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北京市大兴区六十岁的法轮功学员赵晓平女士二零零五年二月被绑架、非法判刑八年,在北京天堂河监狱、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遭受迫害。二零一五年六月,赵晓平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还法轮功清白。
下面是赵晓平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一九九八年,一位法轮功学员送给我《转法轮》一书。书中博大精深的法理深深打动了我,我感到“真善忍”的普世价值,是送给人类社会的伟大礼物,是教人道德回升的无价之宝。祥和的功法带给人健康的身心,使我的人生观和态度都变得很豁达。同时,过去严重的风湿病、胃痛、颈椎病不知不觉就完全好了。我妈曾问:“你很严重的风湿怎么好的?”我说:“炼法轮功就好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对法轮功发起了疯狂的迫害,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所有法轮功学员都遭受了迫害。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法轮功学员李新平结婚后,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张永旗建议找同修在我家聚一下,以示祝贺,同时交流学法体会。两小时后,有人陆续离开。突然自称北京房山区国保和窦店派出所的警察破门而入,当时张永旗问,你们有搜查证吗?国保人员不容人说话,立刻用胶条手铐将张永旗铐住。然后问:谁是房主?我说:我是。他们立刻又将我铐住。然后非法抄家,抄走法轮功书籍、法轮功真相资料、电脑、打印机、录音机等和同修的包,内有很多现金。
当天绑架十五人,其中有杜巧梅、李新平、郎天咏、吕静、潘登、孙廷富、孟宪兰、常普鄂、刘怀茹、刘景兰、王世惠、刘晓峰等。我们被绑架到派出所,又被押到北京房山区看守所,我与张永旗被非法拘禁在房山看守所一年零两个月,期间又被转押到北京第一看守所(七处)两个多月所谓“立案”。
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有个姓窦的预审说:“我审法轮功六年了,见你们多了,天安门自焚里的刘葆荣就是我审的,满屋汽油味。”我说:“那些自焚的不是修炼法轮功的,听说刘葆荣是公安内线,你不要在干这个了,对你不好。”他说:“我就是混碗饭吃,你做个假转化吧,你那几本书不算啥,我们抓的法轮功成卡车拉资料,你判不了几年。”我说:“你凭什么判我?我往哪儿转?”他拿不出依据,没话说了。
房山区国保科人员姓李的(是个头),姓尤的等人,我跟他们讲:“法轮功讲真相是合法的,公民有言论自由,我们违反了哪一条?”他说:“刑法第三百条。”我不签字,他说:“我把你手指剁下来两根看你签不签。”姓尤的还说:“你知道法轮功某某某被打死了,就在这打死的。”“你知道王志文吧?就是我们抄的。”我告诉他们:“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对你们不好,你们抓好人拿奖金,那钱好花吗?我就只写法轮大法好。”他们无言以对。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一日非法对我和张永旗开庭,北京房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隗永贵出庭。没有一个人旁听,当我们质问怎么没人旁听?公诉人员说:“这不有个人民陪审员高润田吗?”其实是由他们指派的。法庭上,审判长蒲延红对张永旗说:“你文笔不错,”张永旗说:“那还没唤起你的良知?”蒲延红说:“法律就是法律。”
我在庭上讲真相,在场警察面面相觑,蒲延红让警察把我带出法庭,休庭。再没开庭,判决书通过看守所警察送到我们手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张永旗和我都被非法判刑八年(2005刑房初字第619号),审判长蒲延红、审判员李建云、陪审员高润田、书记员陈悦。
我和张永旗提起上诉到北京人民法院,北京法院维持原判。我被转到北京天堂河监狱,每天被监管,睡地板,不准说话,有个女警察对我说:到这里来的法轮功都没有好下场。我给她背《洪吟》,她说:“我知道了。”
二零零六年三月,我被转送到黑龙江女子监狱,强迫转化,坐小凳。每天强迫我们看污蔑大法的录像。好多法轮功学员被罚站到后半夜,几个月,脚都肿得穿不上鞋。强迫在所谓悔过书上签字,我说:“骂我师父,骂大法不行!”在非法关押期间,监狱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所谓“揭批”,写“思想汇报”,这种斗争式的丧失人性的做法,逼人说谎话、说假话,不可理喻至极!
长年被强迫做役工,每天从早六点到夜里十一~十二点,用有害胶做月饼盒,缝帽子、挑冰勺、棉签、牙签,车间胶味令人窒息,包装上居然还写高级消毒棉签。我的身心被迫害到无法承受,穿纸袋绳、挑冰勺不知不觉就睡着了。法轮功学员张雅琴被迫害得心脏病复发,腿肿得穿不上裤子,保外回家就去世了。另一位法轮功学员高秀荣在天堂河监狱被恶人同时用几个电棍电嘴,被迫害得奄奄一息,送到黑龙江女子监狱继续迫害,累得休克过去,没休几天又被逼迫干活。此同修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又被绑架,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北京昌平看守所。
在我被非法判刑期间,我与我的家人遭到身心与精神的摧残,都无法偿还,我母亲急火中风瘫痪在床(现已去世),父亲做了脑淤血手术都无人照看,房子有贷款,无力偿还,卖掉房子还贷款(当时四十万卖的,现在价值二百多万),我不能正常办退休金。父亲听信了江泽民流氓集团对法轮功诬陷谎言,至今理智不清,害怕,不准我在家修炼,两次找大兴派出所抓我,至今我无家可归。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