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辽宁朝阳市中级法院在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一天非法庭审七名法轮功学员,有北票法轮功学员刘淑花(71岁)、王玉华;朝阳的张艳杰(60多岁)、任曼;建平的林江梅与两名不知名的法轮功学员。
整个庭审过程中,法轮功学员和律师从信仰自由、检察员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法轮功学员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角度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并指出这是一起极大的冤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
这七名法轮功学员是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被朝阳公安局下令非法抓捕的,一直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被非法判刑。他们七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此次是二审开庭。
在法庭上,律师和法轮功学员都指出:法轮功学员通过学炼法轮功,原本疾病缠身的身体得到了康复,道德素质明显得到提升,主动要求自己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这给国家、社会、家庭都带来极大的益处,说做好人是邪的,那还有什么是正的呢?
律师和法轮功学员揭露了从朝阳市公安局抓捕、检察院起诉、一审开庭整个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所有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警察抓人、抄家没有合法手续,人被抓走后,警察又去抄家,直接把门锁撬开,其行为有如土匪。搜查物品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公安局提交到检察院的许多物品不是当事人的,明显有伪造的证据。
2、检察院提交的证据鉴定书没有两人以上签名。法庭上提交的证据只有模糊不清的照片,没有实物,更没有当场播放、宣读,根本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检察院没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参加了什么邪教组织?怎么利用这个组织,破坏了哪条法律使其不能实施,造成了什么社会危害?更没有拿出法轮功是“邪教”的证据。所以这个起诉根本不能成立。
3、检察院一审时出示了一份某法轮功学员当年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书,想以此为借口证明当事人有前科。但是日期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明显是在造假。
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法三百条和两高解释都是针对邪教组织的,应用到法轮功问题上是错误的,是必须要纠正的。
法轮功学员说修炼法轮功是为了祛病健身,修心养性,没有政治诉求,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本来是对国家有利的,却屡次遭受无端迫害,我向最高检、最高法邮寄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诉状是完全合法行为,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却反而被抓被判刑,由此可见,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法官明显已主观认定当事人有罪,所以这是个伪法庭。当法轮功学员讲到因何修炼法轮功和身心受益情况时,就被法官打断,说这与本案无关。在其它地区法院也出现过这种情况,不让讲。这里看出法官不想也不敢听真相,为什么与本案无关?公检法不是以他们炼法轮功的名义抓的人吗?如果当事人不能讲他为什么炼法轮功,法轮功是什么,那还让当事人自我辩护什么?只许回答是或不是,就给人定罪,那开庭有何用呢?
对于检察员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律师指出的违法之处,并要求提交实物证据,但法官没有采纳,明显是在故意偏袒检察院一方。对于当事人加入了什么邪教、破坏了哪条法律不能实施?法轮功是不是“邪教”等重要证据要求检察员当庭提交,检察员提交不上来。法官也没有要求检方提供,就不了了之了。所以这个开庭等于是检察院和法院联合起来违法,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他们才是真正的用公权力破坏法律实施。这个地方律师和当事人应该从法律层面上追究到底,目的是让公检法人员认清他们在犯罪。
关于诉江,法官只问你是不是邮寄了,是谁帮你写的,然后就定有罪,这不是笑话吗?至于你为什么控告,他根本无心听,直接打断。当事人说自己因为诉江被抓,而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批评、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举报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时,法官假装没听见。有一名法轮功学员劝法官不要助纣为虐,但也被法官打断。
所谓“法官”的目的是,只要你承认有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物品和发真相资料了,那他就判你有罪,所以他会在这上面没完没了的追问,直到你妥协为止。可是这些能证明什么呢?就如一法轮功学员所言,我信仰这个,我必然有这些物品,这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什么关系?法官无言以对。
法官当庭要法轮功学员认罪,说你们不是上有老,下有小吗?认了罪就减刑或放人,还要进一步让你供出别人,骂大法和师父等。这里要严正指出法官在违法,法官在法庭上是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核实证据,也就是说他是裁判员,怎么能直接诱导当事人“悔罪”?还得骂人才能证明“悔罪态度好”,这是法庭吗?其实公检法人员在法庭上是漏洞百出的,丑态百出的,法院这么庄严神圣的地方,就这样被亵渎了。
这样的庭审在中国的法院一次次上演,真的很可悲。但是也有许多明真相的法官、检察官们,选择了正义,甚至当庭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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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付玉东,办公电话:0421-3886064,手机:18642196064
审判员:陶蕊,办公电话:0421-3886100,手机:18642196100
助理审判员:华政通,办公电话:0421-3886357,手机:18642196357
书记员:王亮
朝阳市检察院
检察员:韩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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